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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兰县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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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兰县自然资源局机构职能

一、基本情况

单位全称:贺兰县自然资源局

规范简称:自然资源局

加挂牌子:贺兰县林业和草原局

单位性质:政府工作部门

单位级别:正科级

主要负责人:汪洋

机构设置:内设机构 5 个

办公地址:贺兰县创业东路 5 号政务中心 A 座 6 楼

工作时间:夏季时间 8:30-18:30 冬季时间 8:3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8061446

二、主要职责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自然资源相关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国家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指标体系、统计标准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动态监测、统计分析评价。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

(三)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及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应用自治区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社会查询服务等工作。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贯彻执行国家考核标准。贯彻执行国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全县自然资源发展规划,贯彻执行国家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推进林业和草原改革相关工作。拟订林业、草原等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负责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负责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及山林权改革等相关工作。监督实施林业产业地方标准,拟订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相关政策,监督林产品质量,开展生态振兴相关工作。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补偿工作。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和相关林业产业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林产品、枸杞产业的行业管理发展和质量监督。

(七)负责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贯彻落实国家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修订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组织编制城镇体系规划、乡村振兴规划、国土绿化、城市设计等中长期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统筹衔接各类规划,对国土空间规划和全县相关部门空间性行业规划进行一致性审查,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开展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建立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贯彻落实国家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组织拟订并实施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

(八)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保护修复。组织编制全县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实施有关生态修复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等工作。牵头建立和实施全县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负责监督管理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开展荒漠调查,组织拟订防沙治沙、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根据国家标准和规定监督管理沙化土地的开发利用,组织沙尘暴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置。贯彻执行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政策、规划、标准,组织开展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组织、监督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和营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负责建成区园林绿化建设。实施“三北”防护林等重点工程建设。负责建成区园林绿化建设项目计划编制、建设监督管理、工程验收等工作。监督管理林业、草原资金和国有资产。提出林业和草原预算内投资、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参与拟订林业和草原经济调节政策,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

(九)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落实国家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和土地整理复垦。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十)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定相关要求,组织实施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森林草原火灾防治规划、防护标准及处置预案并指导实施,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组织实施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防火宣传教育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和草原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

(十一)负责全县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负责非煤矿山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国家确定的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承担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二)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

(十三)推动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制订并实施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计划。贯彻执行国家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组织实施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组织开展全县自然资源领域对外合作交流。

(十四)负责自然资源领域(土地、规划、矿产、测绘、林草)监督执法。组织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违法案件。开展土地、规划、矿产、测绘、林草违法案件查处工作。配合上级部门对全县自然资源领域巡查和违法案件查处工作。

(十五)负责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工作。参与各类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负责建设项目用地的选址,对辖区范围内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审查,负责城乡建设工程的验线和规划核实工作。负责县辖区内城市雕塑、城市建筑外立面装修及景观设计的审查。

(十六)负责林草湿地及园林绿化行业管理。研究制定林业、草原、湿地和园林绿化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建设、监督管理和保护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公共绿地、风景林地、城区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负责城市建设绿化方案审查和验收。负责实施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协调、指导乡镇、部门(单位)绿化工作。负责开展退耕(牧)还林还草,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负责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和预报预测工作。负责预防林草和园林领域外来物种侵害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十七)负责森林、草原、湿地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调查、统计、动态监测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拟订林地、草原、湿地保护利用规划方案并指导实施。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县森林采伐限额。负责国家级、自治区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落实湿地保护规划和相关地方标准,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物的救护、疫源疫病的监测与防控。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育、经营利用。负责城市公园动物引进、交换、繁育、饲养管理和保护工作。

(十八)指导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组织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九)负责监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拟订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负责公园设立、规划、建设和特许经营等工作,负责综合性公园的行业管理。负责国际湿地城市、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国家森林城市创建和复检工作。协助推进国家公园建设。负责县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权的风景名胜保护区、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提出新建、调整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二十)编制全民义务植树计划并组织实施。统筹社会绿化,指导居住区、庭院单位绿化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城市绿地分类及绿地占用补偿工作。负责开展认建认养工作。组织开展绿化美化检查验收和评比表彰。负责古树名木的鉴定、调查、统计、建档及对古树名木养护的监督指导。

