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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广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洪广镇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 号 洪政发〔2017〕498号 发布日期 2017-11-14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贺兰县洪广镇 所属分类 乡/镇政府文件 效力状态 有效
责任部门 贺兰县洪广镇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各村、站所室(中心)、驻镇单位:

  根据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兰县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贺政办〔2017〕7号)文精神,经镇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洪广镇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洪广镇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洪广镇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以下简称“预警信息”)发布、报告与通报工作,确保及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最大限度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可能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和影响,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预警信息,是指在发现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或已经发生但可能升级扩大,并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等。

  第三条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第四条 各村、街道及各单位应当通过多种途径收集突发事件信息,认为可能发生较大、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当立即向镇政府(镇应急办)报告,并向有关单位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村通报。

  第五条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由镇政府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决定并宣布有关村进入预警期,同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根据事态发展和分析评估结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或者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第六条 未经镇政府授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镇政府有关单位发布的预警信息,从其规定。

  第七条 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警示事项、事态发展、应采取的措施、咨询电话和发布机关等。

  第八条 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方式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选择,即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电话、手机短信、警报器、电子显示屏、宣传车、派发传单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医院、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第九条 各村及各单位当获悉预警信息后,要积极采取措施做好防范应对工作,及时向社会公众广泛宣传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及其避免和减轻危害的常识、咨询电话等,并指导督促有关村(社区)、学校、企业等做好防范应对准备,正确处理危机,维护社会稳定,最大限度地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

  第十条 各村及各单位要对信息收集、监测、报告、报道和通报工作进行管理。要设立专(兼)职信息员,负责本地区、本系统、本行业各类突发事件信息收集、监测、报告、报道和通报工作。

  第十一条 各村及各单位获悉三级、四级预警信息警报,进入预警期后,应当根据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措施:

  (一)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二)责令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和信息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众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三)及时汇总分析突发事件隐患和预警信息,必要时组织相关部门、专业技术人员、专家学者进行会商,对发生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及其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

  (四)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能发生较大、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当立即向镇政府报告,并通报镇应急办;

  (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各村及各单位获悉一级、二级预警信息警报,进入预警期后,除采取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的措施外,还应当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一)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二)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完善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三)加强重点单位、重点场所、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强化应急防范和应急值守,确保安全稳定;

  (四)加强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的动态监管,细化工作措施,落实监管责任,健全24小时快速响应机制,确保安全、正常运行;

  (五)及时向社会公众宣传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六)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七)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第十三条 各村及各单位如违反本制度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对有关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有关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突发事件的,或者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

  (二)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信息的,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后果的;

  (三)未按规定及时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采取预警期的措施,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导致灾害发生的;

  (四)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和固定网、移动网、互联网等通信网络,擅自更改或不配合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预警信息,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

  (五)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的统一领导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措施的。

  第十四条 附则

  (一)本制度由镇应急办负责解释;

  (二)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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