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执法主体
贺兰县交通运输局
地址:贺兰县光明路仁和巷1号
电话:0951-8061440
二、行政执法权限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交通运输行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依法行使行政检查权、许可权、处罚权等。
受贺兰县交通运输局委托,贺兰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以县交通运输局名义,按有关规定行使全县交通运输管理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执法职能。
三、行政执法依据
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
四、行政执法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依法开展执法工作。
(一)行政许可程序
主要包括:1.受理申请;2.审查申请材料(或现场核查);
3.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
(二)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主要包括:1.立案;2.调查取证;3.调查结论和初步处理意见;4.法制审核;5.作出处理意见;6.告知、陈述申辩与听证;7.重大案件集体讨论;8.作出行政处罚决定;9.送达和执行(含自觉履行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10.结案。
(三)行政强制措施程序
主要包括:1.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出示执法证件,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3.通知当事人到场,告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4.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5.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6.制作并当场交付《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发生紧急情况,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审批表》,向执法部门负责人报告,补办批准手续。执法部门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五、救济途径
(一)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二)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之前,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三)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四)当事人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行为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六、行政执法监督途径
贺兰县交通运输局:0951-806144
贺兰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0951-8089085
政务服务热线:12345、12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