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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兰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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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兰县文化旅游广电局机构职能

一、基本情况

单位全称:贺兰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规范简称:文旅广电局  

加挂牌子:贺兰县文物局

单位性质:政府工作部门

单位级别:正科级

主要负责人:王国兵

办公电话:0951-8067906

机构设置:3个内设岗位

办公时间:正常工作日

夏季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30

冬季时间 上午8:30-12:00,下午14:00-18:00

办公地址:贺兰县光明西路横店影城三楼

二、主要职责

(一)统筹全县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事业、产业发展,拟订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推进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领域体制机制改革。

(二)举办和管理全县重大文化活动,指导、推进文化旅游设施建设,组织全县旅游整体形象宣传推广,促进文化和旅游产业对外交流合作及国际市场推介,拟订旅游市场开发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推进全域旅游。

(三)指导、管理文艺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艺术门类、艺术品种发展。加强行业人才队伍建设。

(四)负责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旅游公共服务建设,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组织实施广播电视领域公共服务重大公益工程和公益活动,指导、监督广播电视重点基础设施建设。

(五)指导推进文化、旅游、广播电视科技创新发展,推进文化、旅游、广播电视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

(六)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七)统筹规划文化、旅游产业,组织实施文化、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

(八)依法对文化、旅游经营市场进行规范监管,推进文化、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和信用体系建设。对各级各类广播电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督管理。

(九)组织查处文化、旅游、文物、出版、广播电视、市场违法行为,督查督办重大案件,维护市场秩序。

(十)拟订全县文物和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协调、指导和监督各级文物保护工作,加强文物抢救保护和弘扬利用。

(十一)指导全县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行业发展和作品创作生产。监督管理全县广播电视节目、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和质量。指导、监督、管理全县广播电视广告播放。协调推进全县广播电视与新媒体新技术新业态融合发展。督促、指导、协调全县广播电视系统安全和保卫工作。

(十二)强化对纳入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范围的行政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强化执法、法制审核职责,具体负责县级文化、旅游、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等领域执法。

(十三)贯彻落实党中央统筹发展和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部署及自治区党委、银川市委、县委要求,落实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职责分工。

(十四)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有关职责分工。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有关职责分工。自然资源局牵头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的有关规划管理工作。会同县文物、住建、水务、民政等有关部门,提出制定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对象名录的建议,县文物、住建、水务、民政等有关部门定期开展历史文化资源普查工作。会同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编制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历史建筑保护和利用规划。会同文旅广电局对在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施工、转让、出租历史建筑等行为进行管理;住建部门负责历史建筑和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文物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的结构安全、使用和修缮的监- 督管理工作;文旅广电局负责文物保护相关工作;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履行保护责任人责任,做好保护工作。

第六条 文旅广电局根据本规定第四条所明确的主要职责,编制权责清单,逐项明确权限名称、权责类型、设定依据、履责方式、追责情形等。在此基础上,制定办事指南、运行流程图等,进一步优化行政程序,规范权力运行。

第七条

文旅广电局设下列3个内设岗位:

(一)综合管理岗。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机关文电、会议、保密、机要、信访、档案、信息、统计、财务、宣传、意识形态、党务政务公开、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党建、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组织人事等工作,组织协调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业务,督促重大事项的落实。负责人事管理和机构编制及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承担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备案、清理等工作。组织开展绩效考核。承担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

联系电话:0951-8060169

(二)公共服务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广电岗。拟订乡村振兴、文化、旅游公共服务政策及公共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县文化、旅游公共服务的指导、协调和推动工作。拟订文化、旅游公共服务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群众文化、少数民族文化、未成年人文化和老年文化工作。指导图书馆、文化馆和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指导公共数字文化和古籍保护工作。拟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指导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记录、确认和建立名录。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宣传和传播工作。负责全县广播电视机构和节目的安全接收、播出和统计等工作,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组织实施农村广播电视工程,提高城乡广播电视服务一体化水平。指导行业装备技术等科研工作提升及成果推广。推动行业职业教育、就业培训、人才培养等工作。拟订音乐、舞蹈、戏曲、戏剧、美术等文艺事业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和推动全县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创作和文艺院团。推动各艺术门类、艺术品种发展。指导、协调全县性艺术展演、美术展览以及重大文艺活动。承担、促进对外及港澳台文化艺术合作交流、宣传推广工作。负责艺术领域人才队伍建设。

联系电话:0951-8060169

(三)旅游产业发展和文物保护岗。拟订文化、旅游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和艺术科研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促进文化旅游产业相关门类新型业态发展。推动文化、旅游产业投融资体系建设。促进文化、旅游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促进旅游产业数字化发展。指导文化、旅游产业园区、基地、示范户、街区、特色村镇建设,协调、指导和推动文化、旅游产业项目建设。负责文化、旅游产业统计工作。承担文化、旅游资源普查、规划、开发和保护。推动A级景区申报。指导、推进全县全域旅游。指导推动重点旅游区域、旅游目的地建设和线路的规划以及乡村、休闲度假旅游发展。指导文化、旅游产品创新及开发建设。拟订国内和国(境)外旅游市场开发、宣传推介、文化旅游形象品牌打造、重大文化旅游活动策划及文化旅游产品的营销规划并组织实施。推动实施文化公园建设。承担红色旅游相关工作。拟订文物和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文物资源调查和项目申报。指导全县文物保护利用和博物馆业务工作。组织世界文化遗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县文物保护单位的申报工作,协同做好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县考古工作。负责文物对外交流工作。承担全县文物行政督察工作。

联系电话:0951-8070790

第八条 文旅广电局行政编制7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

第九条 文旅广电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十条 本规定的调整由贺兰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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