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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兰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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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兰县文化旅游广电局机构职能


一、基本情况

单位全称:贺兰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规范简称:文化旅游广电局  

加挂牌子:贺兰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贺兰县文物局

单位性质:政府组成部门

单位级别:正科级

主要负责人:王国兵

办公电话:0951-8067906

机构设置:内设科室6个和局属事业单位2个

办公时间:正常工作日

夏季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30

冬季时间 上午8:30-12:00,下午14:00-18:00

办公地址:贺兰县光明西路横店影城三楼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中央、区、市有关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事业、文物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订全县文化、旅游、广电政策措施。

(二)统筹全县文化事业、文化产业、旅游业、广播电视发展,拟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加强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推进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领域体制机制改革,承担县文化体制改革专项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三)举办和管理全县重大文化活动,指导、推进文化旅游设施建设,组织全县旅游整体形象宣传推广,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对外交流、合作,拟订旅游市场开发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推进全域旅游。

(四)指导、管理文艺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

(五)负责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旅游公共服务建设,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

(六)推进文化、旅游、广播电视科技创新发展,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

(七)负责全县文化旅游市场综合执法,组织查处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旅游等市场的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八)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九)拟订文物和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协调和指导文物保护工作。

(十)推动文化和旅游及广播电视市场发展,对文化和旅游及广播电视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推进文化和旅游及广电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和旅游市场。

(十一)统筹规划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及广电产业,组织实施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及广电产业发展。

(十二)负责对全县广播电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督管理。负责农村广播电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广播电视“户户通”工程。指导、监督广播电视重点基础设施建设。

(十三)负责监管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和安全播出。推进全县广播电视与新媒体新技术新业态融合发展,落实国家广电网与电信网、互联网三网融合的政策实施。推进全县应急广播体系建设。

(十四)监督管理全县广播电视广告播放,指导、协调全县广播电视重大宣传活动和系统安全以及保卫工作。

(十五)组织实施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对外交流、合作和宣传、推广工作及行业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

(十六)负责对划入县审批服务管理局行政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

(十七)完成县委和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内设机构

(一)综合管理岗位。负责机关文电、会议、保密、机要、信访、档案、信息、统计、财务、宣传、意识形态、党务政务公开、国有资产管理、党建、精神文明建设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组织协调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业务,督促重大事项的落实。负责人事管理和机构编制及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负责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及清理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承担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备案、清理等工作。负责内部审计、政府采购工作。

联系电话:0951-8060169

(二) 公共服务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岗位。承担文化、广播电视领域体制机制改革工作,承担县文化体制改革专项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承担全县公共文化服务和旅游公共服务以及广播电视公共服务的指导、协调和推动工作。负责群众文化、少数民族文化、未成年人文化和老年文化工作。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指导、协调全县性艺术展演、展览以及重大文艺活动。指导图书馆、文化馆事业,推动实施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和文化公园建设。承担基层群众文化活动和全县性重大文化活动的组织实施。承担广播电视宣传和播出的指导、监管工作。组织协调文化和旅游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工作。负责全县广播电视行业行政管理工作。研究拟订广播电视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协调做好“户户通”、“村村响”设备的维护、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全县广播电视系统安全播出工作。拟订广播电视有关安全制度和处置重大突发事件预案并组织实施。承担公共数字文化和古籍保护工作。落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制定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指导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记录、确认和建立名录。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宣传和传播工作。

联系电话:0951-8060169

(三) 市场管理岗位。对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承担文化、旅游、广电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落实文化和旅游及广电市场经营场所、设施、服务、产品等标准并监督实施。监管文化和旅游及广电市场服务质量,指导服务质量提升。拟订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标准和规范并监督实施。协调推动、整合组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负责全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组织查处和督办文化市场重大案件。承担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安全生产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文化和旅游科研工作及成果推广。组织协调文化和旅游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工作。指导文化和旅游装备技术提升。负责全县文化和旅游新闻宣传与发布工作。组织开展文化和旅游宣传教育工作。

联系电话:0951-8069836

(四) 旅游(产业)发展和文物保护岗位。承担旅游领域体制机制改革工作。承担文化产业和旅游资源普查、规划、开发和保护工作。负责旅游经济运行监测、假日旅游市场分析研判。指导推动重点旅游区域、目的地、线路的规划和乡村旅游、休闲度假旅游发展,组织申报A级景区和星级农家乐工作。推进文化产业相关门类和旅游产业及新型业态发展。推动文化和旅游产业及广播电视产业投融资体系建设。促进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指导文化和旅游产业园区、基地、示范户、街区、特色村镇建设。协调和推动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产业项目建设及固定资产投资。组织文物资源调查和项目申报。指导全县文物保护利用和博物馆业务工作。加强文物安全管理,制定文物保护措施,落实文物保护“四有”。组织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自治区文物保护单位的申报工作。

联系电话:0951-8070790

(五)贺兰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贯彻落实中央、区、市、县关于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贺兰县文化旅游广电局要求,主要职责是:统一行使文化、文物、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旅游市场等领域的行政执法职责,并承担“扫黄打非”有关工作任务。

联系电话:0951-8069836

(六)贺兰县文物保护中心。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文物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拟订县域文物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推动完善文物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拟订文物公共资源共享规划并推动实施。负责县域内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辖区内涉及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研究提出文物保护单位、文物遗址点、地下文物保护重点保护区和其他可能埋藏文物地区的建设项目,进行依法监管和前期调查、勘探,提出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意见。负责县域内的文物征集、追缴、征购和管理工作。负责管理本县民间收藏文物及其流通活动;培育、引导和扶持文物领域相关产业健康发展。负责文物保护的宣传工作;负责县域内的文物古迹、历史文化遗址保护区的推荐、公布和文物保护单位的申报工作;落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制定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指导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记录、确认和建立名录。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宣传和传播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联系电话:0951-8061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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