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董延明;男,51岁,文化程度:初中,汉族,身份证号:622428********0010。本局于2024年6月6日作出《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贺市监催告字〔2024〕8号),要求你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贺市监处罚〔2024〕77号)中确定的义务:
1.缴纳罚款贰仟元(¥2000.00元);
2.因你到期未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计算产生的加处罚款。
由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此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本局于2024年6月7日开始向你邮寄送达《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贺市监催告字〔2024〕8号),因你拒收,现特公告送达此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你在规定的时间内仍未履行上述义务,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附件: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贺市监催告字〔2024〕8号)PDF电子版
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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