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孙俊斌,男,49岁,汉族,身份证号码:6224**********0418。本局于2025年4月11日作出“贺市监处罚〔2025〕95号”《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你参加传销的行为处罚如下:
罚款:壹仟肆佰元整(¥1400.00元);
2、当事人:赵漂玥,女,24岁,汉族,身份证号码:5303**********0626。本局于2025年4月15日作出“贺市监处罚〔2025〕97号”《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你参加传销的行为处罚如下:
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元);
3、当事人:朱容樟,男,21岁,汉族,身份证号码:5303**********133X。本局于2025年4月17日作出“贺市监处罚〔2025〕106号”《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你参加传销的行为处罚如下:
罚款: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元);
由于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此决定书,本局向你们邮寄送达此决定书,因你们拒收或联系不到,现特公告送达此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1.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贺市监处罚〔2025〕95号)PDF电子扫描版;
2.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贺市监处罚〔2025〕97号)PDF电子扫描版;
3.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贺市监处罚〔2025〕106号)PDF电子扫描版。
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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