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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兰县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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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兰县自然资源局机构职能


一、基本情况

单位全称:贺兰县自然资源局

规范简称:自然资源局

加挂牌子:贺兰县林业和草原局

单位性质:政府工作部门

单位级别:正科级

主要负责人:汪洋

机构设置:内设机构 5 个

办公地址:贺兰县创业东路 5 号政务中心 A 座 6 楼

工作时间:夏季时间 8:30-18:30 冬季时间 8:3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8061446

二、主要职责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的法律、法规、规章,拟定自然资源相关管理办法。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国家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指标体系、统计标准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动态监测、统计分析评价。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

(三)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及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应用自治区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社会查询服务等工作。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贯彻执行国家考核标准。贯彻执行国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全县自然资源发展规划,贯彻执行国家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负责推进林业和草原改革相关工作。拟订林业、草原等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监督实施林业产业地方标准,拟订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相关政策,监督林产品质量,开展生态扶贫相关工作。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补偿工作。

(六)负责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贯彻落实国家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修订并监督实施全县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组织编制城镇体系规划、乡村振兴规划、国土绿化、城市设计等中长期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统筹衔接各类规划,对国土空间规划和全县相关部门空间性行业规划进行一致性审查,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开展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和生态空间布局。建立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贯彻落实国家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并实施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

(七)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保护修复。组织编制全县国土空间生态保护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等工作。牵头建立和实施全县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负责监督管理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开展荒漠调查,组织拟订防沙治沙、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根据国家标准和规定监督管理沙化土地的开发利用,组织沙尘暴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置。贯彻执行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政策、规划、标准,组织开展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组织、监督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和营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

(八)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贯彻执行国家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完善全县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九)负责地质工作。组织实施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

(十)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实施地质灾害防治、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组织实施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一)负责全县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负责非煤矿山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国家确定的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承担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的责任。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二)负责全县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管理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全县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

(十三)推进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制定并实施全县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计划。贯彻执行国家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组织实施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十四)负责自然资源领域监督执法。组织查处全县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开展自然资源领域违法案件查处工作。配合上级部门及综合执法部门对我县自然资源领域巡查和违法案件查处工作。

(十五)负责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工作。参与各类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负责建设项目用地的选址、定点工作,对辖区范围内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审查,负责城乡建设工程的验线和规划核实工作。负责县辖区内城市雕塑、城市建筑物外立面装修及景观设计的审查。

(十六)负责城乡绿化工作。负责制定园林绿化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绿地系统详细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建设、监督管理和保护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公共绿地、风景林地、城区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负责城市建设绿化方案审查和验收。负责实施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协调、指导乡镇、部门(单位)绿化工作。负责开展退耕(牧)还林还草,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负责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十七)负责森林、草原、湿地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调查、统计、动态监测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县森林采伐限额。负责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国家级、自治区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落实湿地保护规划和相关地方标准,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物的救护、疫源疫病的监测与防控。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育、经营利用。

(十八)指导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组织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九)负责监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拟订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负责公园设立、规划、建设和特许经营等工作,负责县人民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权的风景名胜保护区、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提出新建、调整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二十)负责对纳入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范围内的行政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对纳入综合执法改革范围事项的监管配合。

(二十一)完成县委和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二)职能转变。贺兰县自然资源局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修复职责,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作用。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精简下放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切实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森林、草原、湿地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大力推进国土绿化,保障生态安全。统一推进各类自然保护地的清理规范和归并整合,加快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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