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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贺兰县委员会 关于印发《中共贺兰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索引号 640122-000/2021-00094 文 号 贺党发〔2021〕21号 发布日期 2021-05-25
发布机构 中共贺兰县委办公室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所属分类 县委办文件
关 键 词 工作规则

宁夏贺兰工业园区管委会、银川市军民融合产业服务中心,县委各部委、政府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乡镇场、街道,县属各企事业单位、驻县区市属各单位党(工)委(党组、总支、支部):

中共贺兰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已经十四届县委2021年第13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贺兰县委员会        

2021年5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共贺兰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第一条为全面加强党的领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和改进中共贺兰县委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工作,发挥常委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提高常委会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中共银川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等党内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贺兰县实际,《中共贺兰县第十四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予以修订

第二条常委会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始终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决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区市党委各项决策部署,坚决做到对标对表。

)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以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为根本遵循,全面落实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及区市党委工作要求,统筹发展和安全,主动融入新发展格局,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扎实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坚决守好促进民族团结、维护政治安全、改善生态环境“三条生命线”,走出一条高质量发展新路子,为继续建设经济繁荣民族团结环境优美人民富裕的美丽新宁夏贡献贺兰力量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自觉践行党的宗旨和群众路线,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严格执行区市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若干规定,大力发扬“三牛精神”,严格执行自治区加强作风建设八条禁令,带头落实“三基本”工作法和“三个一线”工作机制,讲真话、办实事、求实效,集中精力议大事、抓大事,提高常委会的效率和质量,切实做到忠诚、干净、担当。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常委会职责范围内讨论和决定的事项,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处理。涉及事关全局和长远发展的重大事项,与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沟通协作、协同推进,增强常委会领导集体活力和团结统一。

(五)全面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以加强党的长期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为主线,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以坚定理想信念宗旨为根基,以调动全党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为着力点,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

(六)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职尽责。

第二章  主要职责

第三条常委会在县委全委会闭会期间,按照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要求,执行党中央及区市党委的指示和党代会、全委会的决议、决定领导和主持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中央、区市党委重要会议精神,根据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区市党委的重大决策部署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贯彻意见和工作措施,检查贯彻落实的情况,向区市党委请示报告重大事项。

(二)讨论提出召开县党代会的方案,讨论决定召开县委全委会的方案和县委重要会议活动安排计划,讨论书记代表县委或常委会所做的工作报告、讲话,对拟提请县党代会、县委全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组织实施县党代会、县委全会的决议决定。

(三)讨论决定全县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工作部署。审议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算重大事项、重大工程项目和重要项目安排、重大民生保障及其他重大事项,定期分析部署经济工作

(四)讨论决定全县宣传思想、组织、纪律检查、统一战线、群团、政法、“三农”、信访维稳、党管武装和拥军优属等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定期听取全县相关工作情况汇报各乡镇场和街道党(工)委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意识形态责任情况报告,分析意识形态领域情况。讨论决定拟出台的县委规范性文件。

(五)讨论决定县人大常委会党组、政府党组、政协党组、县人民法院党组、人民检察院党组和县委各部门、各乡镇场党委及县直各部门党组(党委、党工委)、群众团体党组,以及人武部党委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六)领导委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家安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军民融合、机构改革、财经、外事、审计委员会和委党的建设、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小组等议事协调机构按照工作规则,讨论研究职责职权范围内的重大事项。各级各部门研究的重大事项,属委议事协调机构职责范围内的,须及时提请研究,不得越权擅自决策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讨论决定有关干部的推荐、提名、任免、处分和奖惩事项,讨论需报市委审批的人事事项。对委委员、候补委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党纪处分,应先由纪委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委研究,提请委全委会研究决定,经纪委报委批准后,由委或纪委行文并下达处分决定。特殊情况下,也可先由常委会作出处理决定,报经委批准后,由委或纪委行文下达处分决定,待召开委全委会时予以追认。

(八)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定期研究党建工作,领导和支持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配合上级巡视巡察机构做好巡视巡察工作,对巡视巡察反馈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抓好落实。

)研究和决定应当由常委会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章组织原则

第四条  常委会委员(以下简称常委)出席会议,县人大常委会党组、政协党组书记列席会议。视议题需要,可县党代表、县委法律顾问等有关人员列席会议涉及到常委会审议的重要议题,需人大、政协主要负责同志列席。安排列席人员坚持精简、必要、务实的原则,减少部门同志陪会凡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的议题,除议题主办部门和直接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外,其他部门同志一般不列席会议。

常委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

召开常委会议,常委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县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政协党组书记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席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根据议题需要,视情安排党组副书记或党组其他同志参会。其他列席人员,确需请假的应当书面向县委办公室说明事由,并视情安排其他负责同志参会。

常委在常委会议讨论和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充分发表意见。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应当从全局出发,加强研究,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常委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对一些重大问题的意见,可以采用书面形式表达讨论决定重大问题需要在相关范围内征求意见时,由书记、副书记或委托有关人员事先征求意见,会后通报情况。各常委对集体做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常委代表县委的讲话和报告,署名发表或出版同工作有关的文章、著作或言论,应当事先经过常委会审定或书记批准。各常委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公务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常委会集体决定精神。

