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开发区,厅机关各处室、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加强项目建设有关决策部署,规范自治区重点工业项目管理,健全和完善项目管理服务机制,我厅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三个100”重点工业项目管理办法》,已经10月18日厅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3年10月20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三个100”重点工业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落实《关于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20〕17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六新”“六特”“六优”产业高质量发展有关财政政策措施的通知》(宁党厅字〔2022〕37号)等文件精神,精准扩大有效投资,健全和完善自治区重点工业项目管理和服务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治区“三个100”重点工业项目(以下简称重点工业项目),特指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自治区产业结构调整方向,按规定程序纳入自治区工业项目库管理,项目投资纳入统计部门工业投资类别统计的项目。
第三条 重点工业项目管理遵循全面征集、科学筛选、动态调整、协同联动、优先保障的原则。
第四条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统筹重点工业项目确定、监测、协调、服务和专项资助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和发布年度自治区工业项目入库征集通知,统筹开展项目征集工作;
(二)按照产业发展实际,从自治区工业项目库中遴选重点支持和关注的项目,编制发布重点工业项目目录。
(三)对纳入重点工业项目目录的项目实行分类管理、重点跟踪和包抓服务。
(四)协同自治区、市县有关部门解决项目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五)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推动重点工业项目加快建设和投产达效的惠企政策措施。
第五条 市、县(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重点工业项目的征集、初审、推荐、监测、跟踪服务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梳理挖掘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工业项目,建立本地区工业项目库。
(二)对本地区工业项目建设条件进行核实,遴选符合条件的项目推荐纳入自治区重点工业项目目录。
(三)对本地区重点工业项目进行常态化监测,每月向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上报建设进度情况。
(四)跟踪、服务辖区内重点工业项目推进情况,牵头解决项目建设中的困难和问题,不能解决的及时向上级部门反映。
(五)结合实际制定和推动落实本地区重点工业项目扶持政策。
第二章 项目确定
第六条 项目征集。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自治区工作部署,结合全区产业发展重点,发布年度工业项目征集通知,明确征集条件。
第七条 初审上报。符合条件的项目单位,向属地县(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项目名称、建设内容、总投资及年度计划投资、项目起止时间、项目进展情况等信息。五市工信局、宁东管委会经发局对收集的项目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推荐上报至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八条 项目遴选。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技术改造投资处会同相关业务处室,按照以下标准对各地推荐项目进行遴选。
(一)高质量发展引领作用强。以自治区新型材料、现代化工、装备制造、清洁能源、数字信息、轻工纺织等优势产业项目,以及数字化转型、延链强链、安全环保、节能减碳等项目为主,突出高端制造。
(二)项目建设条件成熟。项目前期准备较充分,相关手续办理完毕或正在办理,已开工或开工期限明确,未来贡献可期。
(三)投资拉动作用大。项目总投资原则上不低于1亿元,对科技含量高、成长性强、预期效益好的项目,以及智能化、绿色化、提升安全环保级别等的技术改造项目,总投资可放宽至5000万元,数字信息产业项目总投资可放宽至3000万元。
第九条 项目分类。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技术改造投资处对遴选入围的年度重点工业项目按以下类型进行分组。
(一)重点技术改造项目。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模式扩大生产能力、调整产品结构、提高产品质量、提升技术水平,以及以智能、安全、绿色、环保、节能为目的开展的改造、更新、扩建、迁建项目。
(二)重点新开工项目。正在办理前期手续,年内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
(三)重点拟投产项目。年内预计可建成投产或试生产,为工业经济增长发挥效益的项目。
(四)重点储备项目。已达成投资意向或签署协议,还需完善相关手续,暂不具备开工建设条件的项目。
第十条 项目审定。遴选分类后的项目提交厅党组会审定后,确定年度重点工业项目目录,正式印发文件。
第十一条 动态调整。重点工业项目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调整。对因市场发生变化或不可抗力因素,或相关单位推动不力等不能正常实施的项目,经五市工信局、宁东管委会经发局确定,按程序调出重点工业项目目录;对条件成熟且符合要求的项目,可按程序增调入重点工业项目目录。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企业是重点工业项目实施主体,应严格落实有关法律法规,筹措建设资金,完善前期手续,落实建设条件,加快项目实施。
第十三条 区、市、县(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是重点工业项目的管理主体,应积极营造良好项目建设环境,统筹推进协调调度、外部配套、安全监管、社会稳定、应急管理等工作。
第十四条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充分运用自治区支持“六新”产业高质量发展有关财政政策措施支持重点工业项目建设,协调金融机构开展综合金融服务,创新金融服务方式和产品,加大对重点工业项目信贷力度,拓宽重点项目融资渠道。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十五条 完善重点工业项目谋划储备机制。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加强与其他经济工作部门的协同,针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落地和推进阶段,提前介入服务指导,协同做好签约重大项目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备案或核准、建设用地报批和供应、要素配套等工作,项目成熟且符合条件的可优先推荐为自治区重点工业项目。精准对接国家重点投向,每年谋划储备一批基础性、战略性、全局性的重点项目。
第十六条 完善重点工业项目调度机制。建立区、市、县三级重点项目推进台账,五市工信局、宁东管委会经发局每月10日前,向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及时准确报送项目推进基础信息。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应统筹开展月调度、月分析,每月发布全区重点工业项目推进情况通报。
第十七条 完善重点工业项目协调服务机制。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处室根据职责和分工,负责定期收集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一般性问题,指导、协调和监督市县部门按职能职责及时解决;重大和共性问题,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和地方协调解决;特别重大事项呈报自治区政府研究推动。
第十八条 完善重点工业项目评价激励机制。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每年度结合工业投资、技术改造投资增速及占比等统计指标,对市、县(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进自治区重点工业项目工作及成效进行综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确定自治区重点工业项目推进工作先进单位,提请自治区制造强区领导小组通报表扬。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原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重点工业项目管理办法》宁工信规发﹝2021﹞6号自本文件印发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