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各供热公司:
根据贺兰县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和县委第29次常委会会议决定:同意对供热价格进行调整。为保证困难群体生活,体现政府和全社会对困难群体的关爱,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现就困难群体供热优惠政策通知如下,请各供热企业认真贯彻执行。
一、享受供热优惠政策的范围由贺兰县民政部门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批认定的困难群体,主要包括:
(一)领取特困供养金的散居特困供养对象;
(二)领取孤儿养育津贴的散居孤儿;
(三)领取低保金的低保家庭;
(四)低收入家庭;
(五)部分优抚对象,是指领取定期抚恤金的革命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以及1至4级伤残军人。
二、办理程序
各供热公司在收取困难群体冬季取暖费时,应对下列相关证件进行审核后,按照原供热价格收取取暖费。
(一)散居特困供养对象应提供特困供养证和领取特困供养金的银行卡或存折(银行出具的流水或银行存折应载明最近一月的救助金发放记录,下同);
(二)散居孤儿应提供儿童福利证和领取孤儿养育津贴的银行卡或存折;
(三)低保家庭应提供低保证和领取低保金的银行卡或存折;
(四)低收入家庭应提供户籍地贺兰县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家庭证明。
(五)部分优抚对象应提供优抚证件。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上相关证件的,由民政局和退役军人事务局出具证明。本人行动不便的,可由亲属代为办理。
三、有关要求
对困难群体供热价格不做调整,是救助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具体举措,体现了党和政府及社会各界对困难群众的关爱。贺兰县民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应通过各种途径广泛宣传政策,确保家喻户晓,指导并协助困难群体正确办理供暖费缴纳事宜。各供热公司在收费之前应严格按照规定对困难群体享受的优惠供热价格予以公示,并严格按照公示后的标准收费。贺兰县发改局、民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配合县市场监管局和住建局,对各供热公司执行优惠供热价格进行检查,如发现未按规定标准收费等情况,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纳入不诚信经营“黑名单”。
贺兰县发展和改革局 贺兰县民政局
贺兰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贺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