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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贺兰县委办公室 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用水权、土地权、排污权、山林权 “四权”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640122-000/2021-00138 文 号 贺党办〔2021〕77号 发布日期 2021-08-02
发布机构 中共贺兰县委办公室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所属分类 县委办文件
关 键 词 “四权”改革

宁夏贺兰工业园区管委会、银川市军民融合产业服务中心,县委各部委、政府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乡镇场、街道,县属各企事业单位、驻县区市属各单位党(工)委(党组、总支、支部):

《关于落实水资源“四定”原则 深化用水权改革实施方案》《关于用水权改革创新突破实施方案》《关于深入推进土地权改革 完善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实施方案》《关于土地权改革加强用地规划管控工作方案》《关于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改革工作方案》《关于深入推进山林权改革 加快植绿增绿护绿步伐的实施方案》已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贺兰县委办公室        

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落实水资源“四定”原则深化用水权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自治区党委十二届十二次全会精神,落实自治区党委关于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决策部署,加快落实“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切实做好用水权改革,按照区市党委、政府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系列重要讲话和视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坚决贯彻新发展理念和“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以及赋予先行区建设的时代任务。以水资源供给侧改革为主线,控制水资源消耗总量,强化水资源承载能力刚性约束。以节水增效、集约高效为目标,建立市场主导、政府调控的节水、用水、治水、兴水体制机制,推动水资源利用由粗放低效向节约高效根本转变。把节约用水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全过程,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提供水安全保障。

(二)基本原则

总量控制,刚性约束。把水资源作为最大的刚性约束,坚持“以水四定”原则,以每年分配给我县的用水指标为红线,严控用水总量,优化生活、农业、工业、生态及服务业用水结构,坚决抑制不合理用水需求。

两手发力,强化监督。充分发挥市场在水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以用水定额管理和“水效”为抓手,进一步强化政府在水资源配置中监督、引导作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现政府对水权制度的有效管控。

系统谋划,先行先试。以我县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基础,按照顶层设计和基层实践相结合,分阶段、分区域统筹谋划地表水、浅层地下水、非常规水时空配置,激活水市场,先行先试,全面加快我县水权改革步伐。

创新引领,率先突破。以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为重点,推进水权交易市场化,明确水资源的商品地位,促进用水权合理流转,破解制约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水资源短缺困境,从而解决总量不足、结构不优、效益不高的三重难题。

(三)总体目标

2021年用水权改革全面推开、重点突破,水资源“四定”指标体系和分区管控体系全面建立,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全面完成,工业用水确权全面覆盖、农业用水确权应确尽确,市场化交易平台建成运行、政府收储调节机制有效实施,水价和水资源税配套改革基本到位,高耗水农业面积大幅调减,高耗水工业得到有效抑制,全社会节水意识明显增强,水资源刚性约束效果显现。2022年用水权改革全面深化、巩固提升,基本建立符合自治区水权分配、优化配置、收储交易、水权流转、监督考核等用水权制度体系。通过开展用水权改革,水资源节约集约水平不断提高,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88%以上,“十四五”末万元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比2020年降低15%以上,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6,产业布局不断优化。水资源监控网络不断完善,水资源税改革深入推进,新增合理用水需求得到保障,全面建成自治区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示范县。

二、重点任务

(一)优化分配用水量

1.合理分配使用水资源。按照自治区水资源“四定”管控方案,制定《贺兰县水资源“四定”管控方案》,开展全县水资源承载力综合评价,持续深化总量和强度双控工作,建立“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管控体系。对全县地表水、地下水、非常规水资源总量进行摸排、计算、分析。根据水资源能力合理规划城镇、乡村以及产业发展布局,科学划定不同区域、不同水源、不同行业用水量红线及地下水取水量和水位管控指标,建立与水资源承载力相协调的发展布局。

牵头单位:水务局

配合单位:发改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宁夏贺兰工业园区管委会、银川市军民融合产业服务中心

农业用水方面。坚持适水种植、量水生产,优化种植结构,压减高耗水作物种植面积,合理布置水稻种植区域,扩大高效节水作物比例。严控洪广、常信特色种养业、渔业地下水开采强度。对已建成的供外蔬菜及设施农业片区水源进行地表水替代地下水。到2022年底,水稻压减至10.6万亩,到2025年底,全县高效节水灌溉面积发展至24万亩,水稻压减至8.7万亩。

牵头单位:农业农村局

配合单位:水务局、各乡镇场

工业用水方面。按照我县园区发展规划,支持新能源、新材料等用水需求,推动能源化工、农业深加工等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推进工业企业向园区集聚,实现工业用水集约化利用。严禁高耗水工业项目建设。到2022年底,重点用水行业节水型企业数量占重点用水行业企业总数50%以上,工业园区全部创建为节水型园区。

牵头单位:发改局

配合单位:宁夏贺兰工业园区管委会、银川市军民融合产业服务中心、水务局

城乡生活用水方面。依照银川都市圈西线供水工程规模、能力以及我县“互联网+城乡供水”工作任务,全县城乡生活供水保障率达到100%。结合中水建设规划,到2025年底再生水利用率逐步提高到50%以上。全面推进节水达标县建设工作,加快工业园区以及县域内机关、事业单位、社区等重点用水户节水达标建设。对超定额、超许可居民、企业等用水单位,全面实行累进加价制度。

牵头单位:水务局

配合单位:住建局、发改局、宁夏贺兰工业园区管委会、银川市军民融合产业服务中心、富兴街街道办、机关事务管理中心

生态环境用水方面。建立河湖湿地生态流量监测预警机制,制定《贺兰县主要河湖湿地生态水量保障目标及管控方案》,确定全县7个湖泊、5个湿地以及生态红线区、生态脆弱区等的最小用水量,适度增加补水量,严禁“挖湖造景”等人造水面新增用水量确保生态基流稳定。同时对公益林、防护林、绿化带等林草用水科学规划、有效控制。科学核算城乡生态用水和区域水资源承载能力,不断平衡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用水之间的矛盾。

牵头单位:自然资源局

配合单位:水务局、农业农村局、银川市生态环境局贺兰分局、综合执法局、各乡镇场

2.大力开展节水控制行动。严格用水定额管理,落实自治区用水定额和水耗准入标准体系。全面开展涉水规划和建设项目节水评价,从严叫停不符合节水定额标准要求和节水产业政策的规划和建设项目,从源头上遏制不合理用水需求。全面推进节水载体达标建设。建立城市管网防损止漏机制,加大管网改造、维修、管护力度,2025年底城市公共管网漏损率降低到10%以内。同时,结合“海绵城市”理念,在确保城市排水防涝安全的前提下,统筹自然降水、地表水和地下水的系统性,协调给水、排水等水循环利用各环节,提升城市生态系统功能。

牵头单位:住建局

配合单位:水务局、发改局、审批服务管理局、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宁夏贺兰工业园区管委会、银川市军民融合产业服务中心、各乡镇场

3.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保护制度,在规划编制、政策制定、产业布局中坚持以水而定、量水而行,严格落实《自治区水资源超载能力监测预警管理办法》,落实水资源超载地区新增用水项目和取水许可“双限批”制度,对重点取用水工业企业建立水量在线采集、实时监测系统,定期开展水平衡测试、用水审计及水效对标,坚决抑制不合理用水需求。

牵头单位:发改局

配合单位:水务局、农业农村局

落实自治区水资源最大刚性约束考核制度,将用水节水作为五年规划约束性指标,纳入乡镇、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范围。

牵头单位:县委组织部

配合单位:县委政研室、发改局、水务局

县人大常委会每年年初听取审议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年度执行情况。

牵头单位:人大办公室

配合单位:发改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宁夏贺兰工业园区管委会、银川市军民融合产业服务中心、各乡镇场

强化计划用水管理考核,用水单位严格按照上报计划用水计划进行取水。

牵头单位:水务局

配合单位:发改局、自然资源局、综合执法局、各乡镇场

(二)精准核定用水权

4.细化水资源使用权确权。2021年7月全面开展用水权确权,年底前完成确权工作。进一步明确各乡镇场用水权益,包括地表水、地下水、非常规水等不同水源用水权,科学核定取用水户确权水量。对用水总量超过或达到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区域,应通过用水权交易、水权流转解决新增用水需求。

农业用水权以自治区农业用水水量分配和调度计划为参考依据,在已确权到乡镇、干渠直开口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到最适宜配置与核算的用水单元。引、扬黄灌区确权到农业用水大户或最适宜计量的末级渠口,井渠结合灌区确权到户。农业用水权有效期为5年,每5年重新核定用水权,起止期与国家五年规划相一致,农业取用地下水要根据调度计划及当地地下水管控指标综合考虑确权至用水户。村组、用水大户每年年底在用水确权量范围内上报下年度用水计划量,确权量与计划量形成的用水权“富余量”可进行年度短期市场交易;因节水改造或种植结构长期调整形成的用水权“富余量”可进行中长期交易。

牵头单位:水务局

配合单位:农业农村局、各乡镇场

健全水资源管理体系,建立县、乡、村、农民用水协会四级管理体系,各乡镇场负责辖区内水资源管理和用水权改革,其主要领导负总责,并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工作主要职责是:按照县水务部门分配给辖区内的农业用水量指标,细化分配到辖区各村、各直开口;指导农民用水协会做好灌溉管理、水费收缴、小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配合县水务部门做好辖区内“富余”用水权收储;负责辖区内用水大户、农户间用水权交易的审核、落实。

牵头单位:各乡镇场

配合单位:县委编办、水务局

工业用水权以区域工业用水总量、取水许可量、行业定额标准、节水潜力等综合考虑确权水量,确权到用水户。

牵头单位:水务局

配合单位:发改局、审批服务管理局、宁夏贺兰工业园区管委会、银川市军民融合产业服务中心

工业企业根据项目水资源论证核定水量,一律到市场购买用水权,并以此办理用水权确权凭证。直接从江河湖泊、地下水取水的企业办理取水许可证,公共管网内的企业核发水资源使用权证。

牵头单位:发改局

配合单位:水务局、综合执法局、宁夏贺兰工业园区管委会、银川市军民融合产业服务中心

2021年10月底前全面完成用水“黑户企业”的清查,建立用水“黑户企业”清单,并督促到市场购买相应用水权,未取得用水权的停止取用水。

牵头单位:发改局

配合单位:水务局、综合执法局、宁夏贺兰工业园区管委会、银川市军民融合产业服务中心

工业企业用水权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10年,有效期满后重新申领取水许可证或水资源使用权证,凭证到市场购买相应用水权。

牵头单位:水务局

配合单位:发改局、综合执法局、宁夏贺兰工业园区管委会、银川市军民融合产业服务中心

5.开展取水许可与区域水资源论证改革。健全水资源论证体系,发挥水资源在区域发展、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中的刚性约束作用,将经济社会活动严格控制在水资源承载能力范围之内,保障合理用水需求,抑制不合理用水需求。创新区域水资源论证评估制度,明确评估区域的用水总量、用水效率控制目标和项目准入条件。农村地区小型饮水和灌溉取水工程、非高耗水、非高污染行业自备水源的农业、工业建设项目等可单独编制或打捆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全面推行取水许可电子证照改革,简化审批流程,不断优化营商环境。

牵头单位:水务局

配合单位:发改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局、审批服务管理局、农业农村局、公安局、司法局、综合执法局、宁夏贺兰工业园区管委会、银川市军民融合产业服务中心、各乡镇场

(三)合理确定用水价

6.执行用水权基准价。根据水资源稀缺程度、工农节水潜力、生态补偿标准、用水机会成本和输水工程成本等,执行自治区确定的区域间、行业间、灌域间、用水户间用水权交易基准价,作为开展市场交易的基准。用水权交易价格以市场调节为主,但不得低于用水权基准价。用水权基准价可根据水资源总量供给、市场供需关系、产业政策导向、水量丰枯增减等情况适时调整,并向市场公开。农业用水权基准价要充分考虑农民经济承受力、保障粮食安全、农业生产成本等因素,确保灌域间、用水户间用水权交易的积极性和可行性。

牵头单位:水务局

配合单位:财政局、发改局

7.实行用水权有偿取得。坚持资源有价、使用有偿。推动用水权商品化,实行用水单位有偿取得用水权,不免除其依法缴纳相关税费义务。

牵头单位:财政局

配合单位:发改局、税务局

十四五”时期农户暂免缴纳农业初始用水权有偿使用费,以后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趋势确定是否缴纳或部分缴纳。农户将无偿取得的“富余”用水权,在农业内部进行市场交易的、收益全部归农户所有,向工业进行市场交易的、农户按规定比例获得用水权交易收益。

牵头单位:财政局

配合单位:发改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

建立现有无偿配置水权的工业企业台账,认可其取得的用水权资格,从2021年开始按照基准价、分年度缴纳用水权使用费;在此期间破产、关停、被取缔以及迁出贺兰县的用水权由政府无偿收回。新改扩建工业项目用水权全面有偿取得,原则上在用水权交易市场公开竞价购买,国家和自治区重大项目可定向协商购买。有偿取得用水权的单位,“富余”用水权的市场交易收益归企业所有。大幅度提高工业无证取水违法违规成本,无证取水成本明显高于工业用水权基准价,倒逼企业购买用水权。

牵头单位:发改局

配合单位:财政局、水务局、综合执法局、宁夏贺兰工业园

区管委会、银川市军民融合产业服务中心

8.深化用水权水价分类改革。为深化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结合现代化生态灌区项目建设,积极推进智慧农业,加快高标准农田建设,对灌溉渠系闸口进行智能化改造、向末级渠系覆盖,努力提高调水、控水和配水能力。

牵头部门:水务局

配合部门:财政局、发改局、农业农村局、各乡镇场

按照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农业供水成本和用水户承受能力的基础上,对灌域农业用水价格进行统一测算,建立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

