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安康瑜,男,44岁,文化程度:初中,汉族,身份证号码:620121********5038。本局于2023年9月4日作出“贺市监罚告〔2023〕24号”《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拟对你参加传销的行为处罚如下:
处以罚款贰仟元整(¥2000.00元)。
由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此告知书,本局于2023年9月5日向你邮寄送达此告知书,因你拒收,现公告送达此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贺市监罚告〔2023〕24号)PDF电子扫描版
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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