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文明县城  ★国家卫生城市  ★国家园林县城  ★西部百强县
您当前浏览位置:首页>今日贺兰>头版头条

贺兰县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经营性商业场所 住宅小区及房屋出租管控的通告(3号)

发布时间:2020-02-09 保护视力色:    字体颜色: 【 绿恢复默认

为减少公众交叉感染风险,有效切断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传播途径,进一步加强全县经营性商业场所、住宅小区及出租房的管控,现就相关要求通告如下:

一、树立法治意识。全县人民群众要树立法治意识,在疫情防控期间,必须自觉遵守疫情防控各项规定,全面配合疫情防控工作。

二、实行封闭管理。各单位、村镇、住宅小区实行封闭管理,严格落实登记制度,人员进出一律测温。住宅小区原则上只留一个出入口,小区居民需凭身份证进入小区。原则上晚上22:30-次日6:30,外来人员和车辆不得入内。

三、严管房屋出租。疫情防控期间,按照“谁出租,谁负责”原则,全县所有房屋所有人、房屋租赁中介机构不得擅自出租房屋,出租房屋报备工作暂停。房屋已经出租的,出租人应主动配合社区及物业人员做好外来(返贺)登记备案,坚决杜绝敷衍排查、谎报、漏报、瞒报等行为,如落实不力影响防控工作的,将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四、全力配合排查。按照自治区的统一部署,近期,贺兰县正在全面开展在银居住人员信息普查工作。全县广大群众要积极配合入户走访、信息登记工作,提供真实、准确信息。如发现刻意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及时报告情况。凡近14天从外省返回人员,须于1小时内主动向居住地所在社区(村)报告;凡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的,要及时就诊,并第一时间向社区(村)报告;凡县域内所有医疗机构、药店出售与治疗发热咳嗽的有关药品,必须进行实名登记,医疗机构、药店要对发热病人测温并询问记录病史,并立即向辖区报告。

六、防护措施到位。群众外出必须配戴口罩,不在公共场所聚集。严格落实“非必要、不出门”的规定。

七、规范经营行为。疫情防控期间,除为居民提供基本生活必须服务的经营活动外,其他营业活动一律暂停。有特殊情况必须营业的,须符合各项疫情防控要求,并由行业管理部门现场核查合格批准后方可营业。经批准的经营单位要严格落实人员限流要求,严格卫生消毒措施,要求所有人员必须佩戴口罩,并在入口处进行体温检测,体温异常者禁止入内,并向辖区报告。符合条件的餐饮单位经批准后可通过线上外卖的方式开展餐饮配送服务。

八、严禁人员聚集。不走亲访友,不外出聚餐,不聚集打牌,不扎堆聊天。对拒不听从工作人员劝阻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依规采取强制措施。

九、严格落实责任。各企业、单位、宾馆等要严格落实防控主体责任,发现相关情况立即报告,如未及时报告或知情不报,将严肃追究责任。

十、有序复工开学。各单位不得通知疫情重点地区人员在限定期内返宁,不得擅自复工开学。

本通告适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待疫情结束后另行废止。

贺兰县人民政府        

2020年2月9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