牵头部门:水务局

配合部门:发改局、各乡镇场

对于农业生产取用地下水的,按照自治区水资源税改革办法的要求,在规定限额内的免征水资源税,超出限额的,按照相关规定征收水资源税。完善工业超计划用水加价制度,实际用水每超过用水计划量的10%按照现有工业供水价格的50%累进加价。城乡生活全面实行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超计划超定额征收的水费由供水企业使用转为财政收入。免征农村生活、城市绿化、纯公益性的生态补水等水资源税。县财政统筹部分水资源税用于水权收储管理及节水奖励等。

牵头部门:税务局

配合部门:财政局、住建局、发改局、水务局、综合执法局、宁夏贺兰工业园区管委会、银川市军民融合产业服务中心、各乡镇场

9.深化水资源税改革。建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税征税联动机制。调整城市生活、工业公共供水管网等取水的计税环节,改末端征税为取水端征税,倒逼公共供水单位降低管网漏损率。全面落实不缴纳、免征减征水资源税和从低确定回收利用矿井疏干排水、地源热泵取用水水资源税税额等优惠政策。

牵头单位:财政局

配合单位:水务局、税务局、宁夏贺兰工业园区管委会、银川市军民融合产业服务中心

(四)构建市场化交易机制

10.搭建用水权市场交易平台。按照自治区用水权市场交易规则,重点用水权交易应在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工业企业一律在一级市场开展交易。搭建贺兰县水权交易平台,用于灌域内、支渠间、用水合作组织间等其他短期、小量一般用水权交易,通过撮合、协商等方式开展交易,用水权主体在市场交易中一律平等,自主自愿、依法依规、公开公平开展交易。

牵头部门:水务局

配合部门:财政局、发改局、农业农村局、宁夏贺兰工业园区管委会、银川市军民融合产业服务中心、各乡镇场

11.建立水权交易收益分配机制。牢固树立水商品意识,完善用水权收储、交易机制。因地制宜开展区域间、行业间、灌域间、协会间、支渠间和年度内或跨年度等长短期相结合的多种形式水权交易。

牵头部门:水务局

配合部门:财政局、发改局、农业农村局、宁夏贺兰工业园区管委会、银川市军民融合产业服务中心、各乡镇场

通过政策引导、市场调节、行政监管等手段,倒逼产业结构调整和用水方式转变,推动水资源向利用效率高、绿色发展的区域和行业流转。按照谁节水谁收益,谁交易谁收益的原则,积极创新水权市场化交易模式。水权应当优先保证生活、生态用水,余量可通过市场进行交易。

牵头部门:水务局

配合部门:财政局、发改局、农业农村局、宁夏贺兰工业园区管委会、银川市军民融合产业服务中心、各乡镇场

建立农业用水权交易收益分配机制,水权交易所得,由政府、社会资本方及节水户按一定比例分配交易所得收益。农户将无偿取得的节余用水权,在农业内部进行市场交易的,收益全部归农户所有。农户不得向工业企业私自交易,由农业用水向工业用水交易的,应由县政府统一进行。

牵头部门:财政局

配合部门:发改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宁夏贺兰工业园区管委会、银川市军民融合产业服务中心、各乡镇场

12.建立水权收储调控机制。制定《贺兰县用水权收储交易管理办法》,探索政府投资、社会投资或联合投资节水等用水权收储模式。落实县区闲置用水权指标认定与处置机制,盘活存量水资源,县区可结合实际投资设立“水银行”,收储运营本地“散户”用水权,在一级市场开展批量交易。县政府投资节约的水权由县政府进行收储,社会资本投资节约的水权可优先获得,县政府和社会资本联合投资节约的水权经县政府收储后,余量可由社会资本方优先获得。涉水项目中,凡涉及节水及水资源利用管控节约下来的水权,按照“谁投资谁节约谁享有”原则进行分配,县政府无偿收回、有偿回购的用水,探索政府投资、社会投资或联合投资节水等用水权收储模式。县政府建立用水权交易风险防控制度,探索设立用水权交易风险补偿基金,解决枯水年份供水保证率不同造成的用水风险。

牵头部门:水务局

配合部门:发改局、自然资源局、审批服务管理局、农业农村局、宁夏贺兰工业园区管委会、银川市军民融合产业服务中心、各乡镇场

13.完善用水权投融资机制。总结现有“合同节水+水权交易”成功经验,并在现代化生态灌区项目、“互联网+城乡供水”项目、葡萄长廊灌溉提升项目建设及农民用水管理等方面,全面推广“合同节水+水权交易”模式,鼓励社会资本直接参与节水改造工程建设暨运行养护,优先获得节约的水资源使用权,将社会资本参与污水处理形成的稳定量达标再生水,政府赋予相应的用水权指标,可在用水权市场进行交易。

牵头部门:水务局

配合部门:财政局、发改局、自然资源局、审批服务管理局、

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宁夏贺兰工业园区管委会、银川市军民融合产业服务中心、各乡镇场

14.加强用水权市场交易监管。完善用水权交易监管机制,制定用水权交易资格确认、水量核准、资金监管、效果评估等制度,加强对用水权交易行为的监管,禁止囤积水权、挤占生活生态和合理农业用水行为。建立用水权交易评估机制,定期评估用水权交易实施效果以及对相关利益方的影响,保障水市场良性运行。

牵头部门:水务局

配合部门:财政局、发改局、自然资源局、审批服务管理局、

农业农村局、司法局、市场监督局、宁夏贺兰工业园区管委会、银川市军民融合产业服务中心、各乡镇场

(五)建立监测监管体系

15.全面提升监测计量能力。提升和完善我县地下水监测信息平台,扩大覆盖范围,补充相应功能。建设覆盖全面、标准统一、信息共享的水资源监测网络和监管平台。

牵头单位:水务局

配合单位: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银川市生态环境局贺兰分局、气象局、宁夏贺兰工业园区管委会、银川市军民融合产业服务中心、各乡镇场

严格实行监测设施与用水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运行,无监测设施的用水项目不得审批、核准、备案和验收。

牵头单位:发改局

配合单位: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审批服务管理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宁夏贺兰工业园区管委会、银川市军民融合产业服务中心

加快推进灌区内部农业用水监测计量。结合现代化生态灌区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整治等项目,实施渠系测控一体化技术改造,加大干渠直开口和末级渠系计量设施建设力度,精准计量农田灌溉用水量,实现用水可计量、水权可明确,为用水权精细化管理和交易提供支撑。到2021年底,全县集约化用水大户取用地下水在线监测率达到100%;到2022年底,引扬黄灌区干渠直开口监测计量率达到95%,最适宜计量单元监测计量率达到90%。

牵头部门:水务局

配合部门:财政局、发改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各乡镇场

16.加大水政执法监管力度。加强配齐水行政执法力量与综合执法改革的有效衔接,持续推进水行政执法队伍能力建设,提升执法效能。强化综合执法,建立水利、公安、自然资源、审批、司法、综合执法等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提升水资源违法违规线索发现和快速处置能力,以案例打击违法违规取用水行为。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全面关停自备井。

牵头部门:水务局

配合部门:自然资源局、公安局、司法局、综合执法局、各乡镇场、中铁水务集团贺兰供水公司

三、进度安排

(一)准备阶段(2021年5月)

制定《贺兰县用水权改革实施方案》,成立用水权改革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成立用水权改革工作专班。细化各部门、各乡镇场工作职责,明确路线图、任务书、时间表;组织开展现场会或专业业务培训,做好政策解读、横向交流等工作。

(二)重点突破、全面推开阶段(2021年6月-12月)

2021年6月-10月,重点突破阶段,重点开展用水权市场化交易,建立农业用水权交易收益分配机制;推广“合同节水+水权交易”模式,鼓励社会资本直接参与节水改造工程建设及运行养护;建设地下水监测信息平台,集约化用水大户在线检测率达到100%;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建立农业灌溉定额内优惠水价、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2021年10月-12月,全面推开阶段,按照自治区、银川市相关配套政策,全面开展用水权改革。

(三)全面深化、巩固提升阶段(2022年)

按照自治区、银川市相关配套政策,全面深化用水权改革。全面实行阶梯水价制度,农业水价改革基本完成,形成水权收储交易良性机制。

(四)总结评估、常态推进阶段(2023-2025年)

全面总结用水权改革经验,强化水权市场监管,常态化推进用水权交易。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用水权改革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县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增设用水权改革专项小组,由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发改、财政、自然资源、水务、农村农业、审批服务管理局、住建局、综合执法局、乡镇、宁夏贺兰工业园区管委会、银川市军民融合产业服务中心等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专项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水务局,负责用水权改革日常工作。专项小组负责研究解决深化用水权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各相关单位严格按照区市县党委、政府的安排,落实各项改革任务,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建立多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主责牵头单位要细化方案及举措,制定改革目标、路径及措施,明确路线图、分工表,牵头推进改革事项。配合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抓好落实。政府督查室要及时对改革工作进展进行督查,对进度滞后的单位进行通报,对工作不力的责令整改。

(三)强化基础保障。县财政要加大用水权改革专项经费投入,完善与用水权改革工作需求相适应的财政保障机制,支持推进用水权改革顺利实施。探索多元化的资金投入机制,吸引社会资本共同参与用水权改革工作。

(四)引导舆论宣传。各成员单位要推进水资源管理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强化社会舆论监督,依法公开改革信息,及时发布改革政策,提高决策政策透明度;强化水情教育和舆论引导,积极营造有利于深化用水权改革的良好舆论氛围。


关于用水权改革创新突破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优化用水结构、转变用水方式、提高用水效率,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加快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根据自治区《关于“四权”改革重点市、县(区)先走一步创新突破的通知》,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坚决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着眼黄河安澜健康,全面落实水资源“四定”原则,统筹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水灾害,以水资源供给侧改革为主线,以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为重点,以节水增效、集约高效为目标,全面深化用水权改革,优化用水结构、转变用水方式、提高用水效益,建立市场主导、政府调控的节水、用水、治水、兴水体制机制,推动水资源利用由粗放低效向节约高效根本转变,实现人水和谐、地水相宜、产水适配、城水协调,确保节水水平和用水效益在全区走在前列、作出示范。

二、基本原则

(一)总量控制,刚性约束。把水资源作为最大的刚性约束,坚持“以水四定”原则,按照水资源承载能力规划发展,实行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坚决抑制不合理用水需求,实现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二)坚持优化结构,转变方式。统筹黄河水、地下水、地表水、非常规水等各类水资源,坚持生态优先、保障民生,优化生产、生活、生态配置格局,大力推进农业节水,深挖工业节水潜能,提高用水效率,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形成保护水源、高效用水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习惯。

(三)两手发力,强化监督。充分发挥市场在水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以用水定额管理和“水效”为抓手,进一步强化政府在水资源配置中监督、引导作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现政府对水权制度的有效管控。

(四)系统谋划,先行先试。以我县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基础,按照顶层设计和基层实践相结合,分阶段、分区域统筹谋划地表水、浅层地下水、非常规水时空配置,激活水市场,先行先试,全面加快我县水权改革步伐。

(五)创新引领,率先突破。以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为重点,推进水权交易市场化,明确水资源的商品地位,促进用水权合理流转,破解制约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水资源短缺困境,从而解决总量不足、结构不优、效益不高的三重难题。

三、主要目标

2021年用水权改革全面推开、重点突破,水资源“四定”指标体系和分区管控体系全面建立,工业用水确权全面覆盖、农业用水确权应确尽确,市场化交易平台建成运行、政府收储调节机制有效实施,水价和水资源税配套改革基本到位,高耗水农业面积大幅调减,高耗水工业得到有效抑制,全社会节水意识明显增强,水资源刚性约束效果显现。2022年用水权改革全面深化、巩固提升,基本建立符合自治区水权分配、优化配置、收储交易、水权流转、监督考核等用水权制度体系。通过开展用水权改革,水资源节约集约水平不断提高,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88%以上,“十四五”末万元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比2020年降低15%以上,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6,产业布局不断优化。水资源监控网络不断完善,地下水集约化用水大户在线监测率达100%,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全面完成,水资源税改革深入推进,新增合理用水需求得到保障,全面建成自治区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示范县。

四、重点任务

(一)开展用水权市场化交易,建立农业用水权交易收益分配机制

1.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

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保护制度,在规划编制、政策制定、产业布局中坚持以水而定、量水而行,严格落实《自治区水资源超载能力监测预警管理办法》,落实水资源超载地区新增用水项目和取水许可“双限批”制度,对重点取用水工业企业建立水量在线采集、实时监测系统,定期开展水平衡测试、用水审计及水效对标,坚决抑制不合理用水需求。

牵头单位:发改局

配合单位:水务局、农业农村局

落实自治区水资源最大刚性约束考核制度,将用水节水作为五年规划约束性指标,纳入乡镇、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范围。

牵头单位:县委组织部

配合单位:县委政研室、发改局、水务局

县人大常委会每年年初听取审议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年度执行情况。

牵头单位:人大办公室

配合单位:发改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宁夏贺兰工业园区管委会、银川市军民融合产业服务中心、各乡镇场

强化计划用水管理考核,用水单位严格按照上报用水计划进行取水。

牵头单位:水务局

配合单位:发改局、自然资源局、综合执法局、各乡镇场

2.细化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分配

根据各乡镇人口、城市、产业、区域等实际及发展规划,依据“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同比增减”的原则,将贺兰县黄河水、地下水、地表水、非常规水等水资源指标进一步细化分配、科学核定取用水户确权水量,将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自上而下,合理分配至乡、村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企业等用水户。

(1)农业初始水权分配

农业灌溉用水权:以自治区农业用水水量分配和调度计划为基准,严格遵守自治区公布的农业用水定额及确权登记的灌溉面积,在已确权到乡镇、干渠直开口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到最适宜配置与核算的用水单元。引、扬黄灌区确权到农业用水大户或最适宜计量的末级渠口,井渠结合灌区确权到户。农业灌溉用水权有效期为5年,每5年重新核定用水权,起止期与国家五年规划相一致,农业灌溉取用地下水要根据当地地下水管控指标综合考虑确权至用水户。村组、用水大户每年年底在用水确权量范围内上报下年度用水计划量,确权量与计划量形成的用水权“富余量”可进行年度短期市场交易;因节水改造或种植结构长期调整形成的用水权“富余量”可进行中长期交易。县政府统筹预留2%用水权指标,灵活保障刚需用水、市场交易调控、丰枯风险应对等。

