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地区供热安全,缓解供热企业压力,提高供热质量,保障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宁夏回族自治区定价目录<2021版>》及《宁夏回族自治区价格听证目录》等规定,我局对居民供热价格调整工作履行了成本监审、听取社会意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价格听证、合法性审查等法定程序,经贺兰县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县委第29次常委会议研究决定,同意调整供热价格。现将贺兰县供热价格调整标准和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项目和范围
贺兰县供热价格。
二、价格调整的标准
根据贺兰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供热成本、社会承受力、市场供求状况、群众需求及周边城市供热价格水平,按照“城市供热价格由供热成本、税金和利润构成,成本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采取一步到位的方式,调整城市供热价格。
居民供热价格:由3.8元/㎡˙月调整为4.39元/㎡·月;
办公用房供热价格:由5.3元/㎡˙月调整为6.21元/㎡·月;
商业用房供热价格:由6.0元/㎡˙月调整为7.16元/㎡·月。
领取特困供养金的散居特困供养对象、领取孤儿养育津贴的散居孤儿、领取低保金的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及部分优抚对象(领取定期抚恤金的革命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以及1至4级伤残军人)等社会救助群体供热价格不做调整。
符合上述条件的居民,可持民政部门或退役军人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到供热企业申报,经供热企业核实确定后,其供热价格仍执行原价格。
三、严格执行收费标准
供热价格调整后,各供热企业要加强管理,降低生产成本,保证供热质量,做好服务工作。一是在收费之前应严格执行价格收费公示制度,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政策依据、投诉电话等在企业门户网站或收费处醒目地方进行公示。二是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自觉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媒体的监督。三是要实行严格退费制度,各供热公司对今年已预收取的供暖费进行多退少补,并严格执行自治区、银川市和贺兰县关于温度不达标退费制度的相关规定。
四、规范企业经营行为
住建部门作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供热单位的监管,督促供热单位落实供热成本定期公示制度,促使供热单位将更多资金用于供热投入,提高供热质量。要加大城市供热管网设施建设投入和城市老旧管网改造投入力度,加强在线监测和调度,保障供热安全。同时要加强监督管理,确保供热质量达到规定要求,对不合格的供热单位要立即要求整改,拒不整改的要给予相应处罚。
五、新的供热价格收费标准自2024年至2025年供热期开始执行。
贺兰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9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