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农村综合产权制度改革,加快农村生产要素合理流动,优化农村资源市场化配置,扩大农村综合产权确权颁证和抵押贷款范围,实现农村资源效益最大化,贺兰县财政局起草了《贺兰县农业设施产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贺兰县农业设施产权抵押贷款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将全文予以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公示期为2023年10月5日至2023年11月5日。
任何单位及个人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在公示期内通过信函、邮件的方式书面反馈至贺兰县财政局,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李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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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贺兰县农业设施产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
2.《贺兰县农业设施产权抵押贷款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贺兰县财政局
2023年10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贺兰县农业设施产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试行)
为深入推进农村综合产权制度改革,加快农村生产要素合理流动,优化农村资源市场化配置,扩大农村综合产权确权颁证和抵押贷款范围,实现农村资源效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自治区农村产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指导意见》(宁农(经)发〔2016〕10号)《贺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兰县农村产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开展农业设施确权登记颁证,推动养殖圈舍等资产“确权赋能”,拓展融资渠道,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开展农业设施权属登记工作的重要意义
农业设施是指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或辅助生产的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的总称,是实现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推动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物质基础。明晰农业设施产权,开展农业设施权属登记颁证,有利于落实农业经营主体的财产权益,解决农村产权边界不清以及农村融资有效抵押物不足等问题;有利于推动农村产权有序流转;有利于促进设施农业发展,激发社会资本、金融资金投入农业,增强现代农业发展的活力和动力。
二、总体要求、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中央、自治区、银川市及贺兰县农村综合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部署要求,加快农村资源资本化进程,维护农业设施投资人的合法权益,盘活农村资源,严格按照“自愿申请、公开透明、严格审查、据实登记”和“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有针对性地确定部分农业设施开展权属确权颁证和抵押贷款,推动农村资产“确权赋能”,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利益共享、流转规范”的农业设施产权制度,发挥农村产权在撬动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中的积极作用。
(二)目标任务。在查清农业设施产权主体、建设投资结构、建设规模和地理空间位置等产权归属信息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农业设施产权登记制度,确认登记农业设施产权归属关系信息,依法颁发农业设施产权证书。对有融资需求的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流转的农村土地颁发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为开展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提供支持,有效解决新型经营主体融资难的问题,盘活农村土地资源。把农业设施确权登记颁证与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有机结合起来,统筹安排,协调推进,认真做好确权登记颁证的指导、管理和实施。2023年底,各乡镇要完成本辖区的农业设施调查摸底,建立健全台账资料;2024年颁出第一批证书,并组织银行等金融机构对有资金需求的已确权登记颁证的农业设施权利人完成评估、授信、融资。
(三)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积极发挥政府引导作用,以市场化为导向,以政策扶持为支撑,完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各方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2.坚持业主意愿与部门推动相协调。要根据管理权限做好各类农业设施的确权、登记以及后续抵押贷款服务工作,为实现农业设施抵押融资创造条件。农业设施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要在业主自愿的前提下积极稳妥推进。
