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需材料:
1. 房产证、购房合同正本或购房发票;
2. 直管公房、公租房的租赁证;
3. 居民户口簿。
二、大、中专院校学生户口迁移
(一)在校(新)生
所需材料:
1. 录取通知书;
2. 户口迁移证、身份证。
(二)毕业生(含退学学生)
所需材料:
1. 毕业证、接收单位的证明;
2. 户口迁移证;家庭基础在市辖区的毕业生提供原注销户口簿、毕业证(或退学证明)。
三、迁往省外户口
所需材料:
1. 准迁证;
2. 户口簿。
四、外省、区迁入
(一)在本市拥有合法、固定职业的,可在本市入户
可在本市入户是指:本人、配偶、子女、父母的户口。
所需材料:
1. 劳动合同备案登记表;
2. 拥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需房屋所有人和入户申请人现场填报入户申报表(入单位集体户的,需持单位介绍信填写入户申报表);
3. 原籍户口簿;
4.原户口簿不籍能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出具《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或其他能证明关系的材料。
(二)在本市拥有合法房产的人员,可在本市入户
可在本市入户是指:可迁入本人、配偶、子女、父母的户口。
所需材料:
1. 《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合同正本、购房发票或房证抵押贷款的凭银行盖章的复印件;
2. 原籍户口簿;
3. 原户口簿不籍能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出具《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或其他能证明关系的材料。
(三)凡取得中专以上学历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在本市入户
可在本市入户是指:迁入本人、配偶、子女、父母的户口。
所需材料:
1. 中专以上毕业证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2. 拥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需房屋所有人和入户申请人现场填报入户申报表(入单位集体户的,需持单位介绍信填写入户申报表);
3. 原籍户口簿;
4.原户口簿不籍能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出具《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或其他能证明关系的材料。
五、军人
(一)军队转业干部(含士官)及家属随迁落户
所需材料:
1. 转业证(退伍证)、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
2. 结婚证、随迁家属户口簿;
3. 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材料。
(二)民政部门批准接收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及其随迁家属
所需材料:
1. 民政部门文件或接收安置军队退休人员介绍信;
2. 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
3. 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材料;
4. 结婚证、随迁家属户口簿。
(三)由本市入伍的复员、退伍军人
所需材料:
1. 入伍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
2. 复退军人介绍信或退伍证;
3. 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材料。
(四)军人服役期间父、母户口迁入本市的
所需材料:
1. 复退军人介绍信或退伍证;
2. 入伍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
3. 父、母的《户口簿》。
(五)依照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安置到本市就业或落户的军队士官、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或地方离退休干部移交本市管理的人员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
所需材料:
1. 上级主管部门批文、迁入人员户口簿;
2. 结婚证;
3. 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材料。
附:1.合法固定职业入户审批表
2.购房入户申请表
3.补录入户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