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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工作清单

索引号 640122-114/2017-68963 文 号 发布日期 2017-12-22
发布机构 贺兰县公安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所属分类 户籍管理
所属"五公开" 服务公开 关 键 词 出生登记
  (一)父或母户口在本市婴儿出生登记 
  所需材料: 
  1. 出生医学证明;  
  2. 父、母居民户口簿。 

  (二)父或母是本市驻军部队军人  

  所需材料: 

  1. 父、母部队团级以上政治部门证明; 

  2. 父、母军人身份证; 

  3. 出生医学证明。 

  (三)父或母、婴儿是出国(境)人员  

  所需材料: 

  1. 出生证明原件和大使馆、自治区外办出具的翻译件; 

  2. 父、母和子女回国使用的旅行证或者护照; 

  3. 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 所生子女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永久)居留权,或者已在住在国连续合法居留满5年的,还应当提交该子女的华侨回国定居证。 

  (四)父或母户口在本市婴儿无《出生医学证明》  

  所需材料: 

  1. 出生医院或接生人员及村(居)委会出具的婴儿出生年月日证明材料; 

  2. 亲子鉴定; 

  3. 父、母居民户口簿。 

  (五)公民个人收养  

  所需材料: 

  1. 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 

  2. 父、母居民户口簿。 

  (六)父或母户口在本市婴儿六周岁以上补录有《出生医学证明》 

  所需材料: 

  1.父、母户口薄; 

  2.《出生医学证明》。 

  (七)父或母户口在本市婴儿六周岁以上补录无《出生医学证明》  

  所需材料: 

  1.出生医院或接生人员及村(居)委会出具的婴儿出生年月日证明材料; 

  2.亲子鉴定; 

  3.父、母居民户口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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