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进一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决定在全县区域内禁放限放烟花爆竹。通告如下:
一、禁放时间
通告之日起,至2022年2月25日。
二、禁放区域
禁放期间,贺兰县城、习岗镇辖区及贺兰工业园区暖泉片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其他乡镇(场)在指定地点燃放。如遇到轻度污染及以上(含中度、重度污染)污染天气,全县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相关要求
(一)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扰乱社会秩序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拘留处罚。
(二)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经公安机关、生态环境部门许可,任何组织和自然人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它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四、其他时间段
倡导所有居(村)民和单位,在节庆、庆典活动中不放烟花爆竹或采取电子鞭炮等方式,弘扬平安、祥和的传统,共同营造良好的节日氛围。
五、其他事项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鼓励居(村)民举报非法燃放或销售烟花爆竹行为,举报热线:110、12345。
贺兰县人民政府
2022年1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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