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赵谈平,男,48岁,文化程度:小学,汉族,身份证号码:142330********5516,联系方式:1354634****。本局于2024年7月10日作出“贺市监催告字〔2024〕14号”《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要求你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一)缴纳罚款贰仟元整(¥2000.00元);(二)因你到期未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计算产生的加处罚款。
由于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此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本局于2024年7月12日向你邮寄送达此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因你拒收,无法邮寄送达,现特公告送达此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你在规定的时间内仍未履行上述义务,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附件: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贺市监催告字〔2024〕14号)
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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