牵头单位:水务局

配合单位:农业农村局、各乡镇场

健全水资源管理体系,建立县、乡、村、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四级管理体系,各乡镇场负责辖区内水资源管理和用水权改革,其主要领导负总责,并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工作主要职责是:按照县水务部门分配给辖区内的农业用水量指标,细化分配到辖区各村、用水合作组织、各直开口;指导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做好灌溉管理、水费收缴、小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配合县水务部门做好辖区内“富余”用水权收储;负责辖区内用水大户、农户间用水权交易的审核、落实。

牵头单位:各乡镇场

配合单位:县委编办、水务局

确权范围:贺兰县

确权主体:各村组农户及农场

确权对象:贺兰县分配的黄河水、地下水、地表水等水资源

用水权确定方法:依据各乡镇中各村组的配水面积和配水净定额进行确定。配水面积是以各乡镇土地确权面积为基础,统筹具有灌溉条件的有效灌溉面积综合确定。配水净定额严格执行自治区用水定额标准,依据各村组种植结构,同时按照自流灌区、扬水灌区高效节水灌溉率分别为40%、80%条件综合确定。初步计算,全区综合用水净定额(干渠直开口)为345m3/亩,其中扬黄灌区287m3/亩,自流灌区508m3/亩。

规模化养殖业用水权合理确权。根据贺兰县重点产业发展规划,合理确定养殖业发展规模。执行行业用水定额标准,根据项目水资源论证核定水量,确权到规模化养殖企业或养殖户,用水权有效期为5年,每5年重新核定用水权,起止期与国家五年规划相一致。

牵头单位:水务局、农业农村局

配合单位:自然资源局

落实单位:各乡镇场

确权范围:贺兰县

确权主体:养殖企业或户

确权对象:贺兰县分配的黄河水、地下水等水资源

用水权确定方法:严格落实水资源论证制度和节水评价制度,执行行业先进定额标准。

牵头单位:水务局、农业农村局

配合单位:自然资源局

落实单位:各乡镇场

(2)工业用水权以区域工业用水总量、取水许可量、行业定额标准、节水潜力等综合考虑确权水量,确权到用水户。

牵头单位:水务局

配合单位:发改局、审批服务管理局、宁夏贺兰工业园区管委会、银川市军民融合产业服务中心

工业企业根据项目水资源论证核定水量,一律到市场购买用水权,并以此办理用水权确权凭证。直接从江河湖泊、地下水取水的企业办理取水许可证,公共管网内的企业核发水资源使用权证。

牵头单位:发改局、水务局

配合单位:综合执法局、宁夏贺兰工业园区管委会、银川市军民融合产业服务中心

2021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用水“黑户企业”的清查,建立用水“黑户企业”清单,并督促到市场购买相应用水权,未取得用水权的停止取用水。

牵头单位:发改局

配合单位:宁夏贺兰工业园区管委会、银川市军民融合产业服务中心、水务局、综合执法局

工业企业用水权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10年,有效期满后重新申领取水许可证或水资源使用权证,凭证到市场购买相应用水权。

牵头单位:水务局

配合单位:发改局、综合执法局、宁夏贺兰工业园区管委会、

银川市军民融合产业服务中心

确权范围:园区以及公共供水管网覆盖的工业企业。

确权主体:工业园区、工业企业。

确权对象:贺兰县分配的黄河水、地下水等水资源。

用水权确定方法:严格落实水资源论证制度和节水评价制度,执行行业定额标准。

牵头单位:发改局、水务局

配合单位:自然资源局

落实单位:宁夏贺兰工业园区管委会、银川市军民融合产业服务中心、各乡镇场

(3)生活用水权包括居民用水权和公共用水权,执行行业用水定额标准,将水权确权至最小用水单元。

确权范围:贺兰县

确权主体:城市及农村居民、公共用水户

确权对象:贺兰县分配的黄河水、地下水等水资源

用水权确定方法:严格落实水资源论证制度和节水评价制度,执行行业定额标准。

牵头单位:农业农村局

配合单位:自然资源局

落实单位:水务局、各乡镇场

(4)生态用水权分配以自治区生态用水水量分配为基准,将分配至贺兰县域内各河流、湖泊生态水权确权至用水户。

确权范围:贺兰县

确权主体:各河流、湖泊管理单位

确权对象:贺兰县分配的黄河水、地下水等水资源

用水权确定方法:严格落实水资源论证制度和节水评价制度,执行行业定额标准。

牵头单位:农业农村局

配合单位:自然资源局

落实单位:水务局、各乡镇场

3.配套计量设施

配套计量设施,精准计算节水量。合理划分计量点,计量设施需配套至适宜计量用水单元。自印发之日起新增、改建节水项目严格实行计量设施与用水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运行,无计量设施的用水项目不得审批、核准、备案和验收。

牵头单位:发改局、水务局

配合单位:财政局

落实单位:农业农村局、宁夏贺兰工业园区管委会、银川市军民融合产业服务中心、各乡镇场、农垦集团

4.合理确定节水量、明确节水主体

通过对近3年的用水量监测,确定通过建设节水措施节约的水量;明确节水措施的实施主体、投资规模以及各措施节水量的分配,节水主体一般包括政府、企业、节水管理组织、用水户等(当采用渠道衬砌工程、调整种植结构、高效节水灌溉等节水措施时,均涉及到农户的隐形投入,应予以考虑)。

各行业节水措施主要有:①农业方面:节水技术推广、种植结构调整、非常规水利用、压减高耗水作物、水价调整、节水管理;②工业方面:节水工艺改造、节水器具及设备普及、水循环利用、中水利用等;③生活方面:节水器具普及;④生态方面:非常规水利用、节水措施普及等。

由政府把控,严格实行“先建设施后交易”的水权交易原则,节水量的计算是在对节水设施建设前后3年内用水量的真实监测、对比分析后确定通过节水措施所节约的实际水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节水量进行严格核定。

牵头单位:水务局、农业农村局

落实单位:各乡镇场

5.搭建用水权二级市场交易平台

重点用水权交易在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主要包括:变更水资源使用权用途的水权交易,行政区域之间的水权交易、政府收储水权指标之后的交易、年转让地表水量5万立方米以上或者地下水量2万立方米以上非农业取水权交易,交易主体处于不同灌域或者处于同一灌域内的不同行政区域且超过20万立方米的灌溉用水户水权交易。

搭建的贺兰县水权交易平台用于灌域内、支渠间、用水合作组织间等其他短期、小量一般用水权交易,通过撮合、协商等方式开展交易,用水权主体在市场交易中一律平等,自主自愿、依法依规、公开公平开展交易。

牵头部门:财政局

配合部门:发改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宁夏贺兰工业园区管委会、银川市军民融合产业服务中心、各乡镇场

6.建立水权交易收益分配机制

通过政策引导、市场调节、行政监管等手段,倒逼产业结构调整和用水方式转变,推动水资源向利用效率高、绿色发展的区域和行业流转。明确水权交易价格的组成,一般由:工程建设费、工程维修费、工程更新改造费、农田灌溉风险补偿费、第三方补偿费、生态补偿费等组成,结合工程实际确定可供分配的资金。按照“谁节水、谁建设、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进行收益分配,积极创新水权市场化交易模式。水权应当优先保证生活、生态用水,余量可通过市场进行交易。

牵头部门:水务局

配合部门:财政局、发改局、农业农村局、宁夏贺兰工业园区管委会、银川市军民融合产业服务中心、各乡镇场

建立农业用水权交易收益分配机制,水权交易所得,由政府、社会资本方及节水户按一定比例分配交易所得收益。农户将无偿取得的节余用水权,在农业内部进行市场交易的,收益全部归农户所有。农户不得向工业企业私自交易,由农业用水向工业用水交易的,应由县政府统一进行。由政府交易的,交易金额的10%返还于用水户及用水管理单位,其中用水户占70%,管理单位占30%;交易金额的50%用于支付社会资本方的资本投入,直至社会资本的投入全部支付完成;交易金额的40%由政府及社会资本按照相关协议进行分配。水权交易的政府收益部分,全部用于全县水利投入;交易金额的分配和使用,由县财政局、审计局进行监督和监管。

牵头部门:财政局

配合部门:发改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宁夏贺兰工业园区管委会、银川市军民融合产业服务中心、各乡镇场

7.建立水权收储机制

探索政府投资、社会投资或联合投资节水等用水权收储模式,落实县区闲置用水权指标认定与处置机制,盘活存量水资源。引入具有一定资本运作能力的第三方承担政府收储职能,设立“水银行”,负责县域内的用水权市场适量回购、出售、储备部分用水权。县政府投资节约的水权由县政府进行收储,社会资本投资节约的水权可优先获得,县政府和社会资本联合投资节约的水权经县政府收储后,余量可由社会资本方优先获得。涉水项目中,凡涉及节水及水资源利用管控节约下来的水权,按照“谁投资、谁节约、谁享有”原则进行分配,县政府无偿收回、有偿回购。探索政府投资、社会投资或联合投资节水等用水权收储模式。县政府建立用水权交易风险防控制度,探索设立用水权交易风险补偿基金,解决枯水年份农业、工业供水保证率不同造成的用水风险。

牵头部门:水务局

配合部门:发改局、自然资源局、审批服务管理局、农业农村局、宁夏贺兰工业园区管委会、银川市军民融合产业服务中心、各乡镇场

8.加强用水权市场交易监管

完善用水权交易监管机制,制定用水权交易资格确认、水量核准、资金监管、效果评估等制度,加强对用水权交易行为的监管,禁止囤积水权、挤占生活生态和合理农业用水行为。建立用水权交易评估机制,定期评估用水权交易实施效果以及对相关利益方的影响,保障水市场良性运行。

牵头部门:财政局

配合部门:发改局、自然资源局、审批服务管理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司法局、市场监管局、宁夏贺兰工业园区管委会、银川市军民融合产业服务中心、各乡镇场

9.建立用水权交易激励机制

由政府统筹整合水资源税、水权交易费、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非农业供水利润、财政补助和社会捐助等各类资金,落实农业用水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节水奖励参照《贺兰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办法(试行),落实农业用水权交易收益精准性、直通式返还节水农户,对“零排放”工业企业和节水型达标企业给予一定的财政奖补支持,真正将节水和节水主体的收益挂钩,提高用水户主动节水的意识和积极性以及为节水自行投入的意愿性。建立节水优秀乡镇奖励制度,形成以奖促节、以罚促节的机制。

牵头单位:财政局、水务局

配合单位:发改局、农业农村局

落实单位:各乡镇场、农垦集团、宁夏贺兰工业园区管委会、银川市军民融合产业服务中心

(二)推广合同节水+水权交易模式,鼓励社会资本直接参与节水改造工程建设及运行养护

10.建立用水权投融资机制

创新节水改造及用水权收储交易投资方式,探索水权绿色金融,鼓励金融机构开发水权质押、抵押、担保、租赁等绿色金融产品。总结现有“合同节水+水权交易”的经验,进一步完善投融资体制机制,盘活水资源,实现节水工程建设和运行的良性运行,以水安全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并在现代化生态灌区项目、“互联网+人饮”项目、葡萄长廊灌溉提升项目建设及农民用水管理等方面,推广“合同节水+水权交易”模式,鼓励社会资本直接参与节水改造工程建设及运行养护,优先获得节约的水资源使用权并实施交易。结合“十四五”期间贺兰县分布式节水治污项目的实施,将社会资本参与污水处理形成的稳定量达标再生水,县政府赋予相应的用水权指标,可在用水权市场进行交易。

牵头部门:水务局

配合部门:财政局、发改局、自然资源局、审批服务管理局、

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宁夏贺兰工业园区管委会、银川市军民融合产业服务中心、各乡镇场

11.节水改造工程建设

农业节水工程,确定合同节水区域、明确建设任务、分析节水潜力、水权交易分成、签订节水合同、开展节水工程建设、监测节水量、开展水权交易、根据合同约定实现收益合理分配。农业合同节水的范畴包括县、乡、灌区、渠系等。工业节水工程,确定合同节水内容、签订节水合同,重点开展节水工艺改造、节水设施设备应用、水循环利用、分质供水、分质用水、节水管理措施,定期进行水量平衡测试,鼓励企业采用节水激励模式。单位节水工程,签订节水合同,明确节水工程建设内容,开展节水工程、工艺建设,监测节水量,减少水费支出,采用收益合理分配模式。

牵头部门:发改局、农业农村局

配合部门:财政局、宁夏贺兰工业园区管委会、银川市军民融合产业服务中心、各乡镇场

(三)建立地下水监测信息平台,集约化用水大户在线监测率达到100%

12.全面提升地下水监测计量能力

提升和完善我县地下水监测信息平台,与现代化生态灌区项目平台融合,扩大覆盖范围,补充相应功能。建设覆盖全面、标准统一、信息共享的水资源监测网络和监管平台。调查全县范围内的地下水用水户,建立地下水用户数据库,明确用水大户划分,加强地下水开采的许可管理,特别是对新建机井、深井的监管;实时监测用水户的水量、水位、水质,实现信息实时反馈、实时控制;配套建设地下水用水户自动传输水表及其远程操控阀门,水位监测设施,实现在线监测,远程控制;根据取水许可,实时审核用水量、监控用水户水资源税上缴、超总量用水情况。严格控制地下水超水位取水。对超定额、超总量取水的,实行累进加价制度。

牵头单位:水务局

配合单位: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银川市生态环境局贺兰分局、气象局、宁夏贺兰工业园区管委会、银川市军民融合产业服务中心、各乡镇场

严格实行监测计量设施与用水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运行,无监测设施的用水项目不得审批、核准、备案和验收

牵头单位:发改局

配合单位:自然资源局、住建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审批服务管理局、宁夏贺兰工业园区管委会、银川市军民融合产业服务中心

