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父或母户口在本市婴儿出生登记
所需材料:
1. 出生医学证明;
2. 父、母居民户口簿。
(二)父或母是本市驻军部队军人
所需材料:
1. 父、母部队团级以上政治部门证明;
2. 父、母军人身份证;
3. 出生医学证明。
(三)父或母、婴儿是出国(境)人员
所需材料:
1. 出生证明原件和大使馆、自治区外办出具的翻译件;
2. 父、母和子女回国使用的旅行证或者护照;
3. 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 所生子女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永久)居留权,或者已在住在国连续合法居留满5年的,还应当提交该子女的华侨回国定居证。
(四)父或母户口在本市婴儿无《出生医学证明》
所需材料:
1. 出生医院或接生人员及村(居)委会出具的婴儿出生年月日证明材料;
2. 亲子鉴定;
3. 父、母居民户口簿。
(五)公民个人收养
所需材料:
1. 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
2. 父、母居民户口簿。
(六)父或母户口在本市婴儿六周岁以上补录有《出生医学证明》
所需材料:
1.父、母户口薄;
2.《出生医学证明》。
(七)父或母户口在本市婴儿六周岁以上补录无《出生医学证明》
所需材料:
1.出生医院或接生人员及村(居)委会出具的婴儿出生年月日证明材料;
2.亲子鉴定;
3.父、母居民户口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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