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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兰县出台责任追究办法助力优化营商环境

发布时间:2017-12-04 保护视力色:    字体颜色: 【 绿恢复默认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优化政府职能,努力营造文明、有序、高效、便捷的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的内在活力和潜力,构建亲清政商关系。贺兰县于近日出台了《贺兰县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损害营商环境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一是问责范围全覆盖。《办法》将全县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及其所属机构的工作人员列入问责范围。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经授权、委托具有行政管理、公共服务职能组织的工作人员参照执行,实现了问责范围全方位、无死角。 
  二是问责情形精准化。《办法》明确了违反国家和区市县有关营商环境政策措施和重大决策的5种情形,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行政审批的5种情形,公务服务职能履职不力的3种情形,执法不严,配套服务及设施不及时,行政服务过程借机“吃拿卡要”和其他损害营商环境行为,共计17种情形进行问责问效。《办法》对17种问责情形进行了详细列举阐述,明确了责任,划清了“红线”,切实增强了《办法》的可操作性。 
  三是问责方式分类化。按照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三重情形,视情况给予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同时,对不履职、不担当、不作为行为,不仅追究直接责任,还要追究领导责任。  
  四是问责界限明确化。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对干部职工在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错误以及非主观故意出现偏差失误或者未能实现预期目标的,应按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支持干部干事创业建立容错纠错机制的办法(试行)》、银川市委《关于支持干部干事创业建立容错机制实施办法(试行)》及贺兰县委《关于改革创新容错纠错机制的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对其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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