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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证明事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

索引号 640122-114/2018-45968 文 号 贺公办〔2018〕163号 发布日期 2018-08-03
发布机构 贺兰县公安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所属分类 规划计划
所属"五公开" 决策公开 关 键 词 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持续推进减证便民、优化服务改革,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的精神,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宁政办发〔2018〕74号)、《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县局决定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涉及证明事项的规定进行清理。为做好本次清理工作,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全面梳理全局现有证明事项,对法律、法规设定的证明事项,发现可以通过法定证照、书面告知承诺、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合同凭证等办理的,能被其他材料涵盖或者替代的,开具单位无法调查核实的,以及不适应形势需要的证明事项,提出取消建议,发现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实现全局各部门证明事项规范。 

  二、主要任务 

  (一)各部门要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和职责,对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自治区地方性法规、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银川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设定的在本单位实施的证明事项进行梳理,逐项提出取消或者保留的建议,报送县局法制大队,由法制大队向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上报,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市人民政府建议上级部门取消或直接予以取消(详见附件1、2、3)。 

  (二)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设定的证明事项予以全面清理。可直接取消的,要作出决定,立即停止执行,同时启动修改规范性文件程序;对应当取消但立即取消存在困难的,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2018年10月30日前取消(详见附件4)。 

  (三)各部门取消的证明事项清单和依法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要及时向法制大队报备,由法制大队审核后统一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并做好宣传和解读工作;对取消的证明事项,要制定并公布新的办事流程和指南,保证平稳过渡,防止出现管理和服务“真空”。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已将清理工作情况将纳入2018年度法治政府建设考评内容,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本次清理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指定专人负责清理工作,对本部门实施的证明事项要逐项梳理,确保证明事项清理工作全面彻底。治安大队、禁毒大队、消防大队、交警大队于8月3日18时前将设定及实施的证明事项统计表(见附件)经部门主要领导签字确认后报送至县局法制大队,未涉及事项零报送。各派出所实施的证明事项由治安大队统一梳理,派出所按照清理结果遵照实施。 

  (二)加强清理实效。各部门工作中不得在清单之外索要证明、违法增加证明事项和证明材料、提高证明要求、随意将本部门的核查义务转嫁给群众和企业,纪委要加强督促检查,一经发现,严肃查处。对未及时纠正查处、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加强与其他行政部门沟通协作。各部门要加大与各乡镇场、政府部门、直属机构间信息互联互通力度,打破政府部门间、部门内部“信息孤岛”,从根本上铲除“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滋生的土壤。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大力推行告知承诺制,强化对承诺人承诺事项的事后审查,对不实承诺甚至弄虚作假的,依法予以严厉处罚。 

    附件:1.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统计表

          2.自治区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统计表

          3.银川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统计表

          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统计表

          5.填表说明。

贺兰县公安局        

2018年8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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