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邓芳,女,35岁,汉族,身份证号码:511622********2849。本局于2024年4月7日作出“贺市监罚告〔2024〕23号”《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拟对你参加传销的行为处罚如下:
处以罚款贰仟元整(¥2000.00元)。
由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此告知书,本局于2024年4月9日向你邮寄送达此告知书,因你拒收,现特公告送达此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2、当事人:岳尚建,男,50岁,文化程度:小学,汉族,身份证号码:130435********0011。本局于2024年4月7日作出“贺市监罚告〔2024〕24号”《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拟对你参加传销的行为处罚如下:
处以罚款贰仟元整(¥2000.00元)。
由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此告知书,本局于2024年4月9日向你邮寄送达此告知书,因你逾期未收,现特公告送达此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1.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贺市监罚告〔2024〕23号)PDF电子扫描版
2.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贺市监罚告〔2024〕24号)PDF电子扫描版
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