3.坚持循序渐进与风险可控相统一原则。对农业设施进行确权登记颁证政策性强,既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快实施,又要实事求是稳步推进,控制风险。
三、登记范围和工作内容
(一)登记范围。由农户或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符合乡镇规划范围内修建的标准化养殖设施、养殖水面、种植设施、农产品加工储存设施等。
(二)工作内容。
1.规范核发权证程序。坚持“自愿申请、严格审查、据实登记、设施与用地一致”的原则,按照“农业设施所有权人提出申请、村委会调查核实、乡(镇)政府审核、部门复核登记、颁发权证”的程序有序推进。全面梳理确权登记颁证所需清单,一次性收齐必要材料,提高办证效率。(牵头单位: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农村产权流转服务中心、各乡镇场,责任单位:水务局、发改局、银川市生态环境局贺兰分局)
2.全面摸清农业设施底数。按照“政府引导、主体自愿”原则,动员广大农业经营主体积极申报确权。农村产权流转服务中心要充分发挥牵头作用,当好“联络员”,调动乡镇、金融机构等力量,认真摸底调查,自下而上摸清设施主体数量、性质、融资意愿等,健全农业设施基础台账,确保做到资料全、底数清、数据实,做到能登尽登。(牵头单位:农村产权流转服务中心、各乡镇场、银行业金融机构,责任单位: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水务局、发改局、银川市生态环境局贺兰分局)
3.农业设施产权归属确定。对农民自筹、财政补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企事业单位等共同投资建设的农业设施,按照各方投资比例以股份制形式确定所有权归属。其中,财政补助资金形式的资产,按照原财政补助政策确定的扶持对象确定所有权归属。农业设施所有权主体采取承包、出租、合作、入股等方式,将使用权让渡给其他企业或社会经济组织经营使用的,仍以农业设施所有权主体为单位进行确权登记颁证,经营使用权关系依据相关经济合同约定执行,不进行确权登记颁证。(牵头单位:农业农村局农村产权流转服务中心,责任单位:财政局、自然资源局、水务局、发改局、银川市生态环境局贺兰分局、各乡镇场)
4.农业设施价值确定。各类农业设施由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专业评估组统一进行资产价值评估。各类农业设施投资造价,依据投资建设时形成的会计原始凭证归纳确定。无法取得原始投资凭证的,参照投资建设同期同类设施建设市场价格评估确定。各类农业设施确定资产价值,按照农业设施投资造价扣除资产折旧后的余额确定。资产折旧额按使用年限直线折旧法计算。折余价值低于3万元的农业设施,不纳入确权登记颁证范围。(牵头单位:农业农村局、财政局,责任单位:各乡镇场)
5.农业设施建设用地权属确定。充分利用农村土地确权形成的土地测量测绘技术成果资料,开展农业设施建设用地面积、四至和空间位置地理坐标等权属调查确认工作。农业设施建设用地面积、四至和空间位置地理坐标等权属信息,须获得建设投资主体的确认签字。(牵头单位: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农业农村局、水务局、发改局、银川市生态环境局贺兰分局、农村产权流转服务中心、各乡镇场)
6.农业设施确权登记资料建立。健全完善县、乡(镇)、申请人三级档案资料,确保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齐全、完善、规范。县乡(镇)两级建立农业设施产权登记簿,根据农业设施确权调查信息,依法登记确认农业设施产权归属信息,农业设施确权资料由农村产权流转服务中心保存。(牵头单位:农村产权流转服务中心、各乡镇场,责任单位: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水务局)
7.拓展确权成果应用。组织金融供需对接,推动农业设施权能延展,农村产权流转服务中心牵头对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有资金需求的已确权登记颁证的农业设施权利人解决抵押融资难题,变“资产”为“资金”。金融机构要开发出专属贷款产品,提高融资额度,降低融资成本,减轻农业经营主体融资压力,让农业设施产权证真正发挥作用。金融监管局、人行等部门,开展供需对接,及时授信,确保符合条件的农业设施“能确权”、所有权证“能抵押”。(牵头单位:财政局、农村产权流转服务中心、银行业金融机构,责任单位: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水务局、发改局、银川市生态环境局贺兰分局、各乡镇场)
8.推动形成农业设施确权赋能融资增效的示范效应。抓好典型引路,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以点带面,逐步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农村产权流转服务中心可先行选择1-3个有贷款需求的优质企业开展设施确权颁证及抵押融资,建立部门联动机制,熟悉具体工作流程。(牵头单位:农村产权流转服务中心、银行业金融机构,责任单位:财政局、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水务局、发改局、银川市生态环境局贺兰分局、各乡镇场)
9.健全动态管理机制。登记机构对已确权的农业设施实行动态管理,对于闲置1年以上或危旧不能正常生产的农业设施要及时核销,确保“有进有出”、实体准确。对权属不明确、有矛盾纠纷、未达标准和存在问题隐患的农业设施,待问题解决后再进行确权登记颁证。(牵头单位:农村产权流转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水务局、发改局、银川市生态环境局贺兰分局、各乡镇场)