到2022年底,全县集约化用水大户取用地下水在线监测率达到100%。

牵头部门:水务局

配合部门:财政局、发改局、自然资源局、税务局、农业农村局、各乡镇场

严格执行自治区水资源税改革方案,全面落实不缴纳、免征减征水资源税和从低确定回收利用矿井疏干排水、地源热泵取用水水资源税税额等优惠政策。对纳税人超计划(定额)取用水累进收取水资源税,超出计划(定额)20%以下部分,在规定税额标准基础上加1倍计征;超出计划(定额)20%(含20%)不足40%部分,在规定税额标准基础上加2倍计征;超出计划(定额)40%及以上部分,在规定税额标准基础上加3倍计征。严格控制地下水过量开采,对地下水超采区(限采区)取用地下水,在地下水水资源税征收分类标准基础上加1倍计征,严重超采区加2倍计征。逐步完善农业取用地下水收费的管理。

牵头单位:财政局

配合单位:发改局、税务局、水务局

落实单位:各乡镇场、农垦集团、宁夏贺兰工业园区管委会、银川市军民融合产业服务中心

(四)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建立农业灌溉定额内优惠水价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13.执行用水权基准价

根据水资源稀缺程度、工农节水潜力、生态补偿标准、用水机会成本和输水工程成本等,执行自治区确定的区域间、行业间、灌域间、用水户间用水权交易基准价,作为开展市场交易的基准。用水权交易价格以市场调节为主,但不得低于用水权基准价。用水权基准价可根据水资源总量供给、市场供需关系、产业政策导向、水量丰枯增减等情况适时调整,并向市场公开。农业用水权基准价要充分考虑农民经济承受力、保障粮食安全、农业生产成本等因素,确保灌域间、用水户间用水权交易的积极性和可行性。

牵头单位:水务局

配合单位:财政局、发改局

14.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

确定水价核算方法。规范水价形成机制,包括水资源税、工程建设投资、运行管理费(人员工资、维修费、电费),定期动态核算供水成本,包括完全成本和运行成本。明确骨干工程供水价格(运行成本、完全成本),特别是末级渠系水价核算,严控末级渠系水价。规范用水量计量,核实灌溉面积,明确定额内水价和超定额水价,实现末级渠系水费按方计费,规范末级渠系水费的收缴,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可采用银行或微信交费,末级渠系水费支出按预算审批、进行用途管制,支出主要用于基层水管人员的工资和工程维护。

建立农业水价动态调整机制。供水工程成本的变化受社会经济条件、物价指数、灌区灌水量等多方面的影响,因此工程供水成本会不断变化。为了使水价能够真实反映供水成本,应该定期对灌水成本进行核算,对灌水价格进行监审,对收费水价进行调整。

牵头单位:水务局

配合单位:发改局、各乡镇场

15.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严格执行自治区农业灌溉用水定额,按照以水定产的原则,以定额为标准,结合各支渠多年实际用水量,科学配置年度农业灌溉用水指标,合理分档水量、加价标准、计费周期和收取方式。对超定额用水实行累进加价制度。超定额用水30%(含30%)以内部分按终端水价的1.2倍收费,超定额用水30%以上部分按终端水价的1.5倍收费。实行分类水价,对采取节水措施、调整种植结构节水的用水主体,实行10%下浮水价,对于不能充分利用已建高效节水灌溉工程的用水户,实行20%上浮水价。水务局定期对各用水组织的农业灌溉配水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用水严格按照自治区颁发的标准执行。用水单元(用水户)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以年作为一个计量缴费周期,或者结合水费交费周期收取。每年第四季度由水务局对用水单元(用水户)的用水总量复核,将超定额(计划)用水量转送至财政局及税务局,由其收取超定额费用。

牵头单位:水务局

配合单位:财政局、各乡镇场

16.推进农业灌溉管理服务体制改革

创新贺兰县灌溉运维模式。在核定灌溉用水量的前提下,探索开展节水奖励和精准补贴机制,强化灌溉服务组织服务于农、服务于民的公益性属性,调动基层用水服务组织的节水积极性,保证其合理稳定收益。加强灌溉服务体系和管理能力建设,探索建立“村两委班子+基层灌溉服务组织+社会资本方”的基层灌溉服务管理模式,村两委班子负责落实行政决策,基层灌溉服务组织负责落实灌溉事务,社会资本方负责推进节水增效。推进农业节水的同时,保护农民利益,稳定基层灌溉队伍。

建立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先试先行,选择有条件的乡镇(场),在提高农业用水价格,保障水利工程正常运行的基础上,对积极推广应用工程节水、农艺节水、管理节水,调整优化种植结构等实现农业节水的规模新型经营主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和农户等给予奖励。对农业用水户定额内用水水费给予补贴,超定额用水费不予补贴,充分调动用水户主动节水的意识和积极性。统筹整合水资源税、水权交易费等各类资金,报县政府批准后,落实执行农业用水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来源。节水奖励参照《贺兰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办法(试行)》执行。

牵头单位:财政局

配合单位:水务局

五、工作步骤

(一)准备阶段(2021年5月)

制定《贺兰县用水权改革创新突破实施方案》,细化各部门、各镇场工作职责,明确路线图、任务书、时间表;组织开展现场会或专业业务培训,做好政策解读、横向交流等工作。

(二)重点突破、全面推开阶段(2021年6月-12月)

2021年6月-10月,重点突破阶段,重点开展用水权市场化交易,建立农业用水权交易收益分配机制;推广“合同节水+水权交易”模式,鼓励社会资本直接参与节水改造工程建设及运行养护;建设完善地下水监测信息平台,开展集约化用水大户在线监测工作;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建立农业灌溉定额内优惠水价、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2021年10月-12月,全面推开阶段,按照自治区、银川市相关配套政策,全面开展用水权改革。

(三)全面深化、巩固提升阶段(2022年)

按照自治区、银川市相关配套政策,全面深化用水权改革。全面实行阶梯水价制度,农业水价改革基本完成,形成水权收储交易良性机制。

(四)总结评估、常态推进阶段(2023-2025年)

全面总结用水权改革经验,强化水权市场监管,常态化推进用水权交易。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县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增设用水权改革专项小组,由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发改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审批服务管理局、住建局、综合执法局、乡镇、宁夏贺兰工业园区管委会、银川市军民融合产业服务中心等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专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水务局,水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专项小组负责研究解决深化用水权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各相关单位严格按照区市县党委、政府的安排,落实各项改革任务,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建立多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主要牵头单位要细化方案及举措,制定改革目标、路径及措施,明确路线图、分工表,牵头推进改革事项。配合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抓好落实。政府督查室要及时对改革工作进展进行督查,对进度滞后的单位进行通报,对工作不力的责令整改。

(三)强化基础保障。县财政要加大用水权改革专项经费投入,完善与用水权改革工作需求相适应的财政保障机制,支持推进用水权改革顺利实施。探索多元化的资金投入机制,吸引社会资本共同参与用水权改革工作。

(四)引导舆论宣传。各成员单位要推进水资源管理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强化社会舆论监督,依法公开改革信息,及时发布改革政策,提高决策政策透明度;强化水情教育和舆论引导,积极营造有利于深化用水权改革的良好舆论氛围。


关于深入推进土地权改革完善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第四次推进会精神,全面推进土地权改革试点工作任务在贺兰县落实落地,根据自治区《关于深入推进土地权改革完善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的实施意见》(宁党办〔2021〕39号),银川市《关于深入推进土地权改革完善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的实施意见》(银党办〔2021〕75号)部署的各项改革任务,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自治区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第四次推进会决策部署,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基本国策,聚焦先行区建设,以盘活土地资源、保障市场供给、提高配置效率、守住耕地红线为根本目的,以调查监测评价、确权登记颁证、价值评估核算、市场资源配置、政府依法监管为工作主线,加快推进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着力加强用地管控、盘活土地资源、优化供地方式、提升用地效益,为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注入贺兰动力。

(二)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依规,严守底线。认真落实《宪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央方针政策,统筹发展和安全、守正和创新,在法治轨道和政策范围内推进土地权改革,坚守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底线。

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决落实“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原则,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的国土空间布局和用地结构,守好改善生态环境生命线、走出一条高质量发展新路子。

坚持市场配置,政府监管。坚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充分发挥市场在土地要素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坚持放开放活和管好用好有机结合,推动用地方式由粗放低效向集约高效转变,引导土地要素向先进生产力集聚。

坚持系统推进,因地制宜。树立系统观念,服务先行区建设全局和高质量发展大局,在市场中把握和配置土地资源,在“四权”改革中协同推进土地权改革,统筹各类土地资源,兼顾各方合法权益,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精准发力,推动各项改革举措系统集成、高效联动。

坚持聚焦重点,精准突破。以自治区党委确定的主攻方向为重点,大胆创新,先行先试,从体制机制创新、群众最关心的问题中寻找改革突破口,紧盯改革任务,狠抓落地生根,做到改革一项管用一项,形成在全区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成果。

(三)主要目标

2021年,全面启动贺兰县土地改革工作,基本完成县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严格划定三条控制线,完成10个村庄“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工作。农村土地确权实现应确尽确,贺兰县农村土地产权交易中心建成运行,宅基地改革制度体系初步形成。处置批而未供、闲置土地20%以上,单位GDP建设用地使用面积下降3%。2022年,全面深化土地权改革工作,在改革政策举措、制度机制不断完善的基础上,空间用地布局更加优化,聚集提升类、特色保护类以及有开发建设需求的村庄规划应编尽编。农村宅基地改革取得实效,农民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市场机制对国有建设用地的优化配置作用明显增强,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水平显著提升,土地权改革成果初步显现。到2025年,制度体系全面形成,综合效益全面显现,农村土地制度更加完善,完成自治区下达“十四五”单位GDP建设用地使用面积下降任务,土地综合利用效益高于全区平均水平、走在全区前列。

二、重点任务

(一)加强用地规划管控

1.推进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围绕落实中央精神、全面体现新发展理念、实现“一优三高”的发展要求,加快推进《贺兰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0-2035年)》编制工作。着眼空间格局、空间布局和规划实施三个维度,加强规划用地管控。结合国土空间定位、目标和战略,统筹重点生态功能区、农产品主产区、城市化地区三类主体功能区建设,明确全县国土空间开发和保护总体格局,细化生态、城镇、农业、产业等各类空间布局。划分国土空间规划分区,确定土地利用结构,理清土地边界,强调规划管理全域全要素,加强县城重点区域用地布局研究,2021年底前编制完成贺兰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责任单位:自然资源局

配合单位:宁夏贺兰工业园区管委会、银川市军民融合产业服务中心、县委政研室、农业农村局、发改局、住建局、综合执法局、交通局、水务局、民政局、银川市生态环境局贺兰分局、教育体育局、各乡镇场

2.划准划实“三条控制线”。落实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按照评估调整后生态保护红线面积和控制范围实施管控,保证生态功能的系统性和完整性。全面梳理整改已经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中存在的划定不实、违法占用、严重污染等问题,结合贺兰县第三次国土调查数据,严格按照自治区下达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指标完成贺兰县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综合考虑资源承载能力、人口分布、产业布局等相关因素,按照“集约适度、绿色发展”要求,科学划定城镇开发边界,优化国土空间保护开发利用格局。

责任单位:自然资源局

配合单位:宁夏贺兰工业园区管委会、银川市军民融合产业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发改局、住建局、综合执法局、交通局、水务局、银川市生态环境局贺兰分局、各乡镇场

3.有序开展“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根据贺兰县村庄分类成果,贺兰县空间上保留行政村共计53个,其中:集聚提升类48个,整治改善类5个。在已基本完成6个行政村“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工作的基础上,2021年完成洪广镇欣荣村、立岗镇通义村等10个集聚提升类行政村村庄规划编制,形成一批高质量村庄规划编制成果;到2022年底做到集聚提升类及有开发建设需求的村庄实现村庄规划应编尽编;到2025年底全面完成贺兰县“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工作。

责任单位:各乡镇场

配合单位:县委政研室、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发改局、财政局、住建局、综合执法局、银川市生态环境局贺兰分局、交通局、水务局、民政局、文广局

4.实行规划“留白”机制。县乡国土空间规划安排不少于10%的建设用地指标,对暂时没有想清楚、看明白的地方,划定战略性留白空间范围,预留重点产业发展、重大工程项目、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等弹性空间,为城镇长远发展谋划预留战略空间,以应对城镇发展的不确定性。村庄规划安排5%的建设用地机动指标,重点保障乡村产业发展用地,村民居住、农村公共公益设施、零星分散的乡村文旅设施及农村新产业新业态等用地可申请使用。对一时难以明确具体用途的建设用地,可暂不明确规划用地性质,机动指标使用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

责任单位:自然资源局

配合单位:宁夏贺兰工业园区管委会、银川市军民融合产业服务中心、县委政研室、农业农村局、发改局、住建局、综合执法局、交通局、水务局、民政局、银川市生态环境局贺兰分局、教育体育局、各乡镇场

5.创新村庄规划建设用地机动指标使用方式。赋予乡镇人民政府对村庄规划建设用地机动指标统筹使用权限,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持土地公有制性质不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底线,根据辖区内行政村经济社会发展、人口迁移、产业变化等发展情况,利用农村本地资源开发农产品初加工、发展休闲观光旅游而必须的配套设施建设,可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不突破国土空间规划建设用地指标等约束条件、不破坏生态环境和乡村风貌的前提下,在村庄建设边界外,采用比例和面积控制方式,安排少量建设用地,统筹使用村庄规划建设用地机动指标,并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供地手续。将有限的建设用地指标,最大程度地服务产业、服务村集体、服务于农民增收。

责任单位:各乡镇场

配合单位:县委政研室、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发改局、财政局、住建局、银川市生态环境局贺兰分局、交通局、水务局、民政局、文广局

6.强化国土空间用途管制。严格落实自治区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将国土空间规划执行情况纳入领导干部自然资源离任(任中)审计。引导土地要素向优势地区、重点产业聚集。建立重点产业项目用地目录,畅通绿色通道,安排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优先用于保障九大产业项目用地及全县重点产业、重点项目、基础设施、乡村振兴用地需要。

