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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贺兰县委员会 贺兰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贺兰县三级书记抓乡村振兴工作制度》的通知

索引号 640122-000/2021-00145 文 号 贺党发〔2021〕32号 发布日期 2021-08-02
发布机构 中共贺兰县委办公室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所属分类 县委办文件
关 键 词 乡村振兴工作

宁夏贺兰工业园区管委会、银川市军民融合产业服务中心,县委各部委、政府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乡镇场、街道,县属各企事业单位、驻县区市属各单位党(工)委(党组、总支、支部):    

《贺兰县三级书记抓乡村振兴工作制度》已经2021年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贺兰县委员会        

贺兰县人民政府        

2021年7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贺兰县三级书记抓乡村振兴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坚持和加强党对农村工作的全面领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精神,促进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全面压实县三级书记齐抓乡村振兴工作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县委书记作为乡村振兴工作第一责任人,承担全县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组织和实施责任,当好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工作的“一线总指挥”。认真组织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落实自治区、银川市关于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决策部署;坚持抓党建促乡村振兴,加强基层党组织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牵头建立县委班子成员包抓重点村常态化机制,督促县委县政府领导抓好乡村振兴战略分管领域的具体工作,定期听取县委县政府乡村振兴领域分管领导工作汇报;科学统筹谋划,深入基层调研督导,及时研究解决乡村振兴重大问题,狠抓工作落实;定期组织召开乡村振兴战略工作领导小组会和乡村振兴现场推进会,加强对行业部门、乡镇(场)、村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工作情况的督查考核。

第三条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按照乡村振兴工作职责分工,组织实施乡村产业、人才、文化、生态、组织全面振兴,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建立健全农业农村优先发展体制机制,将农业农村领域干部配备、要素配置、资金投入、公共服务优先发展的要求细化实化为可落实、能落地的政策举措;建立乡村振兴联系点制度,定期调研走访联系村,指导行业部门、乡镇(场)、村履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工作职责,协调解决乡村振兴工作推进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督导各行业部门、乡镇(场)、村对各级反馈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定期向县委书记进行工作汇报。

第四条行业部门主要负责人主动履行主责主业,根据分管领域工作,充分发挥部门工作职能,做好产业发展、就业转移、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等重点工作,形成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部门积极参与、乡镇(场)齐抓共促的工作格局。每月深入包抓村调研指导,听取村“两委”工作汇报,认真查找分析短板弱项,牵头制定完善行业各项政策,及时向县级分管领导进行工作汇报。

第五条乡镇(场)党委书记作为本乡镇(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工作的主要责任人,组织和指导村级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具体工作,安排本乡镇(场)配备不少于2名乡村振兴专干具体负责乡村振兴工作;集中精力抓乡村振兴重点工作任务落实,谋划乡镇(场)乡村振兴各类项目,积极争取项目资金,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完善基础设施、培育壮大产业、改善人居环境、发展农村社会事业,增强公共服务能力,补齐短板弱项,夯实乡村振兴基础;蹲点驻村,倾听收集群众意见建议,了解各村乡村振兴工作难题,形成问题清单,协调行业部门及时解决,每月至少向县级领导汇报1次工作进展情况。

第六条村支部书记作为本村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加强村“两委”班子建设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提高组织服务能力,强化党建引领作用;遍访本村“四类重点人群”,将符合监测条件的农户及时纳入帮扶;建设示范产业项目,探索利益联结机制,深化“党支部+合作社+基地+农户”的党建工作模式,整合优势资源,调整农业结构,发展农村经济;落实党务、村务、财务公开制度,及时公开乡村振兴项目和资金等重要事项;强化基础设施建设,丰富公共服务,构建产业支持、文化教育、公共交通、医疗卫生、环境整治、移风易俗等乡村振兴体系;搭建需求表达平台,提炼农民真实需求,将农民的需求迅速有效地反映给所在乡镇主要领导和包村部门,落实各级反馈问题的整改工作,每月至少向乡镇(场)党委书记汇报2次工作进展情况。

第七条每季度组织召开一次乡村振兴战略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由县委书记或副书记主持研究部署乡村振兴工作。在会议召开之前,由乡村振兴局下发通知收集会议议题,议题提请部门按规定起草会议材料,材料经县级领导审签后提交会议研究。议题由提请部门主要负责人汇报,参会人员提出意见建议,县委书记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审议议题作出决策。会后,由乡村振兴局撰写会议纪要,经县级领导审批后印发实施。

第八条每月组织召开一次乡村振兴现场推进会,由县委书记主持,县级领导、行业部门、各乡镇(场)主要负责同志参加,乡村振兴局负责统筹安排。会议从产业发展、就业转移、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等方面选择确定一个或几个乡镇(场)作为推进会现场,具体路线中必须包含亮点工作和进度慢、形象差、存在问题多的点。在现场推进会召开之前,由乡村振兴局提请县级领导,确定观摩时间、地点和路线。各乡镇场、行业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现场汇报乡村振兴工作亮点和亟需解决的问题,县级领导统筹协调、安排部署、层层压实责任。会后,乡村振兴局根据县级领导安排部署,建立现场推进会议定事项督办台账,各乡镇(场)、行业部门限期完成整改工作。通过现场看、听汇报、询问题、督进度,着力推动乡村振兴产业、就业、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建设快速有序发展。

第九条建立实施乡村振兴工作督查制度,由纪委监委、县委、县政府督查室牵头,乡村振兴局配合制定督查方案,重点督查每月现场推进会提出的问题整改情况和工作推进进度,对工作进展缓慢的行业部门、乡镇(场)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并予以通报,对多次通报仍未整改的行业部门、乡镇(场),由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对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十条建立实施乡村振兴工作考核机制,乡村振兴局制定乡村振兴工作考核细则,聚焦乡村振兴目标任务,多层次、多角度落实乡村振兴工作责任,有效传导压力、激发动力、形成合力。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纳入到县委绩效考核范围。对考核绩效表现突出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对工作执行不力、落实不到位的单位或个人严格问责、严肃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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