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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宁夏贺兰工业园区(德胜片区)局部区域土地储备实施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索引号 640122-144/2019-00054 文 号 发布日期 2019-10-26
发布机构 贺兰县工业园区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所属分类 政策解读
关 键 词 清理整治

2019年10月24日,贺兰县人民政府印发并实施了《关于宁夏贺兰工业园区(德胜片区)局部区域土地储备实施办法(试行)》(贺政规发〔2019〕6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制定的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一)区域范围。109国道以东、丰庆路以南、京藏高速和银新干沟以西、兴庆物流园(兴春路)以北。

(二)企业发展现状。2002年3月开发建设,同期实施招商引资,签订进区工业项目建设合同,大多数项目于2006年以前按照建设合同完成了规划建设并投产,部分企业未经县自然资源局和园区管委会等部门审批,私自搭建违章建筑,擅自租赁低小散的企业,不符合园区产业政策。受市场经济和企业发展的影响,大多数企业经营困难,处于半停产或租赁状态。

(三)存在的问题。一是产业布局散乱。园区规划建设之初,产业功能定位与银川周边工业园区存在交集,招商引资竞争激烈,边建设、边规划、边招商,导致产业布局散乱,招引的企业效益低下,土地利用率不高。二是项目低端效益差。建园之初,入园项目门槛低,审核把关不严,引进的项目科技含量不高、投资规模小、产出效益低,且传统类、淘汰类、限制类居多,目前大多数企业经营困难,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三是安全环保问题突出。企业经营困难,改变入园合同约定项目,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性质,低小散乱企业较多,私自租赁做仓储、汽车维修、物流等,企业主不重视,存在消防安全、环保等问题,给园区发展埋下隐患。四是工业地商业用。沿109国道以东延伸500米规划了商服用地,发展汽车销售服务业。厂房规划档次不高,沿线企业发展不均衡,临街厂房、办公用房多数出租个体经营户,小饭馆、小卖部、小维修店、小仓储、小作坊居多,商业土地效应、聚集效应发挥不够明显。

(四)改造提升的现实意义。自2002年规划建设以来,随着入驻企业的不断增多,完善基础设施,优化营商环境,园区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成为我县经济的重要支柱。在建设发展中存在的产业布局散乱、土地利用效率低下、淘汰类限制类小微企业多的现状,已不适应当前经济发展形势的需要,尤其是109国道以东片区低端、低效、停产及改变用地性质的现象,有悖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违于《园区进区建设项目投资合同》,有悖于园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及区市县产业规划、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的调整及银川同城一体化的建设要求,对该区域分步分片实施低效用地清理及“退二进三” 改造提升,引进相对高端高效的现代服务业,有利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布局,增强服务功能,提高园区整体经济发展水平;对园区低效工业用地进行清理整治,推进企业加快挖潜、改造、提升步伐,有利于盘活土地存量,发挥土地资源利用效益,推进我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为全面贯彻落实区市加快工业企业转型升级决策部署,按照县委政府关于德胜片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工作思路,对该区域实施“退二进三”,通过政府拆迁收购、企业搬迁改造等途径,进一步优化园区产业布局,盘活存量土地,推动转型升级,力促园区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制定依据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7〕17号)、《开发区整合优化和改革创新实施方案》(宁党办〔2018〕82号)、《关于深入推进银川市辖区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银政办规发〔2018〕14号)文件精神,结合贺兰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法》。

三、主要内容

(一)实施时间

自2019年10月24日起实行,有效期为三年,到2021年截止。

(二)实施区域

宁夏贺兰工业园区德胜片区东至银新干沟、高速公路,南至贺兰县与兴庆区交界,西至109国道,北至丰庆路区域。

四、解读说明

(一)本《办法》共六章二十三条,对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补偿方式及补偿对象的认定、补偿、管理与开发等进行了明确规定。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1.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土地无偿收回、土地回购、优先购买、征收等其他法律规定的获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土地储备部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

2.补偿方式及补偿对象的认定:一是货币补偿的土地面积以《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上记载的面积为准。二是货币补偿的金额由评估公司按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企业所欠的税费以及造成厂区环境污染的检测修复费用,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法收取。三是企业合法的建筑物评估后按照评估价予以补偿,未经登记的建筑及用途不明确的房屋,由企业提供相关原始资料证明,经审核认定后依法处置。四是违法建筑物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不予补偿,违法建筑物由企业在规定限期内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园区管委会组织拆除,拆除费用由企业承担。五是实际占用但未取得土地证的,经依法认定后,退还原缴纳的土地保证,依法收回国有土地。拟被储备土地及地上物存在债务纠纷、转让、担保、抵押、改变土地用途等情况的,由具体实施部门审定后依法处置。

3.补偿。一是企业签订协议并开始搬迁10天内,按货币补偿款总额的20%支付给企业,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再支付补偿款总额的30%,政府实施部门验收通过后10日内支付剩余50%补偿款。二是因搬迁造成企业停产、停业,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搬迁的,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补偿,按2018年税收县级留成的50%计算。三是擅自改变土地性质、房屋用途、擅自更换项目、因自身或其他原因停止生产经营的,未在相关部门登记备案的,及将土地、房屋出租给他人从事生产经营的,因环保不达标、安全生产不达标被责令停产的不予进行停产停业补偿。四是搬迁补助费,根据评估报告确定。  

4.管理与开发。(一)企业搬迁工作由园区管委会牵头实施,收回土地由土地储备中心管理,地上建筑物由园区管委会处置,储备土地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开发建设。(二)企业在规定或约定期限内拒绝搬迁交出土地及被补偿的附着物的,责令其限期搬迁,逾期仍不执行的,依法强制拆除及收回,并依法、依据约定追究企业法律责任和违约责任,产生强制执行费用的,由被强制执行的企业承担;搬迁企业必须按资产评估明细将拆除范围内土地和房屋完整地移交给园区管委会,如有损坏,在补偿款中扣除相应价值;拆迁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骗取补偿款的,依法追究其责任。(三)本《办法》只限于宁夏贺兰工业园区“退二进三”区域土地储备,本办法实施前的规定同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关于印发《宁夏贺兰工业园区(德胜片区)局部区域土地储备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图读懂《宁夏贺兰工业园区(德胜片区)局部区域土地储备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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