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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兰县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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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兰县水务局机构职能

一、基本情况

单位全称:贺兰县水务局

规范简称:水务局

单位性质:县政府工作部门

单位级别:正科级

主要负责人:许晖

机构设置:内设岗位4个

办公地址:贺兰县创业东路5号政务中心A座9楼

工作时间:夏季时间 8:30-18:30 冬季时间 8:3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51-8061740

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国家、区、市水利发展的政策、规划。拟订全县水利发展规划、水资源规划、重要河流湖泊、流域治理规划等综合水利规划;组织编制全县防洪、灌溉、农村人饮安全等专项规划。编制、审查大中型水利基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和建设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统一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执行国家、自治区中长期水资源配置计划,编制全县及跨县中长期水资源配置方案、年度水量调度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县及跨乡镇(场)重要引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节水评价、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和防洪论证制度,负责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负责农业供水,指导管理工业、农业、生态及农村供水工作。

(三)负责提出全县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和具体安排建议并组织指导实施。提出县财政性水利专项资金安排建议并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四)负责水资源管理及保护工作。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监督辖区内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负责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负责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

(五)负责全县节约用水工作。贯彻落实节约用水政策措施,负责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年度用水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制定节水有关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和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负责全县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和农村供水管理工作;指导监督用水单位开展计划用水、节约用水;严格执行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

(六)负责水文水资源监测、水文站网建设和管理。对河湖水库和地下水实施监测,发布水文资源信息、情报预报和县水资源公报。按规定组织开展水资源、水能资源调查评价和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工作。

(七)负责全县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组织实施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建设。指导县域内重要河流、湖泊和水库的治理、开发和保护。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组织实施河湖水系连通、扩整、疏浚工作。承担县河长制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全县河湖采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负责河湖采砂规划和计划的编制以及组织实施。组织实施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制度。

(八)组织指导县级重大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所属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负责配套工程建设。落实水利工程建设有关政策措施,组织对水利建设工程的质量及安全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实施县级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及安全监督。负责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

(九)负责水土保持工作。拟订全县水土保持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水土保持和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预防监督和监测并定期公告。负责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查审批、监督实施和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负责全县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十)指导全县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开展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组织开展现代化生态灌区建设。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负责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工作。负责农村水能资源开发、水库、水源地和电排站的改造工作。

(十一)负责水库移民管理工作。组织水库移民核实、监测评估等工作,落实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协调推动水利扶贫工作。

(十二)组织开展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全县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处理水事纠纷。督促检查水利重大政策、决策部署和重点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水库、水源地和电排站的安全监管。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负责水利投资项目稽察、节水及水资源管理督查。组织指导水利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十三)组织开展水利科技工作。组织开展水利科技创新、新技术推广应用、信息化工作、对外合作与交流。组织开展水利科学研究、技术引进和科技推广。负责水利科技项目和科技成果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水利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

(十四)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负责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河湖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防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防洪评价工作,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负责雨洪资源利用工程实施,保障洪水安全、河势稳定和堤防安全。

(十五)强化对纳入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范围的行政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强化执法、法制审核职责,具体负责法律法规明确行使的执法职责和跨区域、重大案件和防汛抗旱的执法。

(十六)贯彻落实党中央统筹发展和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部署和自治区党委、银川市委、县委要求,落实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职责分工。

(十七)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职能转变。

水务局切实加强河湖管理、治理、保护,推进河湖长制,开展幸福河湖、美丽河湖建设。落实“四水四定”原则,切实加强水资源合理利用优化配置和节约保护,坚持节水优先,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和提高用水效率,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切实加强水利信息化建设,推进水利信息化资源整合与共享,促进水利现代化发展。切实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监管,做好水利补短板、强监管工作。坚持统筹兼顾,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水安全保障。

第六条 有关职责分工。

(一)战略和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工作有关职责分工。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落实成品油、天然气、煤炭等储备任务;负责通用型应急救灾物资储备(重点是民用救灾物资储备);卫生健康局、医保局负责落实公共卫生类物资储备(重点储备短缺的救治药品、医疗防护物资、医疗救助设备等应急物资和疫苗物资储备);水务局负责落实防汛抗旱物资储备;交通局负责道路桥梁隧道等交通中断、交通事故等抢险救援装备设备物资储备;自然资源局负责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商务和投资促进局负责肉、蔬菜等生活物资储备;农业农村局负责淡储化肥、应急农药、备荒种子等生产所需物资储备。

(二)地名管理工作有关职责分工。民政局负责辖区街路巷、过街天桥(除住宅小区、写字楼等建筑物)地名命名、更名。交通局、自然资源局、水务局、住建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本行业领域桥梁、湖泊、公园、广场等地名命名、更名管理工作。