议事和决策

  凡属常委会职责范围内的重大决策,必须由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者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不得随意简化或变通决策程序,不得以领导小组会代替常委会决策。

  凡提交常委会会议讨论的重要议题,县级分管领导和主办部门党组(党委)事前应牵头组织调查研究和分析论证,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在此基础上提出决策建议。

十一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议题,涉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以及年度经济社会发展、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等重要问题的,应与县人大、政府、政协沟通协调,广泛征求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代表人士意见;涉及多个部门的,事先应协调沟通,达成一致意见;拟作出与下级党组织有关的重要决定,应当征求下级党组织意见。

十二  需要提交常委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可先召开书记专题会议进行酝酿。书记专题会议由书记主持,副书记和其他有关常委参加,书记专题会议不得代替常委会作出决策。

县委管理干部的推荐、提名、任免和奖惩事项,原则上应当先经书记专题会议酝酿,并及时与县委、县政府等相关领导沟通后,再提交常委会会议讨论。县委每轮巡察工作结束后,常委会听取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综合情况汇报,讨论巡察成果的运用。重大敏感性问题,可以先召开专题会议研究。

第十三条常委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遇重大突发事件、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常委会会议决策的,书记、副书记或者常委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常委会报告。

根据工作需要,书记可以主持召开县委专题会议,常委会其他委员可以在其职责范围内主持召开议事协调会议,研究解决有关问题,但不得超越权限作出决策。

第十  常委会一般每月召开2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常委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召开扩大会议,但不得代替常委会议作出决策。

第十  提交常委会议审议的议题,按以下程序和要求办理:

(一)常委会议的议题,由书记提出,或由其他常委和县人大、政府、政协党组及县纪委监委、县委各部委、群团组织、县委议事协调机构提出建议,由书记确定。县纪委监委、县委各部委、群团组织提请常委会会议研究的事项,须由县委分管领导提前研究审定;县政府部门提请常委会会议研究的事项,须先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后,以县政府党组名义提请常委会会议研究。其中,涉及全县重要经济布局、重大工程项目、重要资金安排等事项,一般先由主办部门(单位)报请县委财经委员会研究提出意见方向,再报请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后,确需报请的,由县政府党组提请常委会会议研究。

常委会会议议题安排应当适量,一般不临时增加议题,对确有必要提交常委会会议研究的临时议题,由书记决定。干部议题不搞临时动议。中央和区市重要会议文件精神的传达学习可列入议题,区市各部门召开的系统内部会议精神的传达学习不列入议题。

(二)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至少提前7个工作日报县委办公室法规工作机构进行前置审核,未经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三)常委会会议议题征集工作由县委办公室负责。承办单位应当于会议前5个工作日向县委报送书面请示,并附议题材料。议题材料应当主题明确、重点突出、简明扼要,所提意见和建议具体可行,需进行论证的附论证情况。

第十  常委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议题,一般应当在会议前1天通知参会人员,并将会议有关材料同时送达。遇有紧急情况临时召开常委会会议的,书面通知无法送达时可电话通知。属于涉密文件、案件处理、干部人事安排等不宜提前送达的,会上发出、会后收回。

第十  常委会会议传达学习会议文件精神时,一般由县委分管领导或主持人指定人员传达学习讨论决定事项时,一般先由主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或县委、县政府分管同志简明扼要地汇报或说明。之后与会常委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集中讨论意见,提出综合决策意见。需要表决的议题进行表决,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

常委会议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度,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数超过应当到会常委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常委的意见不计入总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时,应当逐项表决。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逐表决。对重要问题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除紧急事项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行表决。讨论的事项,如涉及常委或列席人员需要回避的,应当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第十  常委会议由县委办公室安排专人如实记录,会议决定事项应当及时制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经县委办公室主任审核后,由县委书记或受委托主持会议的副书记签发,或委托专职常委签发。

会议纪要应当抄送各常委,县人大常委会党组、政府党组、政协党组县委有关部、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党组(党委、党工委、总支、支部)及各乡镇场、街道党委(总支)。内容涉及案件处理、干部人事安排和少数特殊事项,可不编入会议纪要,由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等相关部门做好记录。

第十九条常委会议讨论事项,除不宜公开的内容外,可安排新闻媒体进行报道,新闻稿件由县委办公室主任审核

二十  与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泄露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未经允许,不得将相关涉密文件或材料带出会场。

决策实施

第二十常委会会议议定的事项,按照常委会会议纪要责任分工,由各牵头责任领导和部门组织实施,书记对组织实施工作负总责。

各牵头责任领导和各级各部门必须坚决执行常委会的决议、决定,不得随意调整和变更。在执行过程中,确需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及时向书记或副书记报告,并提请常委会会议决定,但在重新作出决定之前,不得有任何与常委会决定相违背的言行。

