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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兰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3-12-29 保护视力色:    字体颜色: 【 绿恢复默认

为有效保护贺兰县野生动物资源及其栖息地,恢复和改善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加强对狩猎活动的管理,依法打击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生物安全和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和《宁夏回族自治区野生动物保护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野生动物资源分布现状,决定在全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划定禁猎区和禁猎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禁猎期、禁猎对象

1.禁猎区

全县行政区域内,包括各乡镇、国有林场经营管理的林地、贺兰山自然保护区、公园绿地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重要湿地及一般湿地,主要包括滨河湿地、清水湖、寇家湖、三丁湖、典农河、如意湖等湿地,鸟类迁徙通道、栖息地区域为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以上禁猎区为永久性禁猎区,禁止一切猎捕活动。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危害人畜安全和农林业生产等其他特殊情况,需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由拟猎捕单位或各乡镇、场、管委会上报县自然资源局,由县自然资源局统一上报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审批后,严格按照批复要求进行猎捕。需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按《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执行。

2.禁猎期

上述禁猎区域全年为陆生野生动物禁猎期,禁止一切非法狩猎行为。

3.禁猎对象

在禁猎区、禁猎期内禁止猎捕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宁夏回族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保护的具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

二、禁猎工具和方法

禁止使用军用武器、体育运动枪支、气枪、土枪、排铳等枪械。禁止使用爆炸物、毒药、电网、电击、电子诱捕装置、猎套、猎夹、铁夹、铁笼、粘网、犬捕、鹰抓、弹弓、弩、弓箭及其他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工具。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火攻、烟熏、挖洞、陷阱、网捕、捡蛋、捣毁巢穴等方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但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猎捕的除外。

三、法律责任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及本通告规定,非法猎捕以及其他妨碍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其他事项

任何单位、个人发现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要及时向林草部门和公安机关举报,林草部门和公安机关对检举揭发者严格保密。

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举报电话: 贺兰县林业和草原局:0951-8061446;贺兰县公安局森林派出所:0951-8062719。


贺兰县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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