10.提高数据安全意识。各部门要增强数据安全意识,健全内部管理监督制度,落实工作责任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农业设施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涉及的信息数据做好保密管理。(牵头单位:农村产权流转服务中心、银行业金融机构,责任单位:财政局、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水务局、发改局、银川市生态环境局贺兰分局、各乡镇场)
四、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23年11月至12月底)。各乡(镇)要通过召开乡村干部会议,印发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农业设施确权登记颁证的重大意义、基本原则、确权范围、工作方式和程序,营造农业设施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良好的舆论环境和工作氛围。
(二)具体实施阶段(2024年1月至12月底)。各乡(镇)要按照申请登记、审核查验、村组公示、核准颁证四个程序,广泛动员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经营主体积极申办农业设施产权证,分阶段有序推进,既要保护好权利申请人的正当合法权益,又要严格按政策办事。
(三)总结推广阶段(2025年11月底前)。农村产权流转服务中心、各乡(镇)场总结经验,宣传成功案例,推广经验做法,有序推进农业设施确权颁证及抵押融资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稳妥推进。各乡(镇)党委、政府要把农业设施产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纳入农业农村工作的重要议程,作为深化农村综合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抓实抓好。各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建立多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
(二)明确职责,有序进行。各乡(镇)和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农村产权确权颁证工作的重要性,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责任。县农村产权流转服务中心严格做好农业设施确权颁证的资料审核工作。各乡镇要积极配合做好群众提交材料的审核、公示工作。
(三)做好动员,强化宣传。县农村产权流转服务中心及各乡(镇)要做好政策宣讲和动员引导工作,切实让镇村干部和群众了解掌握农业设施产权确权颁证的重大意义,彻底消除干部群众的思想疑虑和畏难情绪,为全面推进农业设施产权确权颁证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通过印制“明白纸”、开展培训等多种形式,做好农业设施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政策解读和宣讲,做到政策解读“全覆盖”、宣传广度“全覆盖”、主体培训“全覆盖”。
附件: 1.贺兰县农业设施产权确权登记颁证实施细则
2.贺兰县农业设施产权确权登记申请表
3.农业设施主体信息登记表
附件1
贺兰县农业设施产权确权登记颁证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设施管理,保护农业设施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切实解决农民在发展生产中的资金短缺问题,促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步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结合贺兰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农业设施是指本县域范围内依法取得的用于农业生产的设施,包括:标准化钢架大棚,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日光温室,规模化养殖场的畜禽舍,水产养殖生产设施;农产品质量监测房、分拣房、冷库、烘干房、库房、晒场等附属配套设施。
本细则所称农业设施产权,是指农业生产设施产权人投资建设形成的农业生产设施的占有、使用、收益、抵押和处分的权利。
第三条 贺兰县农村产权流转服务中心负责农业设施产权的摸底调查,抵押融资;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设施的产权证发放,监管审核等。
第四条 坚持真实、合法、有效的原则;坚持严格审查、据实登记的原则;坚持产业化经营、规模化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 申请登记对象、条件及范围
第五条 登记对象为农业设施投资人,包括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村集体经济组织等新型经营主体和农户自然人;对于投资改股后形成的农业设施,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等可以一并登记为农业设施投资人。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确权登记颁证:
(一)农业生产设施产权权属清晰;
(二)项目符合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布局,具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在自然资源部门依法取得设施农业农地备案批准书等合法审批手续,且在审批年限内;
(三)涉及流转土地的,使用年限不低于3年并结清土地流转费用,贷款抵押合同期限不得大于剩余经营期限;
(四)完成报批设施农业用地建设方案50%以上建设内容且种植、养殖量达到建设方案50%以上的;
(五)无其他违法违规用地超建及其他违法建筑情形的。
第七条 农业设施产权确权登记范围包括贺兰县所辖乡镇建在集体土地上的养殖设施、种植设施、农产品加工储存设施、养殖水面等。