责任单位:自然资源局

配合单位:宁夏贺兰工业园区管委会、银川市军民融合产业服务中心、发改局、农业农村局、银川市生态环境局贺兰分局、水务局

7.落实村庄规划用地用途管制。建立村庄规划编制、实施、监督体系,有效指导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中宅基地、公益性公共设施用地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空间布局,促进农业农村发展由过度依赖资源消耗、主要满足量的需求,向追求绿色生态可持续性、更加注重满足质量需求转变。以农业农村资源为依托,拓展农业农村功能延伸产业链条,涵盖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等环节,用于农产品加工流通、农村休闲观光旅游、电子商务等混合融合的产业用地,探索土地用途按照各用途混合用地进行公开出让。

责任单位:自然资源局、各乡镇场

配合单位:县委政研室、农业农村局、发改局、财政局、住建局、银川市生态环境局贺兰分局、交通局、水务局、民政局、文广局、卫健局

8.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部署要求,牢牢守住自治区下达我县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底线,充分利用耕地保护动态监测监管系统,实时监管耕地变化情况,严控非农建设占用耕地。深入推进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专项整治行动,认真落实国家、自治区处置政策要求,依法依规、分类处置、分步治理。

责任单位:自然资源局、各乡镇场

配合单位:农业农村局、发改局、交通局、水务局、银川市生态环境局贺兰分局

(二)深入推进土地确权

9.全力推进农村承包地确权。积极推进贺兰县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强化承包农户市场主体地位和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地位,赋予农民长期、稳定的土地权利,推动农地流转市场的有序发展,为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的各项合法权益提供有力保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解决纠纷承包地、涉权属争议等农用地确权登记办法,按照“厘清一宗、确权一宗”原则,推进农村承包地应确尽确,2021年全面完成农村承包地确权颁证扫尾工作。充分运用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成果,组织开展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工作,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长久不变,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体系建设,推动农地抵押贷款增量扩面。

责任单位:农业农村局

配合单位:自然资源局、发改局、水务局、财政局、各乡镇场

10.扎实开展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2021年继续以尚未开展“房地一体”确权登记的宅基地为工作重点,全面摸清宅基地底数,完善农村宅基地数据库,对未完成登记和不能登记的进行排查摸底,根据国家、自治区、银川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充分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意见的基础上,区分不同类型问题,研究制定符合本县实际的处置办法,进一步完善宅基地矛盾纠纷调解机制。加快推进暖泉农场、京星农牧场、原种场及南梁台子国有土地上宅基地确权工作,确保2021年底前实现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全覆盖、登记颁证应颁尽颁。

责任单位: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

配合单位:各乡镇场

11.探索开展国有农用地确权。摸清原种场、京星农牧场、南梁台子农民集体使用的国有农用地底数,根据自治区国有农用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办法,参照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办法,依法依规确权登记。依法调处农垦国有农用地权属争议,完成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

责任单位:农业农村局

配合单位:农垦集团、自然资源局、发改局、水务局、财政局、各乡镇场

12.加快推进集体建设用地确权。按照依法依规、“房地一体”、应登尽登原则,依托1:2000高精度测绘数据成果,结合第三次国土调查、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等成果,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摸底调查,一村一梳理、一地一确认,摸清所有地块坐落、四至、权属、性质及地上房屋等现状,形成满足确权登记需要的权籍调查成果,依法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公益性建设用地予以确权,2021年底前全面完成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现应颁尽颁。

责任单位:自然资源局

配合单位:农业农村局、各乡镇场

(三)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

13.探索宅基地农户资格权保障机制。探索宅基地资格权的认定办法,按照“一户一宅、限定面积”的原则,细化以农户为单位分配取得宅基地的具体条件和实施办法;探索宅基地资格权的多种实现形式,探索一定条件下宅基地资格权的保留和重获机制,落实“一户一宅”政策,实行“生不增、死不减”的固化管理,以保证“起点公平”;完善不同区域农民户有所居的多种保障方式,探索通过建设农民公寓、农民住宅小区等方式,保障农民的住房需求。探索跨区域安置宅基地的路径和机制,拥有宅基地资格权农户,在放弃原户籍地宅基地资格权条件下,可以在县城内跨乡镇、跨村有偿获取宅基地,实现宅基地的余缺调剂和居住地的自由选择。健全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规划和计划指标保障机制,单列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专项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需要。

责任单位:农业农村局

配合单位:自然资源局、民政局、各乡镇场

14.探索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机制。探索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方式,明确退出范围,规范退出程序,探索多元保障,探索不同区域、类别的农村宅基地退出后的多元保障机制,让退出宅基地的农民真正实现“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分类退出不符合规定的宅基地,有合理原因的,探索采取有偿方式引导退出;违法违规占用的,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处置,应当退出的要予以退出;对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的“一户多宅”等情况(如农户因继承房屋、赠与等合法方式占有两处以上宅基地,但合计面积不超过规定宅基地面积标准的),结合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予以合理处置。健全退出宅基地价格评估和补偿机制,完善宅基地和农房价格评估的方法和程序,明确退出宅基地和农房的价格应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户协商确定,严格按照“发布公告、测量核实、价格测算、张榜公示、风险评估、签订协议、整治利用”的总体要求,确保程序合法、补偿合理,切实保障农民合法经济利益。

责任单位:农业农村局

配合单位:自然资源局、各乡镇场

15.探索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确定有偿使用的范围,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结合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因地制宜确定宅基地有偿使用的范围。明确有偿使用的标准和方式,在充分听取集体和农民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有偿使用的原则意见,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原则意见和本村实际,通过民主协商确定有偿使用的标准和方式,制定有偿使用费收取和使用的管理细则,确保公平、公正、公开。明确有偿使用费应当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取、管理和使用。

责任单位:农业农村局

配合单位:自然资源局、各乡镇场

16.建立健全宅基地收益分配机制。探索建立农民宅基地收益保障机制,确保宅基地征收、流转、退出、经营等收益主要由农民获得。规范集体宅基地收益管理和使用方式,明确宅基地增值收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部分由集体成员共享,完善宅基地增值收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部分在集体内部的分配机制和使用办法,重点用于宅基地退出、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农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等,将宅基地增值收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部分纳入集体资产统一管理;创新集体宅基地收益使用方式,规范宅基地增值收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部分使用方式,重点用于宅基地退出、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农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等。

责任单位:农业农村局

配合单位:自然资源局、财政局、住建局、各乡镇场

17.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改革审批管理方式,严格按照村级初审、乡级审批、县级监管的原则,进一步落实乡镇(场)审批职责,规范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批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后改进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农转用审批,抓紧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办事指南。指导乡镇(场)建立审批台账,及时将相关审批情况报送县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备案。建立联审联办制度,明确审批中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工作职责,实行“一门式”办理,方便农民群众办事。探索推动不动产登记等事项与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建设审批联动办理。探索进一步简化存量宅基地审批手续。

责任单位:农业农村局

配合单位:自然资源局、审批服务管理局、各乡镇场

18.健全宅基地监管机制。健全宅基地管理机构,建立县指导、乡镇主责、村级协助的农村宅基地管理体制,明确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宅基地管理各自职责,落实乡镇(场)属地管理责任,赋予村级协管责任,建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队伍。创新宅基地执法机制,推行宅基地综合执法,加强宅基地和农房建设全程监管,严格落实申请审查到场、批准后丈量批放到场、住宅建成后验收到场“三到场”要求。建立宅基地日常巡查机制,利用卫星遥感、无人机、视频监控等科技手段进行动态监管,及时发现和制止宅基地违法违规问题。推进宅基地数字化管理,建立县级农村宅基地管理信息系统,通过大数据,逐步形成宅基地“信息一张图、管理一条链、监测一张网”,实现宅基地业务数字化管理。加强政府部门间数据共享,推动宅基地数据与土地调查、国土空间规划、农房建设、不动产登记、人口户籍等数据互联互通。

责任单位:农业农村局

配合单位:自然资源局、公安局、民政局、住建局、各乡镇场

(四)有效盘活土地资源

19.加大城镇存量建设用地处置力度。制定全县《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盘活利用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开展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盘活利用行动。对全县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进行摸底调查,针对批而未供、供而未用、用而未尽、建而未投等不同情形,结合实际情况,采取调剂使用、限期开发、收缴闲置费、无偿收回等方式盘活利用,逐宗地明确处置措施。在招商引资、项目选址过程中优先使用存量建设用地,严格限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年均处置批而未供土地、闲置土地20%以上。针对未完成开发总投资额25%以上不得转让的产业用地,实行“预告登记”先行转让盘活利用机制。对单宗面积较大、整体盘活困难的土地,推行分割转让使用权机制,对依法取得国有土地的“僵尸企业”,支持采取转让、联营、入股、合作开发、兼并重组等多种方式改造开发。对涉法涉诉土地,加大联合协调处置力度,提高土地集约节约水平。

责任单位:自然资源局、宁夏贺兰工业园区管委会、银川市军民融合产业服务中心

配合单位:发改局、财政局、税务局、各乡镇场

20.稳步推进农村闲置建设用地盘活利用。建立农村闲置建设用地盘活利用机制,在符合村庄规划前提下,支持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社会资本利用闲置或已腾退的房屋和集体建设用地发展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农业教育、农事体验、餐饮民宿等新产业新业态和一二三产融合发展项目,项目可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引导农民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或依据规划拆旧复垦农村废弃宅基地等闲置建设用地,按照规划条件属于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的,纳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范围。通过实施增减挂钩项目,将拆旧复垦的建设用地指标用于城乡新建项目使用。

责任单位: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

配合单位:发改局、财政局、税务局、各乡镇场

21.推进工矿废弃地和国有荒地整治利用。全面摸清县域范围内国有荒地、荒山、荒滩及工矿废弃地底数,按照“宜林则林、宜草则草、宜农则农、宜荒则荒”的原则,有序推进实施土地整理复垦、生态修复和国土综合整治项目。拟改为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通过引入市场主体一体推进生态修复和土地开发利用,或政府整体修复后公开拍卖、由市场主体开发利用;拟改为国有农用地的,政府通过引入市场主体,开展生态修复和种养业生产;复垦为耕地的,新增耕地指标在区内外交易,或新增耕地经过验收入库后纳入占补平衡,确保全县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升。

责任单位:自然资源局

配合单位:发改局、财政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各乡镇场

(五)构建城乡统一用地市场

22.完善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深入推进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改革,严格落实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稳固承包权,在依法保护集体所有权和农户承包权的前提下,鼓励农民以多种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经营权,支持承包地向家庭农场、农业专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流转,强化土地流转用途监管,有效防控租赁承包风险,推进土地规模化经营。

责任单位:农业农村局

配合单位:自然资源局、发改局、财政局、审批服务管理局、各乡镇场

23.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全面摸清全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底数,以“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为基础,明确入市范围、地块、用途。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分等定级及基准地价制定工作并及时公布。探索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合作社土地股份合作社等多主体“自主入市”“委托入市”“合作入市”模式,依托全区农村土地市场交易平台,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纳入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交易,明确交易规则、操作流程,完善资产评估、法律咨询、抵押融资等机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贺兰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办法,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责任单位:自然资源局

配合单位:农业农村局、发改局、财政局、各乡镇场

24.规范国有建设用地市场。完善城镇基准地价体系,开展城镇基准地价及标定地价更新、公示工作。积极配合银川市搭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二级市场转让、出租、抵押交易平台,将贺兰县国有建设用地一级市场数据库接入平台当中,对有交易需求的建设用地通过平台交易,充分发挥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过程中的决定性作用,以市场方式盘活存量低效用地,不断提高土地资源配置效率。

责任单位:自然资源局

配合单位:财政局、税务局

(六)创新市场供地机制

25.推行混合供地制度。坚持“土地跟着项目走”,围绕我县产业结构调整,优化用地结构,允许使用规划预留建设用地指标,保障我县重点产业用地需求。特色农产品加工等项目,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落实环境保护要求的前提下,允许在产地布局。落实自治区重点产业融合发展混合用地管理办法,根据项目实际用地需求,实行差别化、精准化分类混合供地,同一项目用地内兼容加工、科创、研发、销售、实训等两种以上用途的,推行以主用途供地为主的供地方式。

责任单位:自然资源局

配合单位:发改局、农业农村局、宁夏贺兰工业园区管委会、银川市军民融合产业服务中心、各乡镇场

26.实行灵活多样的供地新机制。落实自治区工业用地弹性年期、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供地办法,根据产业发展实际需要,灵活确定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年限和供应方式。新产业新业态产业用地,可将产业类型、生产技术、产业标准、产品品质等作为前置条件,采取带项目挂牌的方式供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科研、教育、文化、体育等公益性项目,可以采取划拨、协议出让的方式供地。用地面积小、需多点分布的新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可采用配建方式供地。稳步推行“标准地”方式供应国有建设用地,依托自治区产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实施意见,结合我县实际,开展“标准地”区域评估工作;构建“标准地”供应控制指标体系,做好标准地收储,制定带设计方案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实施方案,明确“标准地”用地履约要求,推进“标准地”与审批制度改革联动,建立“标准地”全过程监管体系。

责任单位:自然资源局

配合单位:发改局、银川市生态环境局贺兰分局、住建局、审批服务管理局、宁夏贺兰工业园区管委会、银川市军民融合产业服务中心、各乡镇场

(七)提高用地效益

27.开展亩均效益综合评价。建立亩均效益综合评价体系及动态管理工业企业综合评价机制,通过亩均税收、亩均利润、研发投入强度、单位能耗总产值等指标进行综合评价;开展企业亩均效益评价,依据投资强度、产出效益、亩均税收等评价结果对企业分等定级,在项目资金、金融服务、土地供应等方面实施差别化政策,倒逼企业提高土地产出效益。

责任单位:发改局

配合单位:自然资源局、科技局、商务和投资促进局、统计局、宁夏贺兰工业园区管委会、银川市军民融合产业服务中心

28.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制定城镇低效用地认定标准,在宁夏贺兰工业园区(德胜片区)试点开展低效土地综合评估,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可优先由土地使用权人补齐出让价款差额,申请变更土地用途,依据规划条件进行商业开发。鼓励企业改造现有厂房、建设多层厂房,增加的容积率不加收土地出让金。鼓励土地使用权人将未利用部分土地及低效用地在满足消防、环保、规划等要求的前提下进行分割,通过作价出资、土地入股或国有建设用地二级市场交易平台进行交易,通过市场方式盘活低效用地。编制《贺兰县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2021-2023)》及年度实施计划并按程序上报审批。

