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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兰县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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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兰县综合执法局机构职能

一、基本情况

单位全称:贺兰县综合执法局

规范简称:综合执法局

单位性质:政府工作部门

单位级别:正科级

主要负责人:仇国磊

办公电话:0951-8062126

机构设置:内设机构4个,直属事业单位1个,为县综合执法大队。

办公时间:正常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30

办公地址:贺兰县银河东路324号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区、市关于市容秩序、公用事业(包括市政、路灯、排水、城市管辖公共区域内防汛等,下同)、绿化养护、环境卫生、垃圾分类、牌匾标识、户外广告、文明养犬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县委、县政府确定的城市发展战略,拟订全县综合执法及城市管理发展规划,研究拟订城市公用事业、市容环境卫生、垃圾分类管理的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建立健全综合执法协作配合机制,建立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四)负责城市道路、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城市排水、污水处理、城市照明等公用事业和城市基础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五)负责配合县自然资源局、住建局等相关管理部门推进地下管线工程和道路工程同步实施。

(六)负责城市道路、公园广场(自然资源局管理除外)等市政公共设施的设置和市容环境整治工作;负责做好辖区户外广告、牌匾标识、宣传标语等工作;负责辖区内建筑物、构筑物外表面及临街门面整洁美观的监督工作。

(七)负责餐厨、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贮存和运输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县城区域内建筑垃圾(渣土)的运输和处置监督管理;负责县城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垃圾分类指导工作;负责县城环境卫生保洁管理工作,负责县城环境卫生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垃圾无害化处置特许经营权项目监管工作。

(八)负责城市管理领域信息化系统的管理工作。

(九)负责城市公用事业、城市管理领域等科技进步,组织实施重大科技项目攻关、新技术引进和成果推广,开展对外交流合作。

(十)负责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和诚信体系建设。负责相关行业统计工作。

(十一)负责指导、协调、监督、考核县城公园、广场、道路两侧(已移交综合执法局管护内的)的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工作。对损坏公用设施、公共绿地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十二)负责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管辖范围内便民市场、夜市,公园广场、公厕、垃圾中转站,沿街商户违规设置门头牌匾,污水管网、污水泵站维修等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十三)配合相关部门开展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十四)强化对纳入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范围的行政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强化执法、法制审核职责,具体负责法律法规明确的和划入综合执法局的执法事项。

(十五)贯彻落实党中央统筹发展和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决策部署及自治区党委、银川市委、县委要求,落实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职责分工。

(十六)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 有关职责分工。

(一)街、路、巷牌(含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工作有关职责分工。综合执法局负责街、路、巷牌(含广告设施)的设置、维护、维修、管理和监督等工作。民政局负责街、路、巷牌的命名工作。

(二)城市涉水事务有关职责分工。水务局负责指导全县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水资源规划及管理;住建局负责指导城市供水工作;综合执法局负责排水、防洪排涝和污水处理工作。

第七条 综合执法局根据本规定第五条所明确的主要职责,编制权责清单,逐项明确权责名称、权责类型、设定依据、履责方式、追责情形等。在此基础上,制定办事指南、运行流程图等,进一步优化行政程序,规范权力运行。

第八条

综合执法局设下列4个内设岗位:

(一)综合管理岗。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信息宣传、保密、档案、政务公开工作;负责党建、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巡视巡察、精神文明、纪检监察、效能建设、平安建设、国家安全工作;负责统一战线、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和群团建设工作;负责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职称评审、干部队伍教育培训、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负责财务、固定资产统计和内部审计管理工作;负责重大事件应急处置和重点工作督办;负责智慧城管工作的管理和运行;负责信访接待工作。

联系电话:0951-8062126

(二)行政执法岗。负责全局法制工作;负责法制审核和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决策、行政协议的合法性审查;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审查和法律文书、执法证件管理工作;负责行政处罚的听证、行政应诉和行政复议工作;协调跨区域和重大复杂案件的查处,组织局案审会工作;负责依法行政、普法教育、执法人员业务培训工作;负责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联系电话:0951-8639535

(三)公用事业岗。研究拟订公用事业发展规划和维护管理工作目标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城市公用事业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专项规划;负责公用事业、绿化管护等有关违法违规事项执法案件办理;负责指导、协调、监督、考核全县城市道路、过街天桥、地下通道、污水处理、城市管辖公共区域内防汛、城市照明及夜景亮化、城市雨水、排水井和井盖等市政基础设施的管理养护和安全生产工作;牵头负责有关工程的设计、招标、建设、验收工作;负责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和诚信体系建设;负责相关行业统计工作;负责指导、协调、监督、考核县城公园、广场、道路两侧(已移交综合执法局管护内的)的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工作。

联系电话:0951-8639525

(四)市容环卫岗。拟订县城区市容环境卫生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专项规划;制定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相关管理措施;监督指导城市建筑外立面、道路(含人行道)非经营性占用和各类设施的规范管理工作;监督指导辖区门头牌匾标识、犬类收容饲养工作;负责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设立临时经营摊点、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监管工作;负责商户门前“三包”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共享单车监管工作;负责指导、协调、监督、考核县城区域环境卫生工作;负责指导、协调、监督、考核餐厨、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贮存和运输工作;负责县城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垃圾分类指导工作;负责垃圾无害化处置特许经营权项目监管工作;监督县城区域内建筑垃圾(渣土)的运输和处置。

联系电话:0951-8639534

第九条 综合执法局核定行政编制7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

第十条 综合执法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 本规定的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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