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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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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构职能

一、基本情况

单位全称:贺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规范简称:住建局

加挂牌子:贺兰县地震局

单位性质:政府工作部门  

单位级别:正科级  

主要负责人:梁宇鲲

办公电话:0951-8061432

机构设置:内设岗位3个

办公时间:夏季8:30-12:00,14:30-18:30;冬季8:30-12:00,14:0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办公地址:贺兰县创业东路5号政务中心A座6楼

二、主要职责

(一)拟订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的发展规划,监督执行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地方标准、施工规程等,研究提出全县住房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统筹协调新型城镇化工作。负责住房城乡建设的行业管理。负责监督指导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二)贯彻执行国家和区、市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负责编制全县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县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制度并组织实施。监督、指导政府保障性住房建设,负责保障性住房的分配及维护管理等工作。

(三)负责全县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工作。负责直管公房管理。

(四)牵头负责全县人居环境创建及宜居城市建设、城市更新、海绵城市建设、新型城镇化相关工作。

(五)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的有关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政策。监督管理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企业资质标准。

(六)负责房地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的执行,依法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负责全县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执行房地产开发、房屋租赁、房屋交易、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规章制度。负责商品房预售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贯彻执行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全县物业管理方案并组织实施,配合协调其他部门做好物业管理。参与新建住宅小区的承接查验工作,指导、监督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对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考评。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管理及使用工作。负责指导、监督、管理辖区城市供水、燃气和供热服务工作。

(八)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县建筑活动,负责行业相关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指导监督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检测、监理单位依法开展建筑活动。负责建筑业、勘察设计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的监督执行。落实区市县部署要求,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区内外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九)负责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铁路、交通、水利、民航、电力、通信专业建设工程除外)。承担建筑施工、安装、装修、勘察、设计、监理等建筑业的安全监督管理。承担建筑行业职业健康工作责任。监督执行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拟订城市建设的发展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城市道路、排水等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规划、建设。负责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期间的安全监督管理及城市燃气、公共避难场所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地下管线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历史建筑的修复建设工作。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建设科技、建筑节能、建筑产业现代化、绿色建筑发展规划、政策的执行并组织实施。负责建设科技的推广和成果转化工作。组织开展民用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及装配式建筑工作,推进城镇减排。指导建筑行业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的引进推广。负责智慧住建建设等工作。

(十二)负责村镇建设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的执行并指导实施。指导小城镇和村庄建设、管理。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工作。

(十三)负责组织实施全县地震监测预报、群测群防工作,进一步建立健全群测群防体系。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认和抗震设防要求执法检查等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制定防震减灾宣传工作计划,组织开展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工作,普及防震减灾知识。

(十四)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

(十五)强化对纳入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范围的行政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强化执法、法制审核工作。加强对纳入综合执法改革范围事项的监管配合。

(十六)贯彻落实党中央统筹发展和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部署及自治区党委、银川市委、县委要求,落实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职责分工。

(十七)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有关职责分工。

(一)地名管理工作有关职责分工。民政局负责辖区街路巷、过街天桥(除住宅小区、写字楼等建筑物)地名命名、更名。交通局、自然资源局、水务局、住建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本行业领域桥梁、湖泊、公园、广场等地名命名、更名管理工作。

(二)自然灾害防救工作有关职责分工。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全县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原则,指导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组织协调重大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承担全县应对重大灾害指挥部工作,协助县委和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重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单位)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和地震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依规统计上报灾情信息。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负责森林和草原火情监测预警工作,发布森林和草原火险、火灾信息。

自然资源局(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专业技术支撑工作。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

水务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实施。承担防汛设施的监测保护及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河流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洪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专业技术支撑工作。承担防汛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

住建局(地震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研究制订全县防震减灾规划和综合性防御对策方案并组织实施,建立地震应急机制和应急救援工作体系,承担震害预测、调查评估工作,制定贺兰县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演练。

根据工作需要,自然资源局、水务局、住建局等部门(单位)可以提请应急管理局,以县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有关职责分工。自然资源局牵头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的有关规划管理工作。会同县文物、住建、水务、民政等有关部门,提出制定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对象名录的建议,县文物、住建、水务、民政等有关部门定期开展历史文化资源普查工作。会同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编制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历史建筑保护和利用规划。会同文旅广电局对在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施工、转让、出租历史建筑等行为进行管理;住建部门负责历史建筑和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文物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的结构安全、使用和修缮的监督管理工作;文旅广电局负责文物保护相关工作;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履行保护责任人责任,做好保护工作。

(四)城市涉水事务有关职责分工。水务局负责指导全县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水资源规划及管理;住建局负责指导城市供水工作;综合执法局负责排水、防洪排涝和污水处理工作。

第六条 住建局根据本规定第四条所明确的主要职责,编制权责清单,逐项明确权责名称、权责类型、设定依据、履责方式、追责情形等。在此基础上,制定办事指南、运行流程图等,进一步优化行政程序,规范权力运行。

第七条

住建局设下列 3个内设岗位:

(一)综合管理岗。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会务、保密、统计、财务、宣传、党务政务公开、国有资产管理、党建、精神文明、意识形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等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纪律检查、行政监察工作;负责人事工作和机构编制工作;负责干部教育、考核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负责提案议案办理;负责本系统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

(二)房地产和建筑管理岗。负责全县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房地产开发、房屋租赁、房屋交易管理。制定和执行住房保障相关政策,承担全县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负责保障性住房的分配及维护管理等工作。贯彻执行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全县物业管理方案并组织实施,配合协调其他部门做好物业管理。参与新建住宅小区的承接查验工作,指导、监督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对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考评。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管理及使用工作。负责指导、监督、管理辖区城市供水、燃气和供热服务工作。负责建筑市场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贯彻实施。指导全县建筑活动,负责行业相关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监督执行建筑业企业的资质标准,负责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铁路、交通、水利、民航、电力、通信专业建设工程除外)。承担建筑施工、安装、装修、勘察、设计、监理等建筑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建筑行业职业健康工作和建筑执业资格注册人员监督管理。监督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工作。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负责实施城市市政公用设施规划、建设,负责公共避难场所的安全监督管理。承担全县商品房销售市场的监督管理责任;负责房地产行业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监督辖区中介、租赁行业管理工作,依法规范房地产企业的经营行为。负责商品房预售、房屋面积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房地产、中介、租赁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及相关统计工作。协调、监督、指导相关行业协会工作。负责指导历史建筑的修复建设工作。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指导小城镇和村庄建设、管理,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危窑危房改造、抗震宜居农房改造、农村房屋安全隐患风险排查整治工作。指导传统村落项目申报和保护工作。

(三)地震管理岗。负责组织实施全县地震监测预报、群测群防工作,进一步建立健全群测群防体系;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认和抗震设防要求执法检查等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制定防震减灾宣传工作计划,组织开展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工作,普及防震减灾知识。

第八条 住建局行政编制 6名。设局长 1名,副局长 2名。

第九条 住建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十条 本规定的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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