(三)自然灾害防救工作有关职责分工。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全县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原则,指导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组织协调重大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承担全县应对重大灾害指挥部工作,协助县委和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重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单位)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和地震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依规统计上报灾情信息。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负责森林和草原火情监测预警工作,发布森林和草原火险、火灾信息。

自然资源局(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专业技术支撑工作。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

水务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实施。承担防汛设施的监测保护及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河流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洪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专业技术支撑工作。承担防汛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

住建局(地震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研究制订全县防震减灾规划和综合性防御对策方案并组织实施,建立地震应急机制和应急救援工作体系,承担震害预测、调查评估工作,制定贺兰县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演练。

根据工作需要,自然资源局、水务局、住建局等部门(单位)可以提请应急管理局,以县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四)河道采砂方面有关职责分工。由水务局牵头,会同自然资源局、交通局等部门,统一编制河道(含行洪道)采砂规划和计划。水务局负责河道采砂规划、计划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保障河道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交通局对河道采砂影响通航安全负责。

(五)排污口设置管理方面有关职责分工。银川市生态环境局贺兰分局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工作,水务局配合做好入河排污口设置相关工作。

(六)城市涉水事务有关职责分工。水务局负责指导全县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水资源规划及管理;住建局负责指导城市供水工作;综合执法局负责排水、防洪排涝和污水处理工作。

第七条 水务局根据本规定第四条所明确的主要职责,编制权责清单,逐项明确权责名称、权责类型、设定依据、履责方式、追责情形等。在此基础上,制定办事指南、运行流程图等,进一步优化行政程序,规范权力运行。

第八条

水务局设下列4个内设岗位:

(一)综合管理岗。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机关文电、机要、会务、保密、档案、宣传、意识形态等工作;承担党务政务公开、电子政务及政策研究等工作;负责党建、党风廉政及精神文明建设、统一战线等工作;负责干部人事、机构编制、教育培训等工作;组织指导水利行业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及专家管理、服务工作。负责人才工作。负责纪检、监察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监督管理全县水利发展资金、其他水利专项资金使用。负责编制部门预决算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水利科技工作。负责水利科技项目和科技成果管理工作,组织重大水利科学技术研究、技术引进和成果推广。指导协调水利行业监督检查体系建设。负责重要事项、重点工作的督办,议案、提案的督办。

(二)河湖事务岗。负责县域河湖、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治理执法工作。负责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和沟(河)道疏浚整治工作。负责监督管理河道采砂工作,组织实施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制度。检查、督促、考核河长制落实情况,承担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办公室日常工作。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农村人饮和供水工作。负责水土流失综合防治、监督管理和监测评价。参与重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查审批,承担监督实施及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实施水利扶贫工作。负责重要河流干堤、重要病险水库、重要水闸的除险加固。负责水旱灾害防御、水情旱情监督预警工作。负责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与维护及防洪泄洪任务,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负责全县水库、大坝运行管理与划界,承担水利工程移民管理和后期扶持工作。负责大型水库后期移民直补资金的发放及项目实施工作。负责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查。负责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负责本部门防汛相关应急预案的编制。指导全县重要河流干堤、拦洪库、滞洪区、蓄水池、排水沟、闸的除险加固及安全监管。负责跨县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全县河湖、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治理工作。负责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工作。配合做好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工作。

(三)水资源管理岗。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负责组织、监督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组织实施水资源论证制度,指导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坚持“四水四定”原则,指导全县水量分配工作并监督实施。指导和监督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负责节水及水资源管理督查。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计划用水和定额管理制度。负责全县农田灌溉排水,拟订全县水资源规划等综合性水利规划,负责水利行政许可工作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和保护,组织指导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协调推进农业、工业、城镇等领域节水和重点区域节水,指导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指导大中型排灌工程建设与改造、节水灌溉、现代化生态灌区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有关工作。

(四)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岗。负责全县重大水利项目建设工作。负责水利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的编制、审查和申报工作。组织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和资金安排意见。负责全县水利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立项、申报和招投标、建设管理工作。负责水利统计和水利普查工作;负责水利信息化工作,负责水利建设项目后评估工作。负责实施、监督全县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承担水利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和验收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县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和管理,推进信用体系建设。负责全县水利工程验收工作和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负责水利工程造价管理,负责水利类机构资质审查。负责水利行业的安全生产和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或参与重大水利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水利投资项目稽察。组织开展水利工程安全生产和质量监督管理人员的培训和检查活动,负责全县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安全鉴定和评价。负责拟订全县水利发展规划、编制全县水利综合规划、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组织指导全县涉水相关规划、方案、项目论证工作。

第八条 水务局行政编制5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

第九条 水务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十条 本规定的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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