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李小军,男,46岁,文化程度:初中,汉族,身份证号码:622630********0814。本局于2024年3月7日作出“贺市监罚告〔2024〕15号”《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拟对你参加传销的行为处罚如下:
处以罚款贰仟元整(¥2000.00元);
2、当事人:夏欣璐,女,52岁,文化程度:高中,汉族,身份证号码:340111********0522。本局于2024年3月7日作出“贺市监罚告〔2024〕17号”《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拟对你参加传销的行为处罚如下:
处以罚款贰仟元整(¥2000.00元)。
由于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此告知书,本局于2023年3月8日向你们邮寄送达此告知书,因你们联系不上,现特公告送达此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
1、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贺市监罚告〔2024〕5号)PDF电子扫描版;
2、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贺市监罚告〔2024〕6号)PDF电子扫描版。
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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