(一)养殖设施。凡由农户或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符合乡镇规划范围内修建的标准化养殖设施(包括畜禽圈舍、饲草料库、水产养殖生产设施、养殖水面、管理用房等附属设施,但农户宅基地内的不在确权颁证之列)。
(二)种植设施。凡由农户或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符合乡镇规划范围内修建的日光温室、钢架塑料大棚、育苗车间等(包括管理用房等附属设施)。
(三)农产品加工储存设施。在符合乡镇规划范围内修建的用于农产品储存加工设施(包括冷库、晾晒、分拣、清洗及烘干设施等)。
(四)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保持不变的前提下,承包方依法在一定期限内将集体所有的、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及其他用于农业土地的经营权,委托村集体经济组织交由他人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的颁发流转经营权证。
第三章 登记机关及登记内容
第八条 登记机关。贺兰县农村产权流转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对相关档案资料实行一证一档管理。农业农村局负责备案登记并颁发相应权证。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颁证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农业设施产权确权登记的内容包括:
(一)农业设施名称;
(二)权利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三)农业设施地址;
(四)农业设施总投入及农业设施评估价值;
(五)农业设施建成时间、类别、面积、涉及流转土地面积、设计使用年限;
(六)农业设施土地性质、土地来源和属于土地流转的土地流转合同主体及编号、面积、流转起止日期、四至界限等;
(七)农业设施投资人权利人姓名和占有比例;
(八)农业设施平面图、地理坐标;
(九)农业设施发证机关及发证日期;
(十)农业设施权属变更登记情况等;
(十一)农业设施权利设定情况。
第四章 登记颁证程序
第十条 农业设施产权确权登记颁证程序:
(一)提出申请。
农业设施产权:依法取得设施农用地备案批准书等合法审批手续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办理农业设施确权登记颁证的申请。
须提供的资料:填写《贺兰县农业设施产权确权登记申请表 》(详见附件);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规范的土地承包合同或流转合同及按约定支付土地流转费凭证;农业设施用地协议和建设方案备案证明;农业设施建设方案及竣工验收资料;项目资金审查报告或证明,股权证明;农业设施照片资料(含电子图);农业设施及固化配套设备造价(含购置、建设、安装)合法证明材料;养殖业设施的,需提供环评合格资料;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等资料。
土地流转经营权:通过承包取得的土地经营权的农户提交办理土地流转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申请。
须提供的资料:填写《贺兰县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申请表》一式三份;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流转双方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须使用自治区统一印制的合同文本,合同规范填制,一式五份,流转双方各一份,合同发包方(村)、乡镇、县农村产权流转服务中心鉴证备案后方具备法律效力;如流转经营主体属工商资本企业,还须提供流出方委托村委会签订的《宁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流转协议》原件,原件审核后提交复印件;流转费发放清册原件与复印件,须加盖村委会公章,并有经办人签字;工商资本租赁农地企业(组织或单位)须提供“按下一年度土地流转租金的10%-30%给村集体缴纳风险保障金”相关资料原件与复印件;提供村委会开具的介绍信(内容包括:流转地四至;面积;流转方式(出租、转包、入股);土地用途;涉及多少农户;流转期限;是否拖欠农民流转费情况等),村委会开具介绍信,签名并加盖村委会公章。
(二)村委会查验初审。农业设施所在地村委会负责对申请人农业设施的权属、四至、面积、有无矛盾纠纷以及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查验初审,形成核实意见。对符合要求的申请,村委会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村委会印章,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三)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申请的农业设施设备土地性质、产业规划、相关政策贯彻执行等情况进行审核。审核同意的,在所在地村委会进行产权确权公告(时间不少于5天),经公示无异议的,由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乡(镇)人民政府印章后,报贺兰县农村产权流转服务中心复核。
(四)资产价值评估确认。各类农业设施由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专业评估组统一进行资产价值评估。各类农业设施确定资产价值,按照农业设施投资造价扣除资产折旧后的余额确定。资产折旧额按使用年限直线折旧法计算。折余价值低于3万元的农业设施,不纳入确权登记颁证范围。
注:直线折旧法指将资产原值扣除净残值后,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平均摊销。年折旧费为购置成本扣除残值后,再除以预计使用年限。
(五)复核颁证。贺兰县农村产权流转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等对乡镇报送的材料逐一复核,复核通过的,签署意见,由农业农村局登记备案,并向申请人颁发加盖县人民政府印章的《银川市贺兰县农业设施产权证》。
