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在处理交通事故以及路检路查过程中依法查扣了一批摩托车和汽车,其中部分驾驶员或车主一直未到交警大队接受处理并认领车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我局拟于近期依法对无人认领的摩托车、汽车进行集中处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凡2019年12月31日以前查扣的摩托车、汽车,车主或被查扣人持贺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本人身份证、车辆合法手续,到我局交警大队接受处理,并按规定程序办理物品认领事宜。
二、自公告之日起,摩托车、汽车车主或驾驶人在三个月内未来办理认领手续的,我局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被查扣的摩托车、汽车,按无主财务公开集中处理。所得款项全部上缴国库。公告日期(2020年4月1日—2020年7月1日)
特此公告。
贺兰县公安局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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