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文明县城  ★国家卫生城市  ★国家园林县城  ★西部百强县
您当前浏览位置:首页>今日贺兰>公示公告

贺兰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2-01-04 保护视力色:    字体颜色: 【 绿恢复默认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进一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决定在全县区域内禁放限放烟花爆竹。通告如下:

一、禁放时间

通告之日起,至2022年2月25日。

二、禁放区域

禁放期间,贺兰县城、习岗镇辖区及贺兰工业园区暖泉片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其他乡镇(场)在指定地点燃放。如遇到轻度污染及以上(含中度、重度污染)污染天气,全县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相关要求

(一)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扰乱社会秩序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拘留处罚。

(二)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经公安机关、生态环境部门许可,任何组织和自然人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它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四、其他时间段

倡导所有居(村)民和单位,在节庆、庆典活动中不放烟花爆竹或采取电子鞭炮等方式,弘扬平安、祥和的传统,共同营造良好的节日氛围。

五、其他事项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鼓励居(村)民举报非法燃放或销售烟花爆竹行为,举报热线:110、12345。

贺兰县人民政府       

2022年1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附件下载