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南强,男,34岁,汉族,身份证号码:6224**********3431,联系方式:132****1301。本局于2025年1月8日作出“贺市监罚催〔2025〕2号”《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要求你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
(1)缴纳罚款贰仟元整(¥2000.00元);
(2)因你到期未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计算产生的加处罚款2000元;
2、当事人:付秀琴,女,54岁,汉族,身份证号码:6103**********5520,联系方式:132****5563。本局于2025年4月17日作出“贺市监罚催〔2025〕50号”《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要求你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
(1)缴纳罚款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元);
(2)因你到期未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计算产生的加处罚款15000元;
3、当事人:钟小平,女,56岁,汉族,身份证号码:5111**********0745,联系方式:139****3168。本局于2025年4月21日作出“贺市监罚催〔2025〕51号”《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要求你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
(1)缴纳罚款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元);
(2)因你到期未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计算产生的加处罚款15000元;
4、当事人:赵红芳,女,55岁,汉族,身份证号码:6224**********664X,联系电话:189****3262。本局于2025年4月16日作出“贺市监罚催〔2025〕43号”《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要求你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
(1)缴纳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元);
(2)因你到期未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计算产生的加处罚款。
由于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此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本局向你邮寄送达此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因你们拒收或联系不到,无法邮寄送达,现特公告送达此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你在规定的时间内仍未履行上述义务,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附件:1.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贺市监罚催〔2025〕2号)PDF电子扫描版;
2.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贺市监罚催〔2025〕50号)PDF电子扫描版;
3.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贺市监罚催〔2025〕51号)PDF电子扫描版;
4.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贺市监罚催〔2025〕43号)PDF电子扫描版。
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