责任单位:自然资源局

配合单位:发改局、财政局、住建局、宁夏贺兰工业园区管委会、银川市军民融合产业服务中心、各乡镇场

(八)提升土地交易监管水平

29.加强土地交易信用体系建设。坚持属地管理原则,依法依规对土地权交易和开发利用行为进行监管。完善失信行为认定、失信联合惩戒、信用修复等机制,将不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及不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内容使用土地的用地企业列入失信名单,报送至自治区信用信息系统,纳入“黑名单”监管,推行土地市场主体信用承诺制。

责任单位:自然资源局

配合单位:发改局、宁夏贺兰工业园区管委会、银川市军民融合产业服务中心、各乡镇场

30.优化用地审批流程。深化“放管服”改革,为企业提供从投资项目备案到竣工验收的全审批流程“一条龙”服务。审批服务建立“一表申请、一窗受理、一次告知、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绿色通道,简化建设用地办理程序,精简分批次建设用地审批材料,提高建设用地农转用组件报批效率;农村新增宅基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后由县人民政府进行审批。项目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审批服务管理局开辟重点项目绿色通道,建立疑难项目会商制度,就重点项目用地中存在的问题多部门及时互通情况、沟通协调,在保障用地上形成工作合力。

责任单位:审批服务管理局

配合单位:发改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务局、银川市生态环境局贺兰分局、宁夏贺兰工业园区管委会、银川市军民融合产业服务中心

31.提高用地执法监管水平。坚持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探索建立土地全生命周期管理机制,在国土空间规划背景下建设用地从规划、预审、报批、集体土地征收、供地方案实施、开竣工动态巡查、闲置土地处置等,对建设用地全生命周期下全过程实施监管。依托自治区自然资源综合执法监管平台,以土地卫片执法工作为抓手,运用信息化手段对用地行为进行监管,实现违法用地行为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提升土地违法违规线索发现和快速处置能力。探索建立纪委监委、司法公安、自然资源协作配合机制,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责任单位:自然资源局

配合单位:宁夏贺兰工业园区管委会、银川市军民融合产业服务中心、各乡镇场

三、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全县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深化土地权改革是自治区党委部署的重大改革任务,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改革要求上来。土地权改革在县委和县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县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增设土地权改革专项小组,定期研究重大改革事项,协调解决重大改革问题。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专项小组组长,自然资源、发改、农业农村、财政、园区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推动具体改革任务落实。专项小组办公室设在自然资源局,负责土地权改革日常工作。各责任单位要把落实好《土地权改革方案》作为全面推进“四权”改革工作的重要抓手,认真履行抓落实的主体责任,把牢方向、标准思路、把握重点,创造性开展工作,推动各项任务落实落细。

(二)明确责任、扎实推进。各责任单位要根据职责任务,深入调查研究,创新政策措施,将各项改革任务落实到位。要加强协调配合,做到政策一体制定、改革一体发力、任务一体落实,推动改革系统集成、协同高效,形成工作合力。县自然资源局要加强与自治区土地权改革专项小组沟通联系,及时掌握改革最新部署要求。县委督查室、政府督查室要把推进土地权改革作为年度重点督查任务,纳入效能目标管理考核,定期督查通报改革进度和成效。各单位要依法推进改革,及时发现纠正损害农民利益、突破耕地红线、破坏生态环境、未落实国土空间规划等行为,确保改革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行。

(三)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各成员单位要广泛宣传发动,引导人民群众参与监督,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引导和造势作用,多角度、全方位、深层次地宣传报道改革成效。及时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深度宣传改革综合效应,让广大群众知晓改革、参与改革、支持改革,形成上下协同抓、人人促改革的良好氛围。


关于土地权改革加强用地规划管控工作方案

为加快推进贺兰县土地权改革,构建更加完善的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盘活土地资源要素、激活土地市场价值,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现结合贺兰县实际,制定土地权改革加强用地规划管控工作方案。

一、主要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严格落实国家、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土地权改革有关要求,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基本国策,聚焦先行区建设,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盘活土地资源、保障市场供给、提高配置效率、守住耕地红线为根本目的,加快推进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着力加强用地管控、优化供地方式、提升用地效益。2021年土地权改革全面开展、突出重点,基本完成全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优化国土空间用地布局。统筹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和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落实最严格的管控要求。加快推进“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到2022年底,做到集聚提升类及有开发建设需求的行政村村庄规划应编尽编,改革政策举措集成深化、制度机制不断完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基本建成。2025年基本建立城乡统筹、权责明确、有序流动、配置高效、集约利用、价值彰显的现代化土地市场和治理体系,土地综合利用效益接近全国平均水平。

二、重点任务

加快推进全县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优化国土空间用地布局,统筹划定三条控制线,落实最严格的管控要求,推进“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强化国土空间用途管制。

(一)推进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围绕落实中央精神、全面体现新发展理念、实现“一优三高”的发展要求,加快推进《贺兰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0-2035年)》编制工作。着眼空间格局、空间布局和规划实施三个维度,加强规划用地管控。结合国土空间定位、目标和战略,统筹重点生态功能区、农产品主产区、城市化地区三类主体功能区建设,明确全县国土空间开发和保护总体格局,细化生态、城镇、农业、产业等各类空间布局。划分国土空间规划分区,确定土地利用结构,理清土地边界,强调规划管理全域全要素,加强县城重点区域用地布局研究,2021年底前编制完成贺兰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责任单位:自然资源局

配合单位:宁夏贺兰工业园区管委会、银川市军民融合产业服务中心、县委政研室、农业农村局、发改局、住建局、综合执法局、交通局、水务局、民政局、银川市生态环境局贺兰分局、教育体育局、各乡镇场

(二)划准划实“三条控制线”。落实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按照评估调整后生态保护红线面积和控制范围实施管控,保证生态功能的系统性和完整性。全面梳理整改已经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中存在的划定不实、违法占用、严重污染等问题,结合贺兰县第三次国土调查数据,严格按照自治区下达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指标完成贺兰县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综合考虑资源承载能力、人口分布、产业布局等相关因素,按照集约适度、绿色发展要求,科学划定城镇开发边界,构建合理的国土空间生态保护开发利用格局。

责任单位:自然资源局

配合单位:宁夏贺兰工业园区管委会、银川市军民融合产业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发改局、住建局、综合执法局、交通局、水务局、银川市生态环境局贺兰分局、各乡镇场

(三)有序开展“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根据贺兰县村庄分类成果,贺兰县空间上保留行政村共计53个,其中,集聚提升类48个,整治改善5个。在已基本完成6个行政村“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工作基础上,2021年完成洪广镇欣荣村、立岗镇通义村等10个集聚提升类行政村村庄规划编制,形成一批高质量村庄规划编制成果;到2022年底,做到集聚提升类及有开发建设需求的村庄实现村庄规划应编尽编;到2025年底,全面完成我县保留的53个行政村的“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工作。

责任单位:各乡镇场

配合单位:县委政研室、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发改局、财政局、住建局、综合执法局、银川市生态环境局贺兰分局、交通局、水务局、民政局、文广局

(四)实行规划“留白”机制。县乡国土空间规划安排不少于10%的建设用地指标,对暂时没有想清楚、看明白的地方,划定战略性留白空间范围,预留重点产业发展、重大工程项目、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等弹性空间,为城镇长远发展谋划预留战略空间,以应对城镇发展的不确定性;同时根据需要确定城市更新空间单元,结合城乡生活圈构建,在注重补短板、强弱项,优化功能布局、保障公共利益的基础上,整合更新单元内零散土地,预留部分发展用地,便于将来提高更新空间单元品质和活力。村庄规划安排5%的建设用地机动指标,重点保障乡村产业发展用地,村民居住、农村公共公益设施、零星分散的乡村文旅设施及农村新产业新业态等用地可申请使用。对一时难以明确具体用途的建设用地,可暂不明确规划用地性质,机动指标使用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

责任单位:自然资源局

配合单位:宁夏贺兰工业园区管委会、银川市军民融合产业服务中心、县委政研室、农业农村局、发改局、住建局、综合执法局、交通局、水务局、民政局、银川市生态环境局贺兰分局、教育体育局、各乡镇场

(五)创新村庄规划建设用地机动指标使用方式。赋予乡镇人民政府对村庄规划建设用地机动指标统筹使用权限,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持土地公有制性质不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底线。根据辖区内行政村经济社会发展、人口迁移、产业变化等发展情况,利用农村本地资源开发农产品初加工、发展休闲观光旅游而必须的配套设施建设,可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不突破国土空间规划建设用地指标等约束条件、不破坏生态环境和乡村风貌的前提下,在村庄建设边界外,采用比例和面积控制方式,安排少量建设用地,统筹使用村庄规划建设用地机动指标,并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供地手续。将有限的建设用地指标,最大程度地服务产业、服务村集体、服务于农民增收。

责任单位:各乡镇场

配合单位:县委政研室、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发改局、财政局、住建局、银川市生态环境局贺兰分局、交通局、水务局、民政局、文广局

(六)强化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及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条例,加强农业空间内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引导土地要素向优势地区、重点产业聚集。创新用地政策,畅通绿色通道,建立用地台账,安排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优先用于保障全县重点产业、重点项目、基础设施、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用地需要。探索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明确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范围和途径,建立健全市场交易规则和服务监督制度,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促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制度改革与农村改革、空间规划、全域旅游、精准扶贫、新型城镇化等有机结合、相互促进。

责任单位:自然资源局

配合单位:宁夏贺兰工业园区管委会、银川市军民融合产业服务中心、发改局、农业农村局、银川市生态环境局贺兰分局、水务局

(七)落实村庄规划用地用途管制。建立村庄规划编制、实施、监督体系,有效指导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中宅基地、公益性公共设施用地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空间布局,促进农业农村发展由过度依赖资源消耗、主要满足量的需求,向追求绿色生态可持续性、更加注重满足质量需求转变。以农业农村资源为依托,拓展农业农村功能延伸产业链条,涵盖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就地消费等环节,用于农产品加工流通、农村休闲观光旅游、电子商务等混合融合的产业用地,探索土地用途按照各用途混合用地进行公开出让。

责任单位:自然资源局、各乡镇场

配合单位:县委政研室、农业农村局、发改局、财政局、住建局、银川市生态环境局贺兰分局、交通局、水务局、民政局、文广局、卫健局

(八)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部署要求,牢牢守住自治区下达我县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底线,充分利用耕地保护动态监测监管系统,实时监管耕地变化情况,严控非农建设占用耕地。深入推进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专项整治行动,认真落实国家、自治区处置政策要求,依法依规、分类处置、分步治理。落实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不同管制目标和管制强度要求,按照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向建设用地和其他农用地转化的管控规则,明确耕地利用优先序,既守住粮食安全底线,也满足重点产业发展用地需求。

责任单位:自然资源局、各乡镇场

配合单位:农业农村局、发改局、银川市生态环境局贺兰分局、交通局、水务局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土地权改革在县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县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增设土地权改革专项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专项小组组长,专项小组办公室设在自然资源局,负责土地权改革日常工作。定期研究重大改革事项,协调解决重大改革问题,推动具体改革任务落实。根据职能职责,建立由主责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的推进机制,加强贺兰县涉及土地权改革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工作落实,推动改革系统集成、协同高效,形成工作合力。

(二)强化工作督导。县政府因地制宜研究改革事项,制定改革政策,确保各项改革任务落地见效。县委改革办、县委督查室、政府督查室把推进土地权改革作为年度重点督查任务,纳入效能目标管理考核,定期督查通报改革进度和成效。及时发现纠正损害农民利益、突破耕地红线、破坏生态环境等行为,确保改革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行。

(三)强化宣传引导。自然资源局要广泛宣讲中央和自治区土地法规政策和改革动态,实地开展调研,完善推进措施,促进改革有力有序推进。充分利用区内外主流媒体,跟进报道土地权改革最新进展情况,及时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深度宣传改革综合效应,让广大群众知晓改革、参与改革、支持改革,形成上下协同抓、人人促改革的良好氛围。


关于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改革方案

为加快建设环境污染防治率先区,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示范县建设,根据自治区《关于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改革加快建设环境污染防治率先区的实施意见》(宁党办〔2021〕39号),银川市《关于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改革示范引领环境污染防治率先区建设的实施方案》(银党办〔2021〕7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聚焦“一高三化”和先行区示范县建设,发挥市场在环境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建立排污权市场化配置机制,调动排污单位降污减排内生动力,坚决守好改善生态环境生命线。

(二)改革范围。坚持排污权改革的公平性、全面性、系统性,突出重点、先易后难、全面推开,通过2年的努力实现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三个全覆盖”:一是污染因子全覆盖。先期对氮氧化物(NOx)、二氧化硫(SO2)和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四项指标开展交易,随后将挥发性有机物(VOCs),以及影响全县环境质量改善的其他特征污染物逐步纳入交易范围。二是市场区域全覆盖。配合自治区、银川市建立全区统一的排污权交易市场体系,在全县范围内全面推开。三是行业类型全覆盖。工业、农业等实行排污许可证管理的排污单位,分行业依法平等参与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

(三)主要目标。2021年全面启动排污权交易改革,从全县工业源污染物排放量占比较大的企业中,选定部分企业,作为第一批试点单位,对其实际排放量进行核查,开展以试点单位为主体的富余排放量交易。2022年配合自治区建立起较为完善的排污权许可确权、有偿使用、市场交易、监测监管等制度机制和政策体系,基本实现环境有价、使用有偿、交易有市的改革目标。重点河湖、入黄排水沟等水域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黄河干流银川段水质继续保持Ⅱ类进Ⅱ类出,环境空气质量稳定达到国家二级标准,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绿色发展水平显著提升。