第二十常委会会议议定事项实行销号制,县委督查室负责跟踪督查督办,在一定范围内定期通报常委会会议上部署的工作推进情况,直至销号。

各乡镇场、街道党(工)委、县委各部门、县委批准设立的党组(党委、党工委)每年向常委会作1次全面工作情况报告每年专题研究意识形态工作不少于2次,至少专题报告1次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常委会每年听取1次县人大常委会党组、政府党组、政协党组人民法院党组、人民检察院党组的工作情况汇报;听取1次各乡镇场、街道书记抓党建工作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意识形态责任情况报告。重大事项按照规定要求请示报告,遇重大突发事件应当及时请示报告。

文件审批

第二十  县委上报区市党委的请示报告和下发的涉及全局工作的文件,由书记签发上报或下发的涉及某个方面工作的文件,由书记签发,或委托副书记或专职常委签发

县委办公室代县委发布的通知等一般性文件,由不担任政府职务的副书记签发或专职常委签发,涉及重大问题的文件,由书记签发。

县委、县政府联合制发的文件,由书记、县长联合签发,或由书记、县长分别委托不担任政府职务的副书记或专职常委、分管日常工作副县长联合签发。县委办公室、政府办公室联合制发的文件,一般由县委办公室、政府办公室主任联合签发;涉及全局、政策性强的文件,由书记、县长联合签发

第二十  县委文件的制发应当坚持精简高效的原则,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究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严格落实中央和区精文减会要求,凡中央和区市党内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国家法律法规、区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不再制发委文件;凡属政府和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政府和部门或部门联合行文;凡过去已有规定且仍然适用的,不重复发文

第二十  县委文件的制发应当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由县委办公室按程序办理,文件审核应当严格把好政治关、政策关、法律关、内容关、格式关、文字关,确保文件质量。属于规范性文件的,按照要求向银川市委办公室(法规科)报送备案。

第二十  各级组织上报县委的请示、报告,县委办公室应当及时处理,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县委领导审批时,应当提出明确意见。

党内生活

第二十  常委会应当坚持和健全常委班子民主生活会制度,带头开好民主生活会。民主生活会每年召开1次,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召开。

主生活会要保证质量。会前应当确定会议主题和议程,向市委请示,邀请市委派人莅会指导;扎实做好准备工作,广泛征求党员、干部、群众、下级党组织、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代表人士意见,深入谈心交心,认真撰写分析检查材料。会上应当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讲党性不讲私情、讲真理不讲面子,坚持“团结-批评-团结”,按照“红红脸、出出汗”的要求,严肃认真提出意见,满腔热情帮助同志,自我批评要触及灵魂、相互批评要动真碰硬。会后应当如实向市委报告民主生活会情况和整改措施,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对会上查摆的问题,建立整改清单,逐一整改落实,并在下一年度民主生活会上报告整改落实情况。

第二十八条常委除参加委常委会民主生活会外,还应当参加所在支部组织生活会和双重组织生活,并根据实际情况,每年参加1个联系点的民主生活会或组织生活会。

第二十  常委会应当坚持和健全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书记是理论学习中心组组长,是学习第一责任人,负责宣传思想工作的常委是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直接责任人。理论学习中心组原则上每月集中学习1次,书记全年参加集中学习不少于8次,常委不少于10次。理论学习应确定专题开展学习研讨,每季度不少于1次,书记年度重点发言2次以上,常委年度重点发言1次以上。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应当以政治学习为根本,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第一议题和常设议题,不断创新学习形式,改进学习方法,增强学习的吸引力、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三十条  常委要带头开展“下基层”活动,坚持基层工作联系点制度,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帮助基层和群众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常委下基层工作和调研时间,每年不少于2个月。

监督和追责

第三十  常委会领导全县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各项监督制度,抓好督促检查。常委会在全县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书记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落实对常委的组织监督。常委要履行“一岗双责”,带头执行带班值班和请销假制度,常委之间要互相监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

第三十  常委会应当自觉接受区市党委领导和工作监督,每年向市委作1次全面工作情况报告1次意识形态工作专题报告,至少专题报告1次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接受区市纪委监委和县纪委监委监督,接受下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监督,接受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的民主监督,自觉接受公众监督、社会团体监督、法律监督和舆论监督,拓宽监督渠道,虚心接受群众批评。对发现的问题应当认真对待,逐条整改落实,不断增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

常委会每年向县委全会报告1次工作,常委每年在常委扩大会上述职述德述廉述法,接受监督评议。

第三十  常委会应当自觉接受市委对常委会及常委履职情况的考核,加强常委会班子自身建设,强化履职担当定期对下级党委和领导班子成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核,建立健全奖惩机制。考核具体工作由县委组织部牵头,县纪委监委、县委有关部门参与。

坚持和完善巡察制度,认真落实请示报告、领导干部个人报告有关事项、诫勉谈话和函询等制度规定。

第三十  常委应当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等有关规定,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永葆共产党人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注重家庭家教家风,管好家属、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

第三十  违反本规则有关规定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有关要求,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  本规则由中共贺兰县委员会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县委办公室和县委组织部承担。

第三十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9年11月26日县委印发的《中共贺兰县第十四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修订)》(贺党发〔2019〕30号)同时废止。此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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