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景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1)银执字第37-3号],我中心将你公司名下位于贺兰县朔方南街朝阳花园3号楼2号营业房不动产权转移登记至张榆名下;将位于贺兰县朔方南街朝阳花园3号楼3号营业房不动产权转移登记至姜志国名下。现对你公司所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贺国用(2007)第998号、贺国用(2007)第999号)公告作废。
特此公告。
贺兰县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
2020年7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宁夏景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1)银执字第37-3号],我中心将你公司名下位于贺兰县朔方南街朝阳花园3号楼2号营业房不动产权转移登记至张榆名下;将位于贺兰县朔方南街朝阳花园3号楼3号营业房不动产权转移登记至姜志国名下。现对你公司所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贺国用(2007)第998号、贺国用(2007)第999号)公告作废。
特此公告。
贺兰县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
2020年7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