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杨志刚,男,57岁,汉族,身份证号码:420221********0014。本局于2024年10月23日作出“贺市监罚告〔2024〕93号”《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拟对你参加传销的行为处罚如下:
处以罚款:贰仟元整(¥2000.00元)。
2.当事人:张海天,男,51岁,汉族,身份证号码:620423********2830。本局于2024年10月23日作出“贺市监罚告〔2024〕91号”《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拟对你参加传销的行为处罚如下:
处以罚款:贰仟元整(¥2000.00元)。
由于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此决定书,本局于2024年10月24日向你邮寄送达此告知书,因无法联系,现特公告送达此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1.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贺市监罚告〔2024〕93号)PDF电子扫描版。
2.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贺市监罚告〔2024〕91号)PDF电子扫描版。
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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