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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黄华新、林吉山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01-23 保护视力色:    字体颜色: 【 绿恢复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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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黄华新,男,54岁,汉族,身份证号码:4600**********7814。本局于2025年1月8日作出“贺市监处罚2025〕5”《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你参加传销的行为处罚如下:

罚款:贰仟元整(¥2000.00元);

2.当事人:林吉山,男,37岁,汉族,身份证号码:6321**********2112,联系方式:152****6630。本局于2025年1月6日作出“贺市监罚催〔2025〕1号”《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要求你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

1、缴纳罚款贰仟元整(¥2000.00元);

2、因你到期未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计算产生的加处罚款2000元。

由于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此法律文书,本局向你们邮寄送达此法律文书,因你们联系不上或当事人未签收,现特公告送达此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1.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贺市监处罚〔2025〕5号)PDF电子扫描版;

      2.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贺市监罚催2025〕1号)PDF电子扫描版。


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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