(二十一)组织指导林业、草原、园林的科技、教育和对外交流工作;指导林业、草原、园林人才队伍建设;承担湿地、防治荒漠化、濒危野生动植物等国际公约履约工作。

(二十二)负责对纳入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范围的行政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强化执法、法制审核职责。负责辖区自然资源、林草领域的执法工作。加强对纳入综合执法改革范围事项的监管配合。

(二十三)贯彻落实党中央统筹发展和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决策部署及自治区党委、银川市委、县委要求,落实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职责分工。

(二十四)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职能转变。自然资源局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修复职责,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作用。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切实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森林、草原、湿地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大力推进国土绿化,保障生态安全。统一推进各类自然保护地的清理规范和归并整合,加快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

第六条 有关职责分工。

(一)战略和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工作有关职责分工。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落实成品油、天然气、煤炭等储备任务;负责通用型应急救灾物资储备(重点是民用救灾物资储备);卫生健康局、医保局负责落实公共卫生类物资储备(重点储备短缺的救治药品、医疗防护物资、医疗救助设备等应急物资和疫苗物资储备);水务局负责落实防汛抗旱物资储备;交通局负责道路桥梁隧道等交通中断、交通事故等抢险救援装备设备物资储备;自然资源局负责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商务和投资促进局负责肉、蔬菜等生活物资储备;农业农村局负责淡储化肥、应急农药、备荒种子等生产所需物资储备。

(二)地名管理工作有关职责分工。民政局负责辖区街路巷、过街天桥(除住宅小区、写字楼等建筑物)地名命名、更名。交通局、自然资源局、水务局、住建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本行业领域桥梁、湖泊、公园、广场等地名命名、更名管理工作。

(三)生态红线管理工作有关职责分工。自然资源局负责生态红线的划定和调整;生态环境局贺兰县分局承担生态红线保护的相关监管工作。

(四)自然灾害防救工作有关职责分工。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全县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原则,指导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组织协调重大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承担全县应对重大灾害指挥部工作,协助县委和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重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单位)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和地震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依规统计上报灾情信息。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负责森林和草原火情监测预警工作,发布森林和草原火险、火灾信息。

自然资源局(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专业技术支撑工作。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

水务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实施。承担防汛设施的监测保护及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河流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洪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专业技术支撑工作。承担防汛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

住建局(地震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研究制订全县防震减灾规划和综合性防御对策方案并组织实施,建立地震应急机制和应急救援工作体系,承担震害预测、调查评估工作,制定贺兰县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演练。

根据工作需要,自然资源局、水务局、住建局等部门(单位)可以提请应急管理局,以县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五)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有关职责分工。自然资源局牵头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的有关规划管理工作。会同县文物、住建、水务、民政等有关部门,提出制定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对象名录的建议,县文物、住建、水务、民政等有关部门定期开展历史文化资源普查工作。会同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编制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历史建筑保护和利用规划。会同文旅广电局对在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施工、转让、出租历史建筑等行为进行管理;住建部门负责历史建筑和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文物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的结构安全、使用和修缮的监督管理工作;文旅广电局负责文物保护相关工作;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履行保护责任人责任,做好保护工作。

第七条 自然资源局根据本规定第四条所明确的主要职责,编制权责清单,逐项明确权责名称、权责类型、设定依据、履责方式、追责情形等。在此基础上,制定办事指南、运行流程图等,进一步优化行政程序,规范权力运行。

第八条

自然资源局设下列 5个内设机构:

(一)综合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局机关文电会务、政务公开、批示件的督查督办、对外宣传、公文审核、印鉴管理、电子政务、机要保密、文书档案、议案提案办理、综合文字材料起草、对外联络、信息安全和机关后勤保障等工作。负责机关效能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双拥等工作。负责意识形态、政务微博、门户网站建设管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及统战工作。负责党建工作,并做好组织落实和指导督查工作。负责人事编制、干部职工调动及工资关系转接工作。负责全系统党风廉政建设、纪检监察、巡视巡察问题整改等工作。负责干部职工考核考评工作。负责老干部工作。负责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拟订内部财务、资产管理制度,负责机关财务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负责部门预决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内部审计。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备案和清理工作。指导并组织开展全局依法行政工作,依法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争议裁决等有关工作。

