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李世荣,男,55岁,汉族,身份证号码:6526**********1015。本局于2024年12月20日作出“贺市监处罚〔2024〕255号”《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你参加传销的行为处罚如下:
罚款:壹仟元整(¥1000.00元);
2.当事人:张吉霞,女,43岁,汉族,身份证号码:6224**********508X。本局于2024年12月20日作出“贺市监处罚〔2024〕257号”《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你参加传销的行为处罚如下:
罚款: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元)。
由于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此告知书,本局向你们邮寄送达此告知书,因你们联系不到或拒收,现特公告送达此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1.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贺市监处罚〔2024〕255号);
2.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贺市监处罚〔2024〕257号)。
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