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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兰县立案查处3起环境违法行为

发布时间:2018-06-21 保护视力色:    字体颜色: 【 绿恢复默认

  近日,贺兰县环保局对中央环保督察组受理转办清单中涉及的3起环境违法行为立案查处,3家涉事企业为宁夏汇丰源牧业股份有限公司、宁夏珍祥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天津大桥银川焊丝有限公司。据了解,为加快落实中央环保督察组转办件,贺兰县环境执法人员主动出击,深入现场调查,即知即改、立行立改、应罚尽罚,全力解决群众热切关注的环保突出问题。

  6月9日,市民向中央环保督察组反映:“宁夏汇丰源牧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周围墙边堆放大量牛粪,未采取防范措施,将清洗牛舍的污水排入一墙之隔的宁夏锦腾商贸有限公司种植区,导致该公司大量果树死亡,污染周边环境。”贺兰县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经过现场调查发现,该单位未按照要求规范清理、堆放畜禽粪便,产生异味,投诉内容属实。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便,防止污染环境”的规定,贺兰县环境保护局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一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处置畜禽粪便,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6月5日,市民向中央环保督察组反映:“宁夏珍祥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起重机等大型机械设备产生噪声,喷油漆异味比较大,影响附近居民生活。”贺兰县环保局委托宁夏安谱监测有限公司对该单位厂界噪声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性监测,监测结果显示该单位厂界噪声超出排污许可证核定的排放标准。宁夏珍祥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在城市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工业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污染物排放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取得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应当按照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核定事项排放污染物”的规定,贺兰县环保局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污染物排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排污单位未按照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核定事项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已对该单位环境违法行为依法立案查处,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6月12日,市民向中央环保督察组反映:“贺兰县虹桥路和德祥西路交叉口西侧、泰和地中海小区东侧天津大桥焊丝厂排放黑色粉尘,机器噪声扰民,影响居民生活。”贺兰县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经过现场调查发现,该单位北侧大片空地裸露,生活垃圾和固体废渣堆存不规范。天津大桥银川焊丝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贺兰县环保局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七项“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已对该单位环境违法行为依法立案查处,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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