第五章 权证管理
第十一条 《银川市贺兰县农业设施产权证》编号以县为单位,统一采用十六位数编码,编码排列顺序从左到右依次为: 前六位为贺兰县行政区域代码,后面依次为乡镇码、村码、农业设施顺序码,各类农业设施顺序码应分别按顺序填写。
第十二条《银川市贺兰县农业设施产权证》在自治区没有统一印制的情况下,由农业农村局负责监制。待《农业设施产权证》自治区统一印制后,按照本方案颁发的《银川市贺兰县农业设施产权证》由农业农村局收回,换发新证。
第十三条 农业设施产权确权登记证权利人的变更,须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登记;对已向金融机构进行抵押的抵押物,在抵押期内解除抵押之前不予变更权利人和不允许自行拆除抵押物。
第十四条 农业设施产权确权登记后,权利人如需改变抵押物,须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按规定程序进行重新登记;对已向金融机构进行抵押的抵押物,须经登记机关与金融机构出具书面同意文件明确更改内容后可进行改变。未经登记机关和金融机构同意擅自减少抵押物的,农业设施产权确权登记证自行作废。
第十五条 农业设施产权确权登记证只在其农业设施所占土地的承包流转期内有效,到期的产权确权登记证自行作废。农业设施产权确权登记证只限于向金融机构进行贷款抵押,不可以作为国家集体占地时的地上物补偿依据。
第十六条 《银川市贺兰县农业设施产权证》使用期限与审批手续期限一致,每年12月31日前到农业农村局审核,对备案通知书逾期、拖欠设施农用地使用费、闲置未利用等情形不予审核。
第十七条 农业设施产权确权登记证严禁涂改,如有遗失或损毁,农业设施权利人应及时向发证机关申请备案,并由发证机关予以补发。
第十八条 依法取得农业设施使用证进行抵押融资的,按照《贺兰县农业设施产权抵押贷款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办理,未经审核的权证不得办理抵押融资。
第十九条 抵押人对已进行物权设施抵押的,要按年度进行检查,确保抵押的农业设施完好、正常经营、无纠纷、无拖欠承包流转费用等,使农业设施物权抵押功能不减。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贺兰县农村产权流转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自2023年11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 年11月XX日。
附件2
贺兰县农业设施产权确权登记申请表
申请人(单位) | 法定代表人 | ||||
家庭(单位) 地址 | 身份证号(营业执照) | ||||
申请人属性 | 口农业企业 口农民合作社 口家庭农场 口农民个人 口其他 | ||||
设施农用地审批和备案情况(初审后需5年重新备案一次) | |||||
农业设施基本情况 | |||||
农业设施建成时间 | 设施造价(万元) | 其中:财政资金投入(万元) | |||
设施类别 | 农业设施面积(平方米) | 建筑结构 | 涉及土地面积(平方米) | 农业设施坐落 | |
土地经营权状况 | |||||
土地承包(流转)合同编号 | 土地承包(流 转)截止日期 | 年 月 日 | 交纳土地承包(流转)费数额及年限 | ||
甲方 | 乙方 | ||||
土地四至 | 东: 南: 西: 北: | ||||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 土地权属单位核实意见: 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
乡(镇)相关部门核实意见: 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意见: 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注:此表一式五份,申请人一份,土地权属单位核实单位一份、乡镇政府存档一份,农村产权流转服务中心存档一份,上报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一份。
附件3
农业设施主体信息登记表 | |||||||||||||||||||||||
(一)建设用地规模及四至 | |||||||||||||||||||||||
设施地块名称 | 设施建设地块编码 | 图幅编号 | 建设用地面积(亩) | 建设用地规模及四至(相邻地块及界址及经纬度) | |||||||||||||||||||
东至 | 西至 | 南至 | 北至 | ||||||||||||||||||||
(二)设施建设用地性质、所有权主体及使用年限 | |||||||||||||||||||||||
设施地块名称 | 建设地块编码 | 建设用地性质 | 建设用地所有人或承包经营权人名称 | 建设用地合同编号 | 建设用地合同生效日期 | 建设用地合同约定年限 | |||||||||||||||||
家庭承包地(亩) | 其他方式承包地(亩) | 流转承包地(亩) | 集体建设用地(亩) | 国有土地(亩) | 其他(亩) | ||||||||||||||||||
(三)设施建设规模、结构、使用年限及造价 | |||||||||||||||||||||||
设施地块名称 | 设施建设地块编码 | 确认设施建筑面积(平方米) | 设施建筑结构 | 设施投入使用时间 | 设施已使用年限 | 原始投资造价(万元) | 评估确认自查价值(万元) | ||||||||||||||||
土木结构 | 砖木结构 | 钢架结构 | 砖混结构 | 钢混结构 | 其他 | ||||||||||||||||||
登簿人 | |
登记时间 | 年 月 日 |
附记 | |
一、有/无农业设施转让、互换导致的农业设施变化情况; 二、有/无因农业设施权证严重污损、毁坏、遗失后的换发、补发事项; 三、有/无农业设施产权入股、转包、出租等流转情况; 四、有/无设施产权部分被依法征收、退耕还林还草还湖、自然灾害损毁等导致用途改变的情况; 五、有/无设施设定抵押权等权利限制情况; 六、有/无设施农用地审批和备案时间超期情况; 七、有/无其他需要登记的事项。 填表机关: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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