(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办公室。贯彻执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和统计分析评价的指标体系、统计标准,组织实施全县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分析评价。组织开展全县水、森林、草原、湿地资源和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组织种质资源普查、收集、评价、利用和种质资源库建设。承担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监督。贯彻执行测绘行业管理政策。负责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和测量标志保护。负责地图管理,审查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监督互联网地图服务,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协同拟订界线标准样图。贯彻执行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组织开展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建立健全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基础平台,管理登记资料。负责全县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等专项登记工作。贯彻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政策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承担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工作。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承担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贯彻执行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并监督实施。承担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和动态监测,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贯彻执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开展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提出新建、调整各类自然保护地建议并按程序报批。

(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办公室。承担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工作并监督实施。落实主体功能区规划职责。组织拟订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标准、技术规范和用地分类标准。负责编制城镇体系规划、乡村振兴规划、林业总体规划、城市设计等各类规划,审查辖区市政各类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专项规划上报审批,对国土空间规划和全县相关部门空间性行业规划进行一致性审查,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考核。负责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工作。参与各类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负责建设项目用地的选址、定点工作,对辖区范围内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审查,负责城乡建设工程的验线和规划核实工作。负责县辖区内城市雕塑、城市建筑物外立面装修及景观设计的审查。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开展全县国土空间保护开发重点研究。组织开展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价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实施国土空间规划监测、评估和预警。贯彻执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提出并编制土地年度利用计划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国家耕地、林地、草地、湿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政策,承担各类土地用途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审核、报批工作。贯彻执行城乡规划管理等用途管制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编制中心城区内各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并负责动态维护,负责建设项目用地性质调整评估、提出规划审查意见及报批工作。负责对建设项目提出前期选址意见。承担项目建设用地预审。监督管理草原、湿地的保护开发利用。监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承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登记、统计信息发布等工作,承担矿山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监督检查指导矿山恢复治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政策,组织实施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综合管理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承担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林业和草原、自然保护地、城市园林绿化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等工作。承担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编制国土绿化政策措施和防沙治沙、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和湿地生态修复、生态补偿工作。

(四)自然资源综合监管办公室。贯彻执行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管理。承担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负责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草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管理全县地质工作,承担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工作,组织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贯彻执行矿业权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依法管理探矿权、采矿权出让及审批登记。承担自然资源安全生产相关工作,对超层越界开采等矿井关闭情况、废弃矿井恢复治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贯彻执行自然资源违法案件查处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查处全县国土空间规划和自然资源违法案件,配合上级部门对全县自然资源领域巡查和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组织开展全县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

(五)林草资源保护与技术推广办公室。拟订全县林业和草原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制订林业和草原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林业、草原改革工作。负责农村林地林木承包经营、流转管理。负责林业和草原项目的申报、管理、监督实施和验收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林业重点工程项目、外援项目建设和林业统计工作。指导天然林保护工程建设。组织指导特色经济林产业发展建设,促进产业提质增效和转型升级。组织指导林业和草原生态补偿制度的实施。指导林业产业建设和林产品开发利用。负责林木凭证采伐、运输工作。指导国有林场工作。指导监督沙化土地的合理利用。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监督管理草原、湿地的开发利用。拟订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指导实施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以及绿化工程质量管理工作。负责公共绿地的养护、管理和检查监督及技术指导工作。承担全县种苗、造林、营林质量监管工作。负责森林、草原、湿地等相关法规条例宣传工作。监督指导全县森林、草原、湿地等自然资源的管理和保护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县各类公益林、商品林培育及水土流失防治和防沙治沙工作,负责沙尘暴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置。指导全县牧草新优品种的引进、实验、示范、推广工作。组织指导全县古树名木、风景名胜保护区管理和保护工作。提出新建、调整各类自然保护地建议并按程序报批。组织实施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修复工作。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和资源状况评估,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育、经营利用。组织、开展林业和草原科研成果转化、技术推广工作。负责林木种子、草原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生产经营行为。组织指导林业、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测报和陆生野生动植物疫源疫病监测和防控工作。负责林场、自然保护地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 自然资源局行政编制14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

第十条 自然资源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 本规定的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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