二、改革重点工作任务

(一)依法开展排污权确权工作

1.开展全县已发放的排污许可证调查摸底。综合利用环境统计、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初步成果、环境执法实地核查等管理手段,深入工业园区和各乡镇场对我县相关企业全面调查摸底。摸清目前全县已核发国家版排污许可证和排污许可限期整改的企业以及已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新(改扩)建项但尚未申领排污许可证的企业数量(含工业类和农业类);委托第三方核查机构,对全县排污单位上一年度的污染物实际排放量进行核查,重点核查全县工业类别数量、工业排放氮氧化物、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氨氮数量。

责任单位:银川市生态环境局贺兰分局

配合单位:审批服务管理局、发改局、各乡镇场、宁夏贺兰工业园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2021年7月28日前

2.排查摸清全县已备案登记排污企业情况。由银川市生态环境局贺兰分局牵头,审批服务管理局、宁夏贺兰工业园区管委会等单位配合,梳理核查全县已备案登记企业数量,主要为工业类和农业类;核查工业类涉及氮氧化物、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氨氮等排放详细情况。同时采取三项措施:一是及时告知并动员企业。根据发证清单,逐一下发《排污许可申报告知书》,告知各行业申请和核发证书的工作要求和时间节点要求;二是积极创建微信工作群和电话咨询平台,解决企业在填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帮助企业加快填报进度和填报质量;三是在第三方服务机构的技术支持下,严把审核关,将企业由备案登记向发放排污许可证转变。

责任单位:银川市生态环境局贺兰分局

配合单位:审批服务管理局、发改局、各乡镇场、宁夏贺兰工业园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2021年7月28日前

3.核定排污许可量。主要配合银川市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根据排污许可证申请和核发相关政策技术要求,以2020年为基准,结合环评、批复及监测报告,对有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做好氮氧化物、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氨氮等主要排污许可量进行科学核定。

责任单位:银川市生态环境局贺兰分局

配合单位:审批服务管理局、宁夏贺兰工业园区管委会、各乡镇场

完成时限:2021年8月20日前

4.核定初始排污权、可交易排污权、新增排污权。

(1)督促企业开展自核工作。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指标核算指南(试行)》文件精神,督促25家工业企业根据监测数据情况(包括在线监测、监督性监测、自行监测)、环评报告及批复情况、竣工验收报告情况;技术改造、污染治理、清洁能源替代、结构调整关停淘汰情况。

(2)核定初始排污权、可交易排污权、新增排污权。依靠银川市专业技术团队,对25家工业企业提交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指标核算认定表》,结合初期开展的排污许可的核定及统一的排污权核定技术规范、总量减排核定要求及环评报告等,开展初始排污权、可交易排污权和新增排污权核定工作。将核定的排污许可量确定为初始排污权。

(3)上报初始排污权、可交易排污权、新增排污权结果。对已核定的初始排污权和可交易排污权、新增排污权,上报市生态环境部门进行最终审核确认,并进行公示。

(4)全面推行排污许可制度。对已经投产但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由审批服务部门发放排污许可证并同步确权。对排污许可证核发过程中要求限期整改的排污单位,按照整改目标要求核算排污许可量,待整改完成后确定为初始排污权,并载入排污许可证。结合污染物排放管理工作,对排污许可证中一般排放口及填报排污登记表的排污单位开展初始排污权确权,未取得排污权的排污单位不得排污。

责任单位:银川市生态环境局贺兰分局

配合单位:发改局、审批服务管理局、宁夏贺兰工业园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2021年7月31日前并长期坚持

(二)建立健全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体系

5.全面实行排污权有偿取得。我县新上项目单位,在环境容量容许的前提下,通过市场交易,获取相应的排污权。2年改革期内对新老排污单位排污权有偿取得分类施策,现有排污单位暂免缴纳有偿使用费,改革后逐步实现有偿取得;新改扩建项目新增排污权,通过市场交易有偿取得。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标准参照区、市排污权基价、有偿使用费标准执行,并根据市场情况动态进行调整,发改、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监督、监管工作。国家和自治区重大项目可定向协商购买。排污单位通过缴纳有偿使用费、市场交易或定向购买取得的排污权,在有效期内拥有使用、转让、抵押和租赁等权利。排污单位有偿取得排污权的,可交易排污权出让收益归企业所有;排污单位未缴纳有偿使用费的,可交易排污权进行市场交易后,按照基价标准补缴有偿使用费,溢价部分归企业所有。

责任单位:银川市生态环境局贺兰分局

配合单位:发改局、审批服务管理局、财政局、宁夏贺兰工业园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2021年10月31日前

6.建立排污权储备机制。县人民政府作为市场交易主体,积极通过市场交易,主动储备一定量的排污权,为重点民生项目实施等做好基础性工作。排污单位自愿放弃或者破产、关停、取缔、排污设施迁出贺兰的,或者不再排放相应污染物等原因释放出的排污权,其未缴纳排污权使用费的由政府无偿收回,有偿取得的可通过市场交易出让或由政府有偿收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牵头制定排污权储备和出让具体实施办法,明确排污权收储来源、出让程序等具体要求。政府的排污权出让收入作为非税收入全部入缴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统筹用于污染防治、排污权回购与储备等工作,由财政局牵头制定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办法,负责设立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专项账户,并监督管理专项资金的使用。

责任单位:财政局

配合单位:发改局、银川市生态环境局贺兰分局、审批服务管理局

完成时限:2021年11月底前并长期坚持

7.规范排污权交易行为。依托全区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按照市场交易规则,引导排污权市场交易主体,按照公开公平、依法依规的原则,通过协议竞价、挂牌竞争、定向出让等方式进行公开市场交易。依据区、市风险评估管理、抵押评估管理、风险防控管理等相关规定,保障排污权交易市场健康、有序运行,确保交易达到降污增益的目的。

责任单位:银川市生态环境局贺兰分局、发改局

配合单位:财政局

完成时限:2021年12月31日前并长期坚持

8.建立总量控制机制。根据我县环境质量状况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任务,明确排污权交易区域,排污权购买单位应优先在全县区域内购买排污权指标,在全县区域内确实无法达成交易的,方可跨区域购买。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交易排污权的,需符合受让区域环境功能达标和总量控制要求。县政府储备的排污权原则上不得跨地市转让。

责任单位:财政局

配合单位:银川市生态环境局贺兰分局、发改局、审批服务管理局、宁夏贺兰工业园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2021年10月31日前并长期坚持

9.完善监管体系。加强排污单位在线监测设备建设、运维和监管,扩大监测覆盖面,不断提高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有效性,配合自治区建立健全排污总量核算体系,依托自治区、银川市固定污染源在线监控平台,构建大数据、智能化监管系统加大排污数据监测、收集、校验设备投入,不断提升环境监管能力和水平。加大环保执法力度,严厉查处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超许可量排污、无证排污、偷排漏排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公开、公平、公正进行。对违规操作、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责任单位:银川市生态环境局贺兰分局

配合单位:宁夏贺兰工业园区管委会、各乡镇场

完成时间:2021年11月底并长期坚持

10.配合开展碳排放交易。按照自治区、银川市统一部署,落实减污降碳要求。开展全县历史碳排放源和碳排放测算摸底调查。明确全县重点排放单位名录并动态更新。督促重点排放单位严格按照指南或标准要求,编制、编写碳排放监测计划和排放报告。

责任单位:发改局

配合单位:宁夏贺兰工业园区管委会、银川市生态环境局贺兰分局、审批服务管理局

完成时限:2021年12月31日前

11.加强业务培训。建立排污权交易人才培育机制,加强与自治区相关单位在排污权交易人才交流领域的合作,培养我县从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加强对排污单位的宣传培训工作,全面提高企业从事该项工作人员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推动形成政府、企业、技术支撑单位共同参与的排污权交易人才储备和协作机制。

责任单位:银川市生态环境局贺兰分局

配合单位:发改局、审批服务管理局、财政局、宁夏贺兰工业园区管委会、各乡镇场

完成时间:长期坚持

三、方法步骤

(一)改革的准备阶段(2021年5月-2021年7月31日前)

根据自治区党委《关于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改革加快建设环境污染防治率先区的实施意见》(宁党办〔2021〕39号),银川市《关于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改革示范引领环境污染防治率先区建设的实施方案》(银党办〔2021〕75号)文件精神,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打好改革主动仗,5月底前召开动员大会,成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改革领导小组工作,明确目标责任分工,全面推进改革工作,2021年7月底出台贺兰县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改革工作方案。

(二)试行交易阶段(2021年8月1日-2021年12月31日前)

配合银川市科学精准核定初始排污权、可交易排污权、新增排污权及政府储备排污权,并按时完成上报核定及公示工作。按照区、市统一安排部署,纳入全区统一交易平台,试行开展排污权市场交易。根据区市的相关政策研究出台贺兰县排污权改革相关配套办法、制度、机制等。

(三)全面推开阶段(2022年1月1日-2022年10月31日前)

全面推开排污权有偿使用和市场交易,通过购买、出让、竞拍等方式在统一交易平台进行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储备权出让等工作。不断健全完善排污权交易制度体系,实现排污权交易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

(四)总结评估,持续深化完善(2022年12月底前)

对前期改革成效进行总结评估,配合区市进一步扩大行业范围,拓展试点污染物种类,分类研究重点企业、行业差异化的减排激励制度,完善交易机制,优化流程方法,结合国家、自治区排污许可制改革进展及相关要求,做好相关衔接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排污权改革在县委、县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开展,县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增设排污权改革专项小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担任专项小组组长,生态环境、发改、财政、审批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负责研究、协调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相关政策,推动具体改革任务落实。

(二)工作分工。财政局负责将深化排污权交易改革工作纳入部门预算,加强改革工作的经费保障。牵头制定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等配套政策。发改局结合自治区、银川市的政策,研究制定、发布排污权交易基价。银川市生态环境局贺兰分局牵头,审批服务管理局、宁夏贺兰工业园区管委会等单位配合核查排污许可证、梳理核查全县已登记备案企业情况等工作,各部门(单位)要根据工作职责,明确任务,压实责任,密切配合、共同抓好改革任务。

(三)督查调度。健全督查调度考核机制,县委研究室、政府督查室等单位加大对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改革工作的督查调度和考核力度,定期督查调度进展情况,跟踪问效和考核。把困难和问题弄清楚,把做法和经验总结好,通过县级电视新闻媒体、专题片等形式推动工作持续开展,对在改革工作中慢作为、不作为、推诿扯皮等情况,将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四)舆论宣传。各成员单位要通过新闻媒体、网络平台、“六五”环境日、“四进”活动等多种途径,加强对排污权交易改革政策的宣传解读,使环境资源有价、有限、有偿的理念深入人心,营造全社会参与支持改革的浓厚氛围。


关于深入推进山林权改革  加快植绿增绿护绿步伐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第四次推进会议精神,推进贺兰县林地生态价值转化增值、生态效益优化提升、生态环境持续好转,探索贺兰县林权改革,根据自治区《关于深入推进山林权改革加快植绿增绿步伐的实施意见》(宁党办〔2021〕39号),银川市《关于深入推进山林权改革加快植绿增绿步伐的实施意见》(银党办〔2021〕7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第四次推进会议安排部署,以植绿增绿为目的,以林地确权为基础,以市场化改革为方向,以三权分置为突破,以放权赋能为手段, 围绕“到2025年全区森林覆盖率达到20%”目标任务,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林地经营权、保障林业收益权,通过山林权改革进一步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为乡村振兴垫石,以林业增效带动国土增绿。

(二)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依规、保障权益。落实国家《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坚持农村林地集体所有,巩固山林地家庭承包基础性地位,保护农户和经营主体的经营权、处置权、收益权,确保增绿、增效、增收目标相贯通,实现生态、经济、社会效益相统一。统一地类属性,维持原有权属不变,妥善处理林权争议。

坚持生态优先、植绿增绿。顺应森林生态系统建设发展规律,处理好植树增绿与改革增效的关系,适地适树、以水定绿,多措并举培育植绿增绿护绿力量,加大造林、育林、护林力度,扩大面积、改善结构、提高质量,不断提高林木成活率、森林覆盖率,增强生态功能、维护生态安全。

坚持深化改革、激发活力。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强化政策引导、加大财政支持,活化经营机制、放活微观主体,激发市场活力、增强内生动力,带动各类生产要素向林业聚集,形成市场化、多元化、社会化发展格局,提高山林资源配置效率。建立产权归属明晰、责权划分明确、利益保障落实、流转规范顺畅、监管服务有效的现代林业产权制度。

坚持全面推进、分类施策。着眼先行区建设战略定位和战略布局,统筹森林生态系统建设,因地因林因情制宜,宜乔则乔、宜灌则灌、宜草则草,推进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探索多种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创新多种模式利益联结机制,吸引各类资本进山入林,为山林权改革注入动力。

(三)主要目标

2021年依据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结果和国土空间规划,完成林地资源现状调查摸底,落实林地资源地类和集体林地界线,全面推行林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改革,试点推进集体林地承包权确权改革工作,实现林权类不动产应登尽登,全面实施林长制。放活林地经营权,山林权交易全面有序开展,多措并举培育植绿增绿护绿力量,力争到2025年底,全县森林覆盖率达到12.74%。

二、重点任务

(一)推进林权调查确权登记

1.明确林权调查范围,夯实确权登记基础。本次林木调查对象分为公益林、商品林、经果林(含葡萄、枸杞和其他经果林),以村(组)为单位对林地、林木资源情况进行调查摸底,特别是对已采取不同形式进行改制、落实经营主体的林地、林木资源进行详细调查,做好明晰产权的基础工作。公益林只调查登簿,商品林和经果林调查确权后予以登记,达到颁证条件的予以颁证,其中枸杞类根据自治区统一认定标准予以推进。

责任单位:自然资源局

配合单位:各乡镇场

2.厘清地类界线,开展林权调查确权登记。依据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结果和国土空间规划,与现有全县林业数据进行叠加分析,确定调查范围和底数,厘清林地、草地等山林资源地类和界线。充分利用已有的林权资料,依据确权登记流程对县域林地所有权、林木所有权(包含公益林、商品林、经果林)和林地使用权(包含承包经营、租赁、流转等)开展全面调查,调查确权后予以登记,达到颁发条件的予以颁证。妥善解决地类重叠、权属不清、四至不明、登记不准、证地不符等历史遗留问题。按照“成熟一宗换发一宗”的原则,开展换发林权类不动产权证。

