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黄华新,男,54岁,汉族,身份证号码:4600**********7814。本局于2025年1月8日作出“贺市监处罚〔2025〕5号”《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你参加传销的行为处罚如下:
罚款:贰仟元整(¥2000.00元);
2.当事人:林吉山,男,37岁,汉族,身份证号码:6321**********2112,联系方式:152****6630。本局于2025年1月6日作出“贺市监罚催〔2025〕1号”《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要求你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
1、缴纳罚款贰仟元整(¥2000.00元);
2、因你到期未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计算产生的加处罚款2000元。
由于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此法律文书,本局向你们邮寄送达此法律文书,因你们联系不上或当事人未签收,现特公告送达此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1.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贺市监处罚〔2025〕5号)PDF电子扫描版;
2.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贺市监罚催〔2025〕1号)PDF电子扫描版。
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