责任单位:自然资源局

配合单位:各乡镇场

3.完善数据整合,推进林权不动产登记。按照自治区林草局的安排部署,补充完善矢量数据。对数据内容缺失、格式不符、纸质资料未电子化等情况及时采集补录;林权登记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全部移交至登记机构,搭建符合登记发证要求的数据库,编制不动产单元代码,登记机构做好数据接收和建库,保留原林权登记编号。对已颁发林权证的,依权利人申请换发不动产权证,现有林权证未换发的依然有效;对已登薄未制证、已制证未发证的,2022年底前核实登记信息无误的颁发不动产权证。实现林地资源应确尽确,应登尽登。

责任单位:自然资源局

配合单位:各乡镇场、审批服务管理局

(二)推进“三权分置”改革

4.坚持稳慎推进,开展集体林地承包权制度试点改革。依据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结果和国土空间规划最终界定的林地资源,2021年10月底,在洪广镇开展集体林地承包权改革试点工作。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依法将林地承包权和林木所有权,通过家庭承包方式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确立农民作为林地承包权人的主体地位。对不宜实行家庭承包的林地,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同意,可通过拍卖、出租、承包等形式明确承包主体,并以均股、均利方式落实产权。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承包优先权。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保留少量的集体林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实行民主经营管理。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的公益林,保持稳定不变,落实生态效益补偿政策和管护措施。

责任单位:自然资源局

配合单位:洪广镇、县委政研室、农业农村局、审批服务管理局

5.坚持依法保护,促进放活林地经营权。农户通过承包获得承包权和经营权,依法享有对承包林地的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林权抵押、担保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户的承包经营权和自主经营权。经营权流转分离后,新的经营主体在流转期内依法享有占有、种植并取得相应收益的权益,拥有经营权再流转、融资、合作等权能,依法获得经营性各类补偿补贴。经营权流转期五年以上的,经营主体可向登记机构申请经营权确权登记,保障经营者有稳定的经营预期。

责任单位:自然资源局

配合单位:县委政研室、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司法局、审批服务管理局、各乡镇场

6.引导林权有序流转,规范林权流转程序。在不改变林地所有权和用途的前提下,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引导林权有序流转。对依法取得的林权,可以依法继承、转让,也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或合作条件。引导经营者科学合理流转林权,切实加强林权流转管理,使之规范有序。林权流转当事人应当凭合法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以下简称林权证)或林权类不动产证和其他相关材料,签订书面流转合同,推广使用《集体林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支持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可以单独流转,也可以一并流转。流转期限应控制在林权类不动产证记载的有效期限内,最高不得超过50年。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集体林权,可以由林农依法自主决定流转,流转收益归个人。已流转给他人的林权需要再次流转的,必须征得原承包人的同意,并不得超过原承包期的剩余期限。集体林权流转应当报发包方备案。农户和个人拥有的林权在流转时是否需要评估,由当事人自主决定。

——集体统一经营的林权流转,其流转方式、基价、收入以及收入的使用、分配等都必须提前向村民公示,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后进行。集体林权流转采用转包(出租、转让)等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开招标和拍卖的方式确定。流转收益主要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分配和发展林业以及其他公益事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对未取得林权证但已流转的林权,只要权属清晰,其林权流转申请和林权登记申请可以一并提出,经依法审查合格后,按规定程序办理林权登记或变更手续。已经发生流转的林权,要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依法合规”的原则,对程序合法、合同规范、手续完备的,予以维护;对暗箱操作、以权谋私、严重损害集体或者村民利益的,应及时予以制止并纠正。

鼓励通过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委托经营等多种方式,促进林业适度规模经营。促进林业资源和效益的同步增长,实现林业增资源、生态受保护、林农得实惠。每个乡镇争取培育从事林业产业企业(合作社、经营大户)1家,发展乡村休闲及林下养鸡、养兔、养蜂、种植中药材等林下经济,提升规模化经营水平。

责任单位:各乡镇场

配合单位: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

(三)推进山林权赋能改革

7.体现金融属性,拓展林权融资功能。依据自治区金融支持农业发展政策,建立林业金融支持体系,构建银行、担保、保险三方保障的林业金融服务体系,加大贴息贷款、抵押贷款等政策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绿色信贷,开发适应林业生产特点、经营者愿意借贷、金融机构敢于放贷的金融产品,有效解决林业资源融资难、融资贵问题。逐步施行森林保险制度,加大林业保险补贴力度。根据自治区出台的规则和办法,经营者和承包者分别享受自治区山林权抵押贷款贴息、森林保险补贴等有关优惠政策。

责任单位:财政局

配合单位: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各乡镇场、各金融机构

(四)有序开展山林权入市交易

8.探索开展林业资源价值评估,评价林草资源资产综合价值贡献。在自治区相关政策的指引下,依据自治区林草局林业资源价值评估体系,依托第三方机构,针对我县不同目的、不同种类、不同范围的林草资源资产进行分析和估算,全面评价林业草原资源资产自身价值和在涵养水源、防风固沙、固碳释氧、净化环境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综合价值和贡献。

责任单位:自然资源局

配合单位:财政局、银川市生态环境局贺兰分局、农业农村局、各乡镇场

9.建立市场交易体系,逐步开展林权入市交易。将林权交易纳入自治区、银川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贺兰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统一开展交易。2021年12月底,在贺兰县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开辟山林权交易通道,开设山林权交易办理窗口。按照自主自愿、公平公开、依法依规原则,通过协商议价、挂牌竞价、定向出让等方式进行交易。引导经营主体在平台上交易,统一使用山林权交易合同示范文本,完善合同档案管理。并针对不同林地资源搭配相适应的交易政策,提高入市的参与度和交易的活跃度。

责任单位: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

配合单位:财政局、各乡镇场

10.探索建立政府回购机制,保护经营主体积极性。积极争取国家和自治区政策资金支持,结合县财力状况,适时设立贺兰县山林资源回购基金,建立政府回购兜底机制。制定《贺兰县关于建立山林资源政府回购机制的管理办法》,对市场交易价格低于建设经营投入、经营主体有退出意愿的,以保护价格回购,再向市场主体流转,实现山林权可进可退、流转顺畅。

责任单位:财政局

配合单位:自然资源局、各乡镇场

11.提倡固碳释氧,探索碳汇林交易。2021年9月底,完成梳理排查县域内碳排放重点企业,配合自治区开展贺兰县林业碳储量和碳增量计量监测工作。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碳汇计量与监测体系,合理确定贺兰县碳汇交易成本和碳价。按照国家《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和自治区相关要求,确定贺兰县碳吸收量和碳排放量及实现碳中和所需碳汇林面积。逐步探索建立碳排放权交易下的林业碳汇交易模式,碳排放企业通过出资购买碳排放权、政府组织建设碳汇林抵消碳排放,吸引社会资本建设碳汇林或由企业直接出资在指定地块建设碳汇林抵消碳排放。政府通过征收碳税,增加碳排放企业的生产成本,激励企业生产向低碳方向发展,弥补市场调节的不足。加强对林业碳汇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在全社会倡导绿色、低碳、环保的生产生活方式,提高公众造林固碳意识。

责任单位:银川市生态环境局贺兰分局

配合单位:发改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管局、税务局、审批服务管理局、宁夏贺兰工业园区管委会、银川市军民融合产业服务中心、各乡镇场

(五)建立市场化植绿增绿新机制

12.拓展招商引资方向,推进“以林养林”新模式。落实自治区扶持林产业发展各项政策,发展林下养鸡、养兔、养蜂、种植中药材等林下经济和林产品深加工业,使林业成为有附加值、有吸引力的产业。探索允许林地、湿地等可开发生态资源将所有权、管理权、经营权分离,依据国家出台有关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特许经营政策及自治区自然保护地控制区经营性项目特许经营管理制度,在保护自然丰育的原则下,探索允许社会资本参与如三丁湖湿地、清水湖湿地修复项目等可开发生态资源,分离所有权、管理权、经营权,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特许、转让、承包合作等方式投资建设生态旅游景区景点、旅游项目,建设保护生物多样性的综合园区。

责任单位:自然资源局、商务和投资促进局

配合单位:银川市生态环境局贺兰分局、水务局、文广局、市场监管局、宁夏贺兰工业园区管委会、银川市军民融合产业服务中心、各乡镇场

13.撬动资源互动,焕发林地资源附加值。加大林地资源招商引资力度,引导工商资本进山入林、投资林业,鼓励企业、国有林场尤其是村集体经济组织、专业合作社等新型绿化经营主体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国有用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资源,发展林下经济、森林氧吧、生态旅游、森林康养、林产品初加工等绿色环保经营活动,提高劳动生产率、林地产出率,同时盘活闲置土地资源,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效率。

责任单位:各乡镇场

配合单位: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农业农村局、文广局、自然资源局、宁夏贺兰工业园区管委会、银川市军民融合产业服务中心

14.吸引社会资本,探索“以地换林”新路径。依托自治区支持鼓励社会资本投资林业建设的政策举措,结合贺兰县实际,研究制定《关于鼓励社会资本投资林业建设探索山林权改革以地换林”新路径的若干意见(试行)》,探索林地综合利用、发展生态旅游、异地配套建设用地等盈利模式,鼓励工商企业以独资、合作、股份制以及PPP模式投资国土绿化、荒山造林、生态修复等。在不影响树木生长、不造成环境破坏的前提下,在山林和“四荒”地开展生态旅游、森林康养等绿色环保经营活动,可配套一定比例的生产辅助设施建设用地、旅游附属设施建设用地等,引导企业植树造林、植绿增绿。

责任单位:自然资源局

配合单位:各乡镇场

15.加强改革联动,激发社会资本注入林业建设。为改进林业用地管理,促进旅游服务业与增绿、养绿融合发展,同时激活社会资本注入林业建设,结合土地权改革,在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和国土空间规划界定且承包确权的林地内,在确保不破坏且持续养护原有林地资源和增加植绿面积的前提下,使用镇、村建设用地机动指标,配置一定比例的林业服务设施用地,总体实行比例和面积控制,从而放大林地资源价值。同时经营主体依法享受国家有关财政补贴和征收占用林地补偿以及农业产业惠农政策。对符合国土绿化规划,验收合格的,按照国家、自治区和贺兰县造林相关标准给予补贴。

责任单位:各乡镇场

配合单位: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

(六)健全林业服务管理体系

16.灵活配置人员,强化基层林业技术服务。优化林业和草原技术人员结构和供给,制定职称评聘等倾斜政策,引导技术人员在部门和乡镇双向流动。加强林业实用技术人才培养,在人社部门认可的前提下,打造一批“土专家”“林秀才”。持续推进科技特派员制度,以政府购买林业技术服务为引导,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科技服务体系。

责任单位:人社局

配合单位:县委组织部、科技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各乡镇场

17.加强林业管理,全面推行林长制。按照自治区建立的区、市、县、乡、村的五级林长管理体系,制定《贺兰县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方案》,推行林长制。充分利用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通过感知化、物联化、智能化的手段,引进建设“智慧林业”大数据平台,将林长、林业管理人员及生态护林员、天保护林员全部纳入“智慧林业”大数据平台管理,形成林业立体感知、管理协同高效、生态价值凸显、服务内外一体的林业管理新模式。

责任单位:自然资源局

配合单位:财政局、农业农村局、水务局、应急管理局、公安局、各乡镇场

18.深化执法改革,加强林业执法。结合乡镇综合执法权力下放,深化森林草原综合执法改革,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完善森林草原防火预警监测体系,健全火灾应急处置机制,加强人员技能培训,提高实战扑火能力。

责任单位:县委编办、应急管理局

配合单位:自然资源局、公安局、各乡镇场

19.依法管理,建立经营纠纷调处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将林地承包经营纠纷调处纳入各级司法调解机构。建立健全经营纠纷调处工作管理制度,加大林地、草原流转经营纠纷调处力度,加强法律法规和政策培训,增强林业草原经营主体产权法治观念和契约意识。建立律师、公证机构参与经营纠纷处置工作机制,开设林草法律救助绿色通道,向低收入家庭提供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

责任单位:司法局

配合单位:自然资源局、信访局、财政局、各乡镇场

三、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组织领导。林权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的发展所需、责任所在。全县各单位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改革要求上来。林权改革在县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县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增设林权改革专项小组具体组织实施,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专项小组组长,各乡镇场、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推动具体改革任务落实。专项小组办公室设在自然资源局,负责林权改革日常工作。各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和工作落实,推动改革系统集成、协同高效,形成工作合力。

(二)赋能改革活力,鼓励创新机制。林权改革是在林权确权不规范、与其他权属混杂等错综复杂的情况下开展的,在厘清权属的基础上,支持开展林地经营权不动产登记、活化林地经营权、公益林分级管理利用、林权质押贷款、森林碳汇等深化改革创新工作,改革过程中要建立健全林权改革鼓励和容错机制,通过试点引领、示范带动、总结推广,注重实效,不断深化林权改革。

(三)统筹多方力量,加大投入力度。相关部门要结合业务职能,积极争取和落实各行业关于支持现代林业高质量发展的相关政策,各乡镇场要因地制宜研究改革事项,确保林权改革落到实处。县委宣传部、县融媒体中心要广泛宣传,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引导作用。各乡镇场要召开党员干部会,村(组)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向群众讲明讲透林权改革的目的意义,使广大群众认识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

(四)抓住关键环节,扎实推进落实。各相关单位要根据改革重点任务,深入调查研究,稳扎稳打,自然资源局要加强与自治区林权改革专项小组和自治区、银川市林权重点改革县沟通联系,不断学习好的工作经验促进全县林权改革落实见效。将林权改革纳入县委、县政府责任目标考核范围。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对林权改革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附件:1.名词解释

      2.贺兰